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产权与产权关系
1949年之前,在余家桥自然村,土地为家户私有,且土地产权单位是规模较小的家庭;同时,大部分土地为“老板”(地主)所有,另有一小部分是县衙、庙宇、家族等所有的公田,农户占有的土地量较少。由于人多地少,土地租佃率较高;加之村落内外市场发达,本村租佃、外村租佃、土地买卖、土地典押与土地抵押等现象比较普遍。
一 土地产权概况
在第二章已经讲到,传统时期,余家桥自然村村民只将水田看作真正的土地,而不将旱田视为土地。因此,从土地产权性质来看,只有水田才有真正的产权归属,旱田的产权归属与水田是一体化的,故而旱田面积无法准确统计。
(一)产权单位与土地占有关系
从土地产权所属者来看,1949年之前,余家桥自然村的土地产权主要有三种:农户土地产权、政府公地产权、庙田产权。自然村地域范围内,没有村落公共土地。从表3-9中可以看出,农户土地产权面积255.2亩,主要是水田,占土地总面积的66.59%;政府公地产权面积120亩,主要是水田,占土地总面积的31.32%;庙山田产权面积8亩,主要是旱田,占土地总面积的2.09%。
表3-9 民国时期余家桥自然村的土地产权概况 单位:亩,%
资料来源:主要根据20多位老人的口述数据进行统计。
1.农户土地产权
农户土地产权可以从土地初始产权的获得、农户土地占有等两个方面去考察。
(1)土地初始产权的获得。在第一章已经谈到,村民从江西迁入余家桥自然村的时候,获取土地产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向“乡公所”购买土地,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如宁姓村民获取宁家湾聚落的土地。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有盖有政府印章的田契,俗称“红契”(村民称之为“红约”),受到政府的保护。二是“纨草为基”,即通过结草圈定荒地的方式占有自然村范围内的荒地,如杨姓、余姓、江姓等村民获取七岭荒脚下、彭家冲聚落的土地。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没有盖有政府印章的田契,只有将土地开垦出来之后,请当地的读书人写一张有关土地产权边界与大概土地产量的文本,俗称“白契”(村民称之为“白约”),而白约并不受政府的保护。
请读书人来写,一般是先请甲长,再请保长,而后是“绅士老爷”,最后是教书先生;由当家人去请,不需要带礼物。因为甲长、保长、“绅士老爷”在自然村的权威较高,由他们书写的“白约”的效力与认可度自然也高,所以先请他们。请甲长、保长或教书先生来写“白约”,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一般是3升稻谷或1升大米,写好之后就由当家人给报酬,再管一顿饭即可,有酒有肉就行。请“绅士老爷”来写“白约”,不需要支付报酬,仅仅需要一顿饭即可,有酒有肉就行;要是家里有什么刚采摘的果子、蔬菜,临走的时候,给“绅士老爷”带上一些即可。
对于农户来说,要把“白约”变成“红约”,则必须去县政府或县法院办理,先根据土地面积缴纳相应地土地契税,方能盖章,此时契约便是“红约”。根据老人讲述,在土地买卖的时候,“白约”土地一般不会有人敢买或愿意买。根据江光沛老人的回忆,民国时期,1亩水田需要缴纳契税是5块钱。
(2)农户土地占有。1949年之前,余家桥自然村的土地大部分为农户占有,产权单位是一家一户,即前面讲到的核心家庭。根据土地占有情况,可以将农户分为两类:占有土地较多的“老板”、占有土地较少的自耕农。根据表1-11、表1-12、表1-13、表1-14、表1-15的统计,可以从“老板”、自耕农(包括完全自耕农、半佃半自耕农户等两种)两个类别去统计民国时期余家桥自然村农户土地占有情况。从表3-10中可以看出,“老板”共计8户,占有土地(水田)总面积179亩,占比70.15%,户均占有22.34亩,远远高于自然村户均占有土地面积(3.45亩);“自耕农”共计66户,占有土地(水田)总面积76.2亩,占比29.85%,户均占有1.15亩。这说明,1949年之前,余家桥自然村的大部分土地集中于“老板”家里,自耕农的土地占有量较少。
表3-10 民国时期余家桥自然村村民土地占有情况
资料来源:主要根据20多位老人的口述数据进行统计。
另外,农户土地产权除了水田之外,还有其他一部分的附带产权,主要是指水田周边的山地、坡地、旱地等。这些土地虽然没有产权,但是它们的产权是与水田的产权绑定在一起的。据老人们讲述,“山地、坡地或旱地搭着水田”在1949年之前,是一种老规矩,是余家桥自然村村民默认的土地产权习惯。
2.政府公地产权
如前所述,“政府公地”也称作“县衙公地”,主要是指那些打官司输了没有支付能力的农户,用来折价冲抵诉讼费的土地,但是必须是水田,旱田不行。根据老人的讲述,1949年之前,如果用土地冲抵诉讼费,要直至将全部土地冲抵完为止。假设农户A打官司输了,没有能力支付诉讼费或赔偿对方,可以以土地(水田)折价冲抵诉讼费或补偿费。假设诉讼费或补偿费是300块钱,但是家里只有5亩土地,这5亩土地只能折价冲抵100块钱,则将所有的土地冲抵,剩下的200块钱,也就无须再支付了,因为他已经没有土地,完全失去了缴纳剩余诉讼费的能力了。对于“折价冲抵诉讼费”的土地,如果以后家里有钱了,也不能赎回,因为这些土地的产权单位永久地归政府所有了。
1949年之前,余家桥自然村有“政府公地”120亩,均是水田,为枝江县县政府所有,产权单位是枝江县政府,由枝江县法院负责管理。“政府公地”主要分布于余家桥自然村的铜盆祠聚落,与“老板”的土地、自耕农的土地相间分布,并不是独立的一大块地。
3.庙山田产权
根据老人的讲述,1949年之前,七岭山上有一座道观,村民也称之为“七岭山道观”; 8亩庙山田便是这座道观的土地,位于七岭山上,其主要是旱地,只能种植苞谷、小麦、花生、红薯、黄豆等旱地作物。8亩庙山田的产权单位是七岭山道观,由最早修建道观的道士在道观附近的平坦之地垦荒而来,并由其负责耕种、管理。8亩庙山田并没有田契,也不必缴税。
(二)土地产权边界及其关系
