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政府采购法》项目信息公告的行政监督主体和指定媒体的补充规定。
一、体现公正透明的原则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具体而言,是指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规定、决定、公告等信息,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招标公告及各类采购方式的中标公告,供应商资格预审条件,投诉处理决定,司法裁决决定,统计资料等。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是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正透明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工作要做到公正透明,首先就要做到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完全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社会公众在同一时间内获得同样的信息内容,这不仅有助于让社会普通公众了解政府的采购活动,包括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也有助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也便于潜在供应商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全面了解采购活动的动态、及时掌握商机,避免为获得政府采购的信息而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行政监督主体
《政府采购法》原则性的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的职能部门,《条例》细化监管部门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这里既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行政级别,又明确了具体的责任部门。
之所以明确省级以上部门是考虑到信息的广泛性,最大程度的公开性,以方便社会监督;在政府采购管理中,政府有关部门分段执法,如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监督管理等,鉴于财政部门是国家财政的职能部门,因此,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管理应当由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渠道
1.信息披露是政府对微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条规定明确了两类项目的指定渠道,一是包括县级、地级市和省行政区域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二是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2.最大限度地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此种“阳光政策”既方便政府采购的交易双方,亦方便全社会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一方面是使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另一方面是信息载体相对集中,便于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做到及时掌握和了解。目前,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政杂志》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作为本地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之一。
【案例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17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际招标公司做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北京市××区×××路×××号(园区)
二、基本情况
2014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国际招标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16条的规定,对××国际招标公司做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2014年12月5日
【法理分析】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性,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是必要手段,《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条例》补充了公开程序,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媒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一般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其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
在本公告当中,××国际招标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虽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项目信息公告,但存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的问题。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法定公告,其目的就是想让潜在的供应商及时全面的获取到采购项目信息,准确完整的制作响应文件,若是公开的项目信息不完全、不完整,会给潜在供应商造成误解和混乱,进而影响整个采购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