1949年之前,在余家桥自然村,无论是水田还是旱田,土地产权边界基本上都是“田埂”这一物理边界。
1.土地、田埂及其使用
无论是农户土地、政府公地还是庙山田,田埂都是土地之间最重要的物理界线。田埂作为土地产权边界,主要有公共田埂、独立田埂、共用田埂三种。
第一,公共田埂是指超过两家农户要使用的田埂。这种田埂较宽,一般有“三脚宽”,即平行摆放三只脚的宽度,耕田的时候,一头成年耕牛恰好可以走过。公共田埂的产权单位是公共的,即使用该田埂的所有农户,供其耕田、走路等,并由其共同使用、共同管护。公共田埂旁边的稻田耕种农户A、B、C等,没有权利在耕田的时候,私自将田埂变窄。而且农户A、B、C也不能在公共田埂上种植豆类作物;如果种植了,影响了其他农户经过,踩坏了豆类作物,并不需要对方赔偿。如果其他农户经过公共田埂的时候,将田埂踩坏了,被农户A、B、C等使用该田埂的农户发现了,会叫他将其修好;如果不知道是谁弄坏的,谁的稻田刚好在那一段毁坏的田埂的旁边,那么,这段毁坏的田埂就归他维修。因为他不维修,其他人更不会维修,而田埂的毁坏程度会越来越严重,最终会影响到自己的稻田耕种。
第二,独立田埂是指不与其他任何农户共用、自己独立使用的田埂。这种田埂只有“一脚宽”,即刚好一只脚的宽度,是不能走路的,仅仅只是拦水的或作为与其他农户的水田之间的分隔物。独立田埂的产权单位是家户,使用权、管护权均归这家农户所有。在春季耕田的时候,农户可以选择扩大或减小田埂的宽度。如果扩大了田埂,农户可以自由地支配这条独立田埂,可以种植豆类作物等。
第三,共用田埂是指两家农户共同使用的田埂。这种田埂只有“两脚宽”,即平行摆放两只脚的宽度,刚好只能走路,耕牛不能经过。共用田埂的产权单位是共用田埂两侧稻田的耕种农户共有,两家农户(A与B)共同使用、共同管护。以田埂中心线为产权边界,中心线左侧田埂属于左侧稻田耕种者,中心线右侧田埂属于右侧稻田耕种者。一般情况下,春季耕田的时候,田埂左右两侧的农户均会稍微扩宽田埂,俗称“凑延伸”。对于属于自己那一侧的田埂,农户可以自由种植豆类作物,但不能越过中心线。如果田埂损毁,自己负责维修自己的这一侧;即使整条田埂全部损毁,农户也只会维修自己这一侧的田埂,另一侧留给对方维修。对于共用田埂,其他农户也可以走,但是如果将其踩坏了,被A或B发现了,A或B会责令踩坏田埂的农户将其修复;如果没有发现,就由A或B自己维修。
另外,对于“政府公地”,田埂界限遵循原农户(折价冲抵诉讼费的农户)耕种时的田埂界线,如果需要调整,则由耕种“政府公地”的农户与周边其他稻田的耕种者自行协商划定。
2.“水田无上坎,旱田无下坎”:田埂附属物及其产权关系
无论是农户土地,还是政府公地、庙山田,1949年之前,田埂上的大石头、大树等这一类随田埂产生的附属物,与田埂产权一体化,但在长期的生产中,村民也发展出了一条独特的习惯:田埂附属物的产权,因水田、旱田的不同,因“附属物法”不同,而有不同的产权所属。
第一,水田田埂上的附属物。对于独立田埂上的附属物,不管是石头,还是树木,均为稻田的耕种者个体所有。对于公共田埂或共用田埂上的附属物,一是石头,如石头挪不动,则其属于公共产权;二是树木,遵循“水田无上坎”的原则,其属于地势较低的那一户农户A所有。因地势平坦导致两块土地无法区分上坎、下坎,则遵循灌溉的时候“水流的方向”,树木属于水流下游的那一家农户A所有。如果树木遮住了“上坎”或“上游”农户B的稻田,影响阳光照射,农户B不能随意砍伐树木或树枝,必须向农户A打招呼,得到A的同意之后,方能砍伐树枝,而且必须由A砍伐树枝,A只需砍掉遮挡农户B稻田的那一侧树枝即可。但是,农户A不能随意砍伐该树木,如果要砍伐,必须跟农户B打招呼,农户B同意之后才可以,因为随意砍伐会影响田埂的稳定性。如果农户A将田埂上的树木砍伐之后,导致田埂塌陷,则由农户A负责维修,并负责赔偿农户B的损失。根据江光沛老人的讲述,一般农户都会选择在收割之后,砍伐田埂上的树木。日常种植中,遇到刮大风,树枝掉落到农户B的稻田里,砸毁了水稻的情况,则由农户A赔偿,赔偿数量由农户A与B协商,以砸坏的秧苗的数量为标准。如果农户A不主动提出赔偿或道歉的话,农户A与B之间就会产生纠纷。
第二,旱田田埂上的附属物。1949年之前,旱田或位于水田旁边的斜坡上,或位于地势较高的小土丘之上,因此,旱田田埂基本上都属于公共田埂或独立田埂。对于独立田埂,田埂之上的树木、石头等附属物,自然归旱田的耕种者所有。对于公共田埂,田埂之上的树木、石头等附属物,遵循“旱田无下坎”的原则,树木、石头归旱田地势较高的那一家农户A所有。如果田埂上的树木遮住了“上坎”农户B的稻田,影响阳光照射,农户B不能随意砍伐树木或树枝,必须向农户A打招呼,得到A的同意之后,方能砍伐,且要由A砍伐树枝,砍掉遮挡农户B稻田的那一侧树枝即可。由于砍伐旱田田埂上的树木,不会造成田埂的塌陷等,因此,农户A可以随意砍伐田埂上的树木,而不需要向农户B打招呼。但是,在农户A砍伐的时候,或者在平常遇到刮大风,树枝掉落到农户B的田里,砸毁了农作物的情况,则由农户A赔偿,赔偿数量由农户A与B协商,以砸坏的农作物的面积为标准。如果农户A不主动提出赔偿或道歉的话,农户A与B之间就会产生纠纷。
(三)土地产权边界纠纷
根据老人的讲述,1949年之前,余家桥自然村的土地产权边界纠纷比较多,主要表现为“田埂纠纷”:一是越过田埂边界,二是踩毁田埂而不维修,三是田埂附属物之争。江光沛老人说,无论是邻居、亲兄弟还是亲戚,农户只看重自己家的利益,自己家的田埂受到侵犯,即使是亲兄弟,都会大吵大闹,甚至打架。
1.“说公话”
一般来说,发生冲突或纠纷之后,受到利益损失最严重的那一方的当家人会请双方家里的老人坐到一起谈;如果没谈好,就会请甲长来处理;甲长没处理好,再请保长;保长没处理好,再请“绅士老爷”。余家桥村民将这样的纠纷处理方式称为“说公话”。农户对于“绅士老爷”的处理不服气的话,双方可以去县里打官司。当然,农户也可以直接去县里打官司,而无须请甲长、保长或“绅士老爷”来处理。对于请的双方老人,不需要支付报酬,管一顿饭就好了。对于请的甲长、保长、“绅士老爷”,无论对处理结果满不满意,都要支付一定的报酬,报酬根据纠纷大小来定,2~5升稻谷均可,再管一顿饭即可。
2.同一个“老板”的佃户之间的产权纠纷
同一个“老板”的两个佃户之间的产权纠纷,一般会先请“老板”来处理。一般情况下,如果“老板”家里有管家,“老板”会让管家来处理;管家处理不好,“老板”就会亲自来处理。无论是安排管家来处理,还是“老板”亲自来处理,佃户都无须支付管家、“老板”报酬,只需要管一顿饭。同一个“老板”的佃户之间的纠纷,佃户一般都会听从“老板”的处理意见,因为“老板”的处理意见一般都比较公正,毕竟双方都向自己交租;而佃户往往不会不听“老板”的处理意见、太要强,他们也担心“老板”不租田给他们种了。
3.不同“老板”的佃户之间的产权纠纷
对于不同“老板”的两个佃户之间的产权纠纷,佃户只需要告诉自己的“老板”或“老板”的管家就行了。“老板”或管家会联系另一方的“老板”,由“老板”们自己定时间,将纠纷双方召集起来,请保长参加,一起商量。对于请保长的报酬,一般由“不占理”的农户负责,报酬是3升稻谷,而且还要管一顿饭。“老板”们自己对保长的处理意见不满意,“老板”们可以再请“绅士老爷”来处理;或者也可以直接去县里打官司。无论是保长还是“绅士老爷”的处理意见,只要“老板”们没有意见,佃户们都不会有意见,一般都会听从。
4.“政府公地”的产权纠纷
耕种“政府公地”的农户与其他农户发生土地纠纷,一般都会选择打官司,而不会请甲长、保长、“绅士老爷”等来处理。因为“政府公地”由枝江县法院负责管理与收租,所以这些佃户更相信枝江县法院的处理意见。
5.庙山田的产权纠纷
由于庙山田主要是旱田,位于七岭山上,周边都是荒地,没有其他土地,庙山田的土地纠纷较少。根据老人的讲述,民国时期基本没有发生过土地纠纷。如果发生土地纠纷,一般会直接请庙里的道士来处理,而不会请甲长、保长、“绅士老爷”来处理,也无须支付报酬,无须管饭。
二 土地买卖关系
余家桥自然村传统时期的土地买卖关系可以从土地买卖概况、土地买卖前的宣传关系、土地买卖中的地邻关系、土地买卖过程中的关系、“青卖”与“黄卖”等五个方面去考察。
(一)土地买卖概况
根据老人的讲述,1949年之前,在余家桥自然村以及枝城,没有专门的土地买卖机构,土地买卖属于农户之间的私下行为。在余家桥自然村,村民买卖土地较为频繁;卖土地的主要原因有丧葬无钱安置、儿子无钱娶亲、输了官司等。卖土地的农户以自耕农居多,“老板”较少变卖土地,反而主要是购买土地。传统时期,余家桥自然村的农户变卖土地,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土地的产权单位是家户,土地变卖时,也无须告知或请示任何人,可以自由买卖给任何人,由户主自己做主。买卖土地的时候,价格是最重要、最主要的因素。用村民的话说,“谁给的价钱高、给现钱,就卖给谁”。1949年之前,余家桥自然村不存在“强买强卖”的情况,只存在自由买卖。“你想卖就卖,愿意买就买,只要价钱给得高,就可以买到。”当然,以买卖水田为主,买卖旱田的基本很少。
对于家里的土地,当家人掌管田契,当家人一般是家里的父亲;在决定是否变卖与卖给谁等方面,也只有当家人可以决定,其他家庭成员没有权利变卖家庭私有土地。如果丈夫死了,儿子并未成年,则由妻子掌管田契并享有土地买卖的决定权;如果丈夫健在,对家里的事情并不操心,则由妻子掌管田契并享有土地买卖的决定权。如果年老的父母跟着儿子过,自己的儿子去世了或者不操心家里的事情,如果父亲身体好,则由儿子的父亲掌管田契并享有土地买卖的决定权;如果父亲身体不好,则由儿媳妇掌管田契并享有土地买卖的决定权。
(二)“放出信,价高者得”:土地买卖前的宣传关系
江光沛老人讲道:“卖田的时候,先放出消息是第一步,要找个介绍人。”可以说,1949年之前,余家桥自然村村民在土地买卖的时候,比较重视土地买卖之前的信息宣传,宣传的主要目的是让想买土地的农户自己给价,也给自己留足充足的时间去选择买家,以便卖到更高的价格。总之,谁给的价钱好,就卖给谁。但是,“老板”与自耕农在卖土地的时候,却有着不一样的宣传形式。
1.“老板”:圈子内传信
在余家桥自然村,“老板”想卖土地,数量在5亩以上的话,一般会请村里的保长、甲长、“绅士老爷”以及其他与自己关系好的“老板”到自己的家里吃一顿饭。在吃饭的时候,把“自己想卖地”的消息告诉大家,请大家当个“介绍人”,请大家帮忙散布卖地的消息。因为保长、甲长、“绅士老爷”以及其他“老板”人际交往比较广泛,接触的基本上也是同类别的人。如此一来,一是会很快有买家前来询问消息;二是保长、甲长、“绅士老爷”以及“老板”有钱,可以将自己想卖的土地一次性买走,而其他农户没有那么多钱,必须分割卖土地,耽搁时间和精力;三是保长、甲长、“绅士老爷”以及“老板”有钱,可以给现钱,不会赊账;四是保长、甲长、“绅士老爷”以及“老板”有钱,可以卖到一个比较高的价格;五是将土地卖给保长、甲长、 “绅士老爷”以及“老板”等,不丢人,卖给自耕农或佃户,比较丢人,甚至有人会背后议论“老板”败家。保长、甲长、“绅士老爷”以及其他“老板”等带来了买土地的农户,并且达成了土地买卖协议,可以拿到卖家“老板”给的“10块钱、两瓶酒”的报酬,签约的时候还可以在买家“老板”家里吃一顿饭。但是,土地买卖没有达成,则没有报酬。
如果“老板”所卖土地数量不多,在1~5亩的话,就不会请本村保长、甲长、“绅士老爷”以及其他“老板”到家里来吃饭,会直接叫管家把这个信息告知自家的佃户,询问他们是否买得起,或者请他们将消息散播出去。如果佃户带来了买土地的农户,并且达成了土地买卖协议,可以拿到“老板”给的3升稻谷的报酬,签约的时候还可以在买家的家里吃一顿饭;如果买卖没有达成,则没有报酬。
根据王生春、邓其银等老人的回忆,民国时期,在余家桥自然村,“老板”卖土地,一般会卖给“老板”;而佃户或其他自耕农卖土地,一般也会倾向于卖给“老板”。
2.自耕农:亲戚、邻居传信
在余家桥自然村,自耕农家里遇到了很大困难,想卖土地的话,无论数量多少,如何宣传卖地消息,都可以分两种情况。
第一,“自耕农”不着急的话,一般会趁“去邻居家帮忙或闲聊”或“去亲戚家”的机会,将自己“想卖土地”的消息告诉邻居或亲戚,请他们充当介绍人,帮助散播卖地的消息。根据江光沛老人讲述,自耕农家里土地一般不多,自然卖的土地也不会太多;所以请亲戚、邻居充当介绍人,帮忙散播消息,一般介绍的都是彼此熟知的人,给的价格也不会太低。如果亲戚或邻居带来了买土地的农户,并且达成了土地买卖协议,一般可以拿到卖家给的2升稻谷的报酬,签约的时候还可以在买家的家里吃一顿饭;如果买卖没有达成,则没有报酬。
第二,“自耕农”卖土地比较着急,就不会将消息告诉邻居、亲戚,请他们充当介绍人;一般会直接找到村里的那些与自己有来往的“老板”,询问其是否愿意购买土地以及购买价钱,如果价钱合适,卖家也愿意,很快就可以达成协议,而无须介绍人。
(三)土地买卖中的地邻关系
无论自耕农卖土地是否着急,当家人都会问一问自家水田周边的其他水田的田主,即“地邻”(水田的四邻田主),询问他们是否有购买的意愿。“地邻”有购买意愿的话,只要价格符合卖方的心理预期,“地邻”优先购买。但是,有其他农户出价比“地邻”高的话,卖方也不会将水田卖给“地邻”,而是会卖给出价高的农户。根据江光沛老人的讲述,“老板”在卖水田的时候,就不会过问“地邻”,而是“价高者得之”。
(四)土地买卖过程中的关系
1949年之前的余家桥自然村,无论是“老板”卖土地,还是自耕农卖土地,土地买卖的基本程序可以分为看地看约、谈价钱、修契、打招呼、写约、盖红章、交钱拿契等环节。
1.看地看约
其他农户有意愿购买土地,则由介绍人领着买家到卖家的家里,看地看约。首先,卖家户主拿出所卖土地的田契给买家看,以证明所卖土地是自家的土地,而不是“黑田”。其次,在确认田契无误之后,卖家、买家、介绍人一起到实地考察所卖之土地,一是现场确认所卖土地的具体位置,周边都是谁的田;二是看田地周边的灌溉情况,是否有河流、水塘等,灌溉是否便利等;三是看所卖土地与周边其他田地的“瓜葛”,如田埂、树木、沟渠等。
看完田契与田之后,如果买家有购买的意愿,一般当天不会谈价钱,但是,买方会表示强烈的购买意愿,并会找个理由先回去,表示改日再来。买家回去之后,买家就会托人打听,要购买的这块田的周边都是谁的田、田界有无纠纷等情况。如果所要购买的田地周边都是“大老板”的田,买家一般不会购买,因为购买之后,自家的水田夹在“老板”的田之间,担心不好放水。如果所要购买的田地周边与其他农户的“瓜葛”太多,如共用田埂太多、共用水渠太多、有田界纠纷、其他农户与自家关系不好等,买家一般也不会购买,担心种田的时候,周边农户不行方便,种田的时候就比较麻烦。如果存在这样的纠纷,买家就不会再登门拜访卖家;如果没有纠纷,买家还会再去卖家的家里商讨价格。
2.定等级,谈价钱
买家在打听完各种消息之后,买家想购买土地的话,会再与当初的介绍人一起再到卖家的家里,商量价格。在第二章已经讲到,1949年之前,根据灌溉与面积,水田可以分为三个等级:一等田、二等田、三等田。根据老人的讲述,一般来说,一等田的价格是每亩的稻田可以卖5~8石稻谷,二等田的价格是每亩的稻田可以卖3~5石稻谷;三等田的价格是每亩的稻田可以卖1~3石稻谷。卖地的价钱根据田的等级、面积大小、收成,由卖方、买方之间磋商;一般来说,介绍人会从中撮合、讲价,并在最大限度保护卖方的利益的情况下,促成协议的达成。另外,买卖双方还会商量“所卖之田的庄稼是否变卖”等事宜。只要买卖双方进入“谈价格”环节,田埂上的附属物(如树木等),卖方就不能再动,否则买方知道后,就不会购买土地了。
3.无老契,则修契
在谈价钱的时候,买方要看田契,如果发现卖方没有田契或者田契不是“红契”(没有枝江县法院的盖章),卖方首先必须重新办一张“红契”,或者找县里盖章将田契变为“红契”。
第一,卖方家里没有田契,那么必须在买方参与和监督的情况下,由卖方请人写一张田契,一般要请甲长、保长或“绅士老爷”等,不会请教书先生,请人写约的报酬由卖方支付,也由卖方管饭。田契写明谷种数量、收成、四个方向的边界与田界、有无水塘、以何种方式灌溉、过水情况、田埂附属物等信息;写好之后,由卖方拿到枝江县法院缴税、盖章。余家桥村民将这一过程称为“修契”。
第二,卖方家里的田契是“白契”而不是“红契”,卖方只需要将“白契”拿到枝江县法院缴税、盖章。有了县政府的公章,先前的“白契”就变成了“红契”。
根据江光沛老人的回忆,民国时期,在买卖土地的时候,之所以必须是“红契”,是因为村里的人担心惹上官司,有“红契”,就说明所购买的土地是合法的。
4.打招呼:“有牵连的,先问他是否购买”
根据江光沛老人的讲述,在变卖土地的时候,“有牵连的农户,必须先询问其是否购买土地”。有牵连主要是指共用田埂、共用水塘、过水田等。
第一,所卖之田与别人共用田埂,共用田埂的那家农户有优先购买权,必须先问他是否购买。如果他不买,则外人可以自由买。如果不问他,即使卖了,那家人也不会同意跟买地人共用田埂。在签约的时候,还要请共用田埂的田主参加,并由卖方农户请他吃一顿饭。同时,写契约中,还要写明共用田埂等事宜。
第二,所卖之地所附属的水塘、水井,是几家几户一起修的,那么,这几家几户有优先购买权,必须先问这几户是否愿意购买。不买的话,则可以自由卖给外人;如果不问这几户,即使卖了,这几户也不会让他用水,因为他没参与修渠。在签约的时候,还要把这几户请来,与上述一样,卖方单独请这几户吃个饭。对于此类,在契约中也必须说明,某某水塘,新的买主有一份,可以使用,“有份使用,共同维护”。
第三,所卖之田是“过水田”,放水的时候要从别家过水,则别家有优先购买权,必须先问他,他不买则可以自由卖给别人。签约的时候,必须请他来,一并告诉买主、别家双方,让别家同意给新的田主过水。对于此类,契约中要说明是“过水田,从哪一块水田过水,并已经征得对方同意”。
第四,所卖之田不是“过水田”,但要给别家的水田过水,在卖的时候,也要询问别家是否愿意购买。别家不买,则可以自由卖给别人。签约的时候,必须请他来,一并告诉买主、别家双方,让新的田主同意给别家的水田过水。对于此类,卖方就不用请别家吃饭了。
最后,买卖双方在价格上达成一致,卖方还需要将这些农户请到自己家,与买方见面,并打好招呼,希望到时候过水、修渠、田埂使用、水田灌溉等方面,不要为难买方,并由卖方请吃一顿饭。余家桥村民称之为“打招呼”。在消除了过水、沟渠、田埂的顾虑之后,买卖双方就算是基本达成了协议。
5.写约
1949年之前,余家桥村民签订土地买卖协议,称为写约,买方一般会请道士或先生选一个黄道吉日。写约的时候,买卖双方各请一个中人,一般是请甲长、保长或“绅士老爷”,需要支付报酬,报酬一般是3升稻谷或10块钱,谁请的谁支付,各自支付各自的中人;卖方请一个写约人,一般是请教书先生或“绅士老爷”,需要支付报酬,报酬一般是3升稻谷,由卖方支付,另外,介绍人也会参与。写约的时候,拿出“老契”(旧契),将谷种数量、收成、四个方向的边界与田界、有无水塘、以何种方式灌溉、过水情况、田埂附属物、共用水塘、共用田埂等信息誊抄一遍在土地买卖协议上。契约写好之后,由买卖双方、中人等确认无误之后,由写约人再写一份,契约一式两份,写好之后,由买卖双方、两位中人、写约人等签字、捺手印。写约结束之后,由买方请两位中人、写约人、介绍人在家里吃一顿饭,表示感谢。如果买方不是本村农户,则由卖方负责管饭,管饭的开支由买方补给卖方。
6.盖红章
根据老人的讲述,写约后的土地买卖契约还不能完全生效,但是在此时,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有了约束力,双方绝对不能反悔,这是规矩;如果要生效,必须由卖方将两份契约拿到枝江县法院缴纳土地买卖税,并盖章,税金由卖方负责缴纳。盖了红章之后,如果买卖双方反悔,无论是哪一方反悔,都是输官司的,要赔偿对方1斗稻谷作为赔偿。在余家桥自然村,盖有县政府公章的田契被称为“红契”,没有县政府公章的田契被称为“白契”;在买卖土地的时候,村民一般只认“红契”,不认“白契”。如前所述,如果农户要变卖的土地只有“白契”而没有“红契”,卖家必须先将“白契”换成“红契”,买家才敢购买。
7.交钱拿契
盖章之后,卖方再将其中一份盖章的契约(红契)交给买方,买方支付购买土地的钱或稻谷,土地买卖协议才算最终达成;另一份盖红章的契约由卖方保管。同时,“老契”也要一并交给买方。
8.土地买卖中的社会关系
1949年之前,在余家桥自然村,农户A买了一块土地,农户A首先会去以前经常去的那一个土地庙或自家的土地庙,上香、烧纸钱、祭拜,以表示对神灵护佑的感谢。
第一,假如农户A所购买的这块土地是第一块土地,农户A还会在土地附近的斜坡处建一个小土地庙。如果在购买这块土地的时候,附带有一个土地庙,农户A既可以选择修缮这个土地庙,也可以选择在新的地方另建一座新的土地庙。选择新建一座土地庙的话,以前的土地庙不能砸毁,任由其自然坍塌即可。
第二,在一个合适的时间,农户A会先邀请甲长、保长、“绅士老爷”等来自己家吃一顿饭,由当家人带着礼物去请,通常是一瓶酒;通常情况下,“绅士老爷”、保长、甲长等都会来家里吃饭。
第三,在请完“绅士老爷”、保长、甲长等之后,农户A还会再选一个合适的日子,邀请关系比较好的邻居、“地邻”、本家亲戚到自己家吃一顿饭。
(五)“青卖”与“黄卖”
在传统时期,余家桥自然村卖土地的时候,还分为“青卖”与“黄卖”。“青卖”是指卖土地的时候,地里还有稻谷、油菜等未收,庄稼连同土地一起变卖;“黄卖”是指卖土地的时候,地里的农作物不卖,仍然归卖方所有,等农作物收割之后,买方再来收土地。根据老人的讲述,村民一般会选择“黄卖”,因为对于卖方来说,“黄麦”自己不吃亏,而“青卖”自己就会吃亏;而对于买方来说,恰恰相反,“黄麦”自己最吃亏,而“青卖”自己就不会吃亏。
1.“青卖”:土地、庄稼一起卖
1949年之前,农户家里有急事的时候,才会选择“青卖”。通常情况下,买卖土地的双方在签约之前,会各自请一个种田很在行的老人,到地里看庄稼的长势,根据今年的雨水情况、播种时的种子数量,大致估算出所要变卖土地的产量;两个老人各自给出一个数量,再由买卖双方协商产量。协商好之后,由买方支付相应的粮食产量。如估算的结果是2石苞谷,则买方支付卖方2石苞谷;如果估算的结果是4石稻谷,则买方支付卖方4石稻谷。等收割之后,再支付。
如果买方在余家桥自然村居住,并选择“青卖”,则买方拿到盖有红章的契约之后,即可开始管理所买之田里的庄稼。如果买方不住在余家桥自然村,距离较远,并选择“青卖”,则买方拿到盖有红章的契约之后,为了方便管理庄稼,卖方必须代替管理,直到收割。根据老人的讲述,这一条属于1949年之前余家桥自然村土地买卖中的老规矩。收割结束,买方根据收成来决定支付卖方一定数量的报酬。如果没有天气等的影响,收割之后的收成与当时预估的产量接近,则由买方支付卖方一定比例的报酬(管理费),一般是收成的十分之一。但是,本年度气候、雨水正常,由于卖方管理原因导致减产,使得收成远远低于当时预估的产量,买方可以拒绝支付卖方报酬,或者少支付一部分。如果由于天气等的影响减产,买方仍然要支付买方十分之一收成的报酬。
2.“黄卖”:先收庄稼,再收田
1949年之前,如果农户家里不急着用钱,一般会选择“黄卖”。一般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就会谈妥“黄卖”事宜。土地买卖双方签约的时候,如果卖方所变卖之田里还有庄稼,不管是油菜、苞谷还是稻谷,都要等到卖方将庄稼收起来之后,买方再拿着契约来收田。
一般情况下,卖方农户都非常精明。卖地的时候,地里种的是水稻,等到土地买卖契约签完之后,卖方会买一些“桐饼”,砸碎之后撒到稻田里。“桐饼”非常拔肥,撒到稻田里,会将稻田里的肥力全部拔出,当年的水稻也会疯长,收成极高;但是,下一次种植的时候,原本肥沃的稻田就会变成毫无肥力的贫瘠稻田,耕种者需要花2~3年时间重新增加稻田的肥力。根据老人的讲述,撒“桐饼”基本上是传统时期土地买卖、土地租佃中,农户们的习惯做法,也是大家默认的做法。因为土地变卖之前是自己的,变卖之后就不属于自己了,但是土地的肥力还在田里,因此,对于变卖土地里的肥力,农户就会选择撒“桐饼”,一次性将土地肥力用完,这样自己也不吃亏。
但是,卖地的时候,如果地里种的是油菜或苞谷,撒“桐饼”就没有什么效果,选择“青卖”与“黄卖”没什么区别。地里种的是水稻,买方一般会坚持选择“青卖”,宁愿多给一点钱,也不会选择“黄卖”,因为“黄卖”对于买方来说,是最吃亏的。
三 土地租佃关系
在本章第一节中已经讲到,传统时期的余家桥自然村,大多数土地为少部分农户(“老板”)所占有,人地关系较为紧张。因此,那些土地较少或没有土地的农户,出于生存的考虑,就必须向“老板”租佃土地耕种。按照土地出租主体来分类,土地出租主体有三种:“老板”、县府、道观,主体的不同,带来了土地租佃关系的差异性。
根据表1-11、表1-12、表1-13、表1-14、表1-15的统计,可以对1949年之前余家桥自然村的“租佃率”进行统计。在表3-11中,全自然村74户中,“老板”有8位,占比10.81%;完全佃户有17户,占比22.98%;半佃半自耕农户有6户,占比8.11%;完全自耕农户有23户,占比31.08%。如果以佃户与总农户的比例来计算,传统时期,余家桥自然村的“租佃率”是31.09%。
表3-11 民国时期余家桥自然村的租佃率 单位:户,%
资料来源:根据江光沛、胡仁刚等老人口述整理。
(一)“老板”与佃户:农户私有土地租佃
根据老人的讲述,1949年之前,余家桥自然村本村“老板”共有8位,共计占有土地面积179亩;其他农户或向这8位“老板”租种土地,或向浑水堰、彭家湾、九道河、解家冲等自然村的“老板”租佃土地。因此,农户私有土地的租佃关系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本村“老板”与佃户之间的租佃关系;二是外村“老板”与佃户之间的租佃关系。在租佃关系上大致相近,略有不同。
1.佃户租田,先找介绍人
无论是佃户想种本村“老板”的田,还是想种外村“老板”的田,佃户均要首先请一个介绍人,而且要提前一年向“老板”提出佃田的申请,一般是请与自己关系好的邻居或与自己关系好的亲戚。去请介绍人的时候,要带一点见面礼,如果介绍成功了,还要给一份正式的见面礼,一般是3升稻谷。介绍人先去跟“老板”或“老板”的管家谈,如果“老板”还有田可以佃耕或者“老板”有意愿佃田,介绍人回来告知佃户,再带着佃户去见“老板”。此时,佃户一般要带一点见面礼,通常是两瓶酒、一小块肉。根据老人们的回忆,1949年之前,“老板”倾向于将田给以下农户耕种:一是种田种得很好的农户;二是家里有劳动力的;三是家里有水车、犁、耙、耕牛的农户;四是勤快的农户。
但是,如果是“老板”的近亲提出佃田的申请,“老板”通常不会考虑上述四个条件,一般都会同意给他种,一般只会答应先给近亲种一年,如果种得好,“完课”(交租)积极,就会接着给他种;如果种得不好,“完课”也不积极,第二年就不会再给近亲耕种了。与此相反的是,如果是“老板”的远亲提出佃田的申请,“老板”就会认真考虑上述四个条件。
对于很会种田的农户,“老板”通常倾向于将家里最好的田给他种,因为这样的农户可以及时“完课”,同时田里的肥力可以一直保持下去。对于这样的佃户,“老板”会“求着”请他种田,这样的佃户不想接着种“老板”的田了,“老板”会亲自找上门,给佃户送礼,请他接着种田,有时候甚至还会降低一点租金,挽留佃户;同时,对这样的佃户,“老板”也会特别关照,如借钱比较容易、拜年的时候多给孩子一点压岁钱、受灾后的“减课”也比较直接、会积极帮助解决佃户家里的困难等。
对于外村佃户来说,情况又不一样。如果佃户A不是余家桥自然村的,佃户A来余家桥自然村找“老板”租佃土地,所要找的介绍人一般是余家桥自然村的两个甲长中的其中一个。“老板”是第一甲的,就找第一甲的甲长做介绍人;“老板”是第二甲的,就找第二甲的甲长做介绍人。但是,找甲长做介绍人的时候,佃户A的当家人要带见面礼,一般是两瓶酒、一升米;等介绍成功后,还要支付一定的报酬,也比本村佃户请介绍人支付得多,一般是5升稻谷。
2.看田及谈条件
介绍人向“老板”提出申请之后,如果“老板”有意愿,介绍人就带着佃户上门,一是看田,即种哪一块田;二是谈条件,如租金、押金或房子等。
第一,看田。当地村民也称之为“划田”。“老板”一般会根据佃户家里的情况(会不会种田、勤快与否、劳动力、农具与耕牛的情况)以及剩余稻田的情况,带着佃户去地里“划田”,通常来说,“一划都是一方”(即一片),“老板”会把这一方田的四周边界、灌溉方式、水塘、附属林地与旱田等全部告诉佃户。如果佃户愿意耕种的话,当场就要表态,不能等回去了再考虑。
第二,押金。租佃“老板”的田,第一次需要交纳押金,以稻谷的形式交纳。根据老人的讲述,1949年之前,当地流行“三压五、五压八、八压十”的说法,即“租佃三斗种(三亩田)的田,需要缴纳五石稻谷的押金;租佃五斗种(五亩田)的田,需要缴纳八石稻谷的押金;租佃八斗种(八亩田)的田,需要缴纳十石稻谷的押金”。等正式的租佃契约签好之后,佃户就要将押金给“老板”挑过来。如果租期是一年,一年后不种“老板”的田了,押金会退还给佃户。但是,当年交不起租金,当年的租金就从押金里面扣除,直至扣完。扣完之后,“老板”一般会问佃户“是否接着种”,如果佃户接着种,则要补交押金;如果不种,当年稻谷收割之后、交完租金,“老板”就会把田收走,另寻新的佃户。
第三,房屋。1949年之前,余家桥自然村流行这样一句话:“种‘老板’的田,住‘老板’的房。”因此,佃户与“老板”见面的时候,还要谈定“房屋”。房屋不需要交纳押金。佃户自己在村内没有房屋,就需要“老板”帮助修建房屋,“老板”则必须在佃户所佃耕的稻田的旁边划一块地方,由“老板”出资给佃户修建房屋。通常情况下,精明的“老板”不会直接替佃户修建房屋,一般划好修建房屋的地方之后,叫佃户自己出资修建,并安排管家记录好所耗费的钱、物、人工等,并根据当年的物价,将之折算成稻谷。等秋季佃户交租金的时候,修建房屋的开销再从租金里面扣除。
佃户租田的时候,如果其所租种的稻田旁边本来就有“老板”之前修的房屋,房屋完好无损且可以住人,则“老板”不需要修缮房屋,佃户直接入住即可;如果房屋有破损,“老板”要负责修缮房屋。当然,精明的“老板”也不会自己出资修缮,通常会叫佃户自己出资修缮,并安排管家记录好所耗费的钱、物、人工等,并根据当年的物价,将之折算成稻谷。等秋季佃户交租金的时候,修缮房屋的开销再从租金里面扣除。但是,如果佃户没有资金修建房屋或修缮房屋,“老板”会借钱给佃户,这笔钱不算利息,收割之后交租的时候,“老板”根据情况“多退少补”。
第四,“课”,即土地租金。1949年之前,“老板”带佃户看田之后,佃户想租地,“老板”就会告诉佃户租种这么多田一年的租金,供其考虑。根据老人的讲述,租金根据田的等级来划定,对于一等田,每一斗种(一亩田)的租金是4石稻谷,第一季产量约3石稻谷,第二季产量约4石稻谷,总产量约7石稻谷;对于二等田,每一斗种(一亩田)的租金是3石稻谷,第一季产量约2石稻谷,第二季产量约3石稻谷,总产量约5石稻谷;对于三等田,每一斗种(一亩田)的租金是1石稻谷,第一季产量约1石稻谷,第二季产量约2石稻谷,总产量约3石稻谷。据此,可以推算1949年之前余家桥自然村的“‘完课’率”(交租率),具体见表3-12,一等田的交租率是57.14%,二等田的交租率是60%,三等田的交租率是33.33%。
表3-12 民国时期余家桥自然村的“‘完课’率”(交租率)单位:石/亩,%
资料来源:根据江光沛、胡仁刚等老人口述整理。
3.写契约
等到所有条件都谈好了之后,“老板”与佃户就可以签订租佃契约了。租佃契约不需要请中人,也不需要知会甲长、保长与“绅士老爷”,只需要请一个写约人就可以了,一般由“老板”负责请,通常会请与自家关系好的教书先生,由“老板”支付报酬,报酬通常是3升稻谷。契约上一般写清楚所租土地的具体位置、四周边界、田的名字、田的等级、田的面积、租期、租金、交租时间、附带山地与坡地、附带旱田等具体信息。契约一式两份,“老板”、佃户、写约人三个人签字、捺手印,一份由“老板”保管,另一份由佃户保管。契约签好之后,由佃户请写约人、“老板”在自己家吃一顿饭。在这之后,佃户就可以开始耕种所租之田了。
根据老人的讲述,1949年之前,佃户租种“老板”的田,一般都是水田,水田旁边的旱田,也归佃户耕种。水田附近坡地、山地山上的树木,如果佃户要烧柴,可以砍伐;如果砍伐木材建房子、做家具,就不能砍伐,必须购买,价格由“老板”来定。
1949年之前,租期一般不固定,比较灵活。佃户是村里种田比较好的农户,租期就会长一些,通常是5年。佃户第一次找“老板”租田,并且“老板”也不知道其种田如何,租期通常是2年。一般来说,租期不能低于1年。根据老人的讲述,虽然租佃契约上写有明确的租期,但是如果“老板”不想给你种了,随时可以将地收回去;即使佃户去打官司,也不会赢,通常佃户也不会真的去打官司,因为没有资金去打官司。对此,江光沛老人说道:“‘老板’可以随时变卦,把田收回去,你就种不成了,再找一个‘老板’就行了。”
4.“完课”(交租)
1949年之前,余家桥自然村的那些水源充足的稻田一年可以种植两季。佃户“完课”的时间一般是第二季水稻收割、晒干之后;一般“老板”不会催促,稻谷晒干之后,佃户会主动交租。一般来说,稻谷晒干之后,需要用“风斗”除去稻谷中的杂质,一般来说,“扬风两次”的稻谷就可以装入粮仓了,已经是比较干净的稻谷,杂质较少。此时,佃户首先会用“细筛子”筛出一部分颗粒饱满的稻谷,留作谷种;再从剩余的“扬风两次”稻谷中,用自己家的斗量出足够数量的租金。
根据老人讲述,1949年之前,无论是“老板”还是佃户,各家各户都准备有两种型号的斗,一个大斗,比标准的斗所装的粮食稍多一些;一个小斗,比标准的斗所装的粮食稍少一些。通常情况下,农户往外“称粮食”,就用小斗;农户往自己家里“称粮食”,就用大斗。村民称此为“大进小出”。这在1949年之前的“租佃关系”中较为普遍,但是根据老人的讲述,心地善良的“老板”一般都会用标准的斗来称量租金。根据邓其银老人的回忆,住在铜盆祠聚落的“老板”杨梅成就是很受佃户欢迎的“老板”。
佃户一般会用“小斗”称量稻谷,交给“老板”租金,准备好足额的稻谷之后,再交给“老板”。租金超过了3石,佃户挑第一石租金到“老板”家里的时候,“老板”就会安排长工或者请人跟着佃户回家,帮忙佃户挑租金,请人的工钱由“老板”自己支付。等全部的租金挑到“老板”家里之后,“老板”家里的管家会安排长工,用自己家的“风斗”过一遍,再用自家的“大斗”量稻谷。如果数量不足,佃户还要补齐差额。等“老板”家的所有佃户都足额交齐了租金之后,“老板”会请自家的所有佃户在家里吃一顿饭,佃户家里的小孩也可以来吃饭,妇女不能来。
5.看课、减课
1949年之前,在余家桥自然村,遇到旱灾或水灾,佃户交不起租金的话,可以向“老板”申请减课。但是,申请减课的时间必须是在收割之前的一个月。申请时,佃户家里的当家人带着两瓶酒等礼物去“老板”家里,向“老板”提出减课的申请,不能向管家提出减课的申请。民国时期,减课之前必须“看课”。佃户提出申请之后,“老板”同意来“看课”的话,就会与佃户定好“看课”时间;“老板”不来的话,就会安排管家或家里的其他人来“看课”。到了“看课”那一天,佃户请一顶四人抬的轿子,去“老板”家里接“老板”或管家,将其抬到田里,查看稻谷的长势。如果确实是受灾了,导致稻谷减产,“老板”一般会当场承诺减课;如果是管家来看的话,管家会回家之后向“老板”报告情况,再由“老板”定夺减课情况,再由管家通知佃户,因为管家没有决定减课的权力。一般来说,遇到旱灾或水灾,通常会减课五成。
传统时期,“老板”或管家来佃户家里“看课”,佃户必须负责管一顿饭,有酒有肉即可。吃完饭,再用轿子将“老板”或管家送回家。同一个“老板”在余家桥自然村同时有几家佃户,这几家佃户会商量好,定在同一天,请“老板”前来“看课”。请轿子的钱、管饭的钱,由这几家佃户均摊。因为每块田的水稻等的长势不同,因而减课程度也不一样,由长势来决定;但是虫灾、旱灾导致的减产,每位佃户的减课程度是一样的,不会有太大的差别。
6.租期到期
佃户租佃土地的时候,租期一般是3年,那么在第三年耕种的时候,佃户还想接着种的话,就要向“老板”提出续租的申请。“老板”会根据佃户交租情况以及种田情况,考虑是否续租。根据老人的讲述,只要佃户提出了续租的申请,“老板”一般会同意续租,续租的周期一般是5年。但是,佃户在第3年没有按时交纳租金,即使“老板”先前答应了续租,也不会再给佃户续租了。另外,续租的时候,如果押金不足了或被扣光了,佃户还要先补齐押金。
如果租期到期了,佃户不想再接着种“老板”的田了,就不需要向“老板”说;此时,“老板”会主动询问佃户,因为佃户不续租,“老板”还要重新找租地的佃户。如果佃户不想再续租,在最后一年种水稻的过程中,通常会买一些“桐饼”,撒到所租种的稻田里,而“桐饼”会拔出稻田里的所有肥力,当年水稻疯长,产量较高;但是对于失去肥力的稻田,下一个新的佃户租了这块地,就要花2~3年的时间去增加稻田的肥力,而这就会影响“老板”收租。因此,根据老人的讲述,佃户不想续租的时候,地主一般会挽留佃户,劝说其续租,哪怕降低一点租金“老板”也愿意,因为佃户用“桐饼”将田里的肥力拔光了,下一个佃户耕种的第一年肯定收成不高,也会影响自己收租。
7.垦荒与租佃
在余家桥自然村,佃户所租之田的旁边附带有山地或坡地,佃户可以自由地在山地或坡地上开垦荒地,并自由耕种;但是,在开垦之前,必须向“老板”提出申请,得到“老板”批准,如果“老板”不同意,佃户就不能开垦荒地。佃户所开垦出来的荒地(一般是旱地),产权归“老板”所有,佃户有经营权(耕种权),也不需要向“老板”交纳租金。开垦荒地的时候,不能损坏地上的树木(主要是松树、柏树等高大木材),其他的低矮灌木丛可以随意砍伐。佃户所租的田到期,不愿意再租种了,其所开垦的荒地也要一并归还给“老板”。佃户续租,那么他所开垦的荒地,还可以接着耕种,同样不需要交纳地租。
8.土地租佃中的日常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老板”与佃户之间的交往“因关系而异”。通常情况下,种地很好的佃户、做事踏实的佃户、住在“老板”周边的佃户与“老板”的关系较好,日常生活中与“老板”的接触也比较多,其他佃户与“老板”接触较少。
日常生活中,对于“老板”家里的农活、杂物,佃户一般不会去帮忙,因为“老板”家里有长工。如果“老板”家里需要帮忙(如搬家具、抬东西、杀猪、修房子、碾稻场等),佃户们一般不会主动去帮忙,即使是关系好的佃户,“老板”不请也不会主动前去帮忙,只有“老板”请了,才会去帮忙。但是,如果佃户住在“老板”周边,是“老板”的邻居,就会“不请自去”。通常情况下,“老板”请佃户去帮忙,都要支付工钱,一天的工钱通常是3升稻谷,而且管饭(一天三顿饭)。对于“不请自去”的邻居佃户,“老板”也同样会支付工钱。但是,“老板”家里是红白喜事(如老人去世、结婚、过寿、娶妾、小孩满月等)需要帮忙,住在周边的邻居、关系好的佃户、关系一般的佃户以及其他农户,都会主动去帮忙。这种情况下,“老板”不需要支付工钱,帮忙期间只需要一天管三顿饭就可以,帮忙结束的时候,“老板”会给每一个来帮忙的佃户一点小礼物,俗称“红福”,一般是1条毛巾、5个鸡蛋。
另外,对于外村“老板”(余家桥自然村之外),如果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小型帮忙,还是红白喜事需要帮忙,佃户们一般都不会去主动去帮忙,因为距离太远,佃户们无法知晓“老板”家里有事需要帮忙。但是,佃户通过其他农户知晓了自家“老板”需要帮忙,一般会前去看一看。只要是红白喜事需要帮忙,佃户还是会非常主动地去帮忙。外村“老板”请其在本村的佃户去帮忙,佃户一般都会去帮忙。通常情况下,“老板”请佃户去帮忙,都要支付工钱,一天的工钱通常是3升稻谷,而且管饭(一天三顿饭)。
(二)县府与佃户:政府公地租佃
对于“政府公地”来说,其租佃关系则又表现出了另一种形式。民国时期,余家桥自然村共有120亩政府公地,分别租给4家农户,宁家湾聚落1户,汪家桥自然村3户农户。具体来说,政府公地的租佃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找“老爷”,塞份子
根据老人讲述,枝江县法院专门有一个管理政府公地的管理员,村民称为“老爷”。余家桥自然村120亩政府公地的出租、减租、收租均由这位“老爷”负责。如果哪位农户想佃耕政府公地,一方面,其必须再找几位也想佃耕政府公地的农户,因为120亩公地,一家农户种不完,必须多家农户一起种,另一方面,这些想佃耕政府公地的农户必须在春季的时候,一起去枝江县法院,向“老爷”提出申请。申请不需要缴纳申请费,但是为了租到政府公地,农户一般会“凑份子”,每户10块钱,塞给“老爷”一个红包。对此,村民俗称“塞份子”。如果“老爷”收了红包,就会定一个“划田”的日子;另外,这几户农户会请“老爷”吃一顿饭,吃饭的钱由农户均摊。如果“老爷”没有收红包,说明不会把田给大家种了,可以直接回家。据老人们讲述,“老爷”不接受红包,多半是嫌钱少了,只要再送一次,多送一点钱就可以了。
2.划田
按照“老爷”定好的“划田”的日子,想种政府公地的这几家佃户提前请一顶四人抬的轿子,再请一个教书先生。在“划田”日子的当天,抬着轿子去县城把“老爷”请到余家桥自然村。“老爷”根据这几家农户想种田的意愿、家里劳动力的数量、家境情况、农具数量与耕牛数量等情况,到田里把租种的稻田的地理位置、土地边界、水塘、附属旱地等,给各个佃户划清楚。教书先生要把“老爷”给各个佃户所划的田的附属物、边界等具体信息记录好,另外画一张各家佃户所佃土地的图纸,以便签订租佃合同,存档保管。
等整个余家桥的政府公地的租佃“划田”结束之后,佃户们要请“老爷”、教书先生等吃一顿饭,有酒有肉即可。吃完饭,还要用轿子将“老爷”送回县城;在“老爷”离开的时候,佃户们还要给“老爷”一个红包,一般是20块钱,作为“老爷”的辛苦费。另外,佃户们还要支付教书先生报酬,报酬一般是3升稻谷。请轿子的钱、饭钱、给“老爷”的辛苦费、给教书先生的报酬等一切费用,均由这几家佃户均摊。
3.谈“课”
“老爷”给各家佃户划好所要租种的田块之后,佃户还会跟“老爷”谈“课”(租金)。1949年之前,租种政府公地,不需要缴纳押金,也不需要“老爷”帮助修建房屋。因此,村民都倾向于租佃政府公地,而租佃政府公地的佃户一般是自家有一点土地,而且有住房,没有住房的佃户租种政府公地,是没有房屋居住的。
根据老人的讲述,1949年之前,与租种“老板”的田相比,政府公地的租金稍微低一些,而且政府公地的租金不根据田的等级来计算,完全根据所租种之田所需要的谷种数量(即土地面积)来计算。1949年之前,水稻种植两季,只收一次租金。每亩田一年的总产量是6石稻谷,每一斗种需要缴纳租金3石;以此可以计算出政府公地的交租率是50%(见表3-13)。
表3-13 民国时期“政府公地”的“‘完课’率”(交租率)单位;石/亩,%
资料来源:根据胡仁刚老人口述整理。
4.写约
一般在“划田”之后,各个佃户没有意见的话,“划田”当天就可以签订土地租佃合同。租佃契约不需要请中人,也不需要知会甲长、保长与“绅士老爷”,由佃户们请的教书先生担任写约人,负责执笔,拟写租佃合同。契约上一般写清楚所租土地的具体位置、四周边界、田的名字、田的等级、田的面积、租期、租金、交租时间、附带山地与坡地、附带旱田等具体信息。契约一式两份,“老爷”、佃户、写约人(教书先生)三个人签字、捺手印,一份由“老爷”带回县城存档保管,另一份由佃户保管。同时,教书先生所起草的各个佃户租种土地的图纸——租田图纸,佃户也需要在上面签名、捺手印,“租田图纸”只有一份,由“老爷”带回县城村调保管。
根据江光沛老人的讲述,1949年之前,佃户租种政府公地的田,一般都是水田,水田旁边的旱田,也归佃户耕种。在“划田”的时候,“老爷”会一并划好各家各户所能耕种的旱田的范围。水田附近的坡地、山地山上的树木,佃户可以自由砍伐,或自己烧柴,或砍柴变卖,不需要向“老爷”申请,也不需要交钱。同时,对于水田附带的山坡、山地,佃户也可以自由开垦荒地(一般是旱田),不需要向“老爷”申请,但是佃户所开垦荒地的产权者与水田的产权者是绑定在一起的,产权单位依然是“政府”。佃户不耕种政府公地了,其开垦的荒地也就随之收回,不属于佃户所有。佃户一直租种政府公地,就可以一直耕种开垦的荒地。
1949年之前,政府公地租期一般比较固定,属于永久租佃。只要佃户不提出“退租”的申请,就可以一直耕种政府公地。佃户不想耕种政府公地了,可以随时“退租”,但是必须在春节之前的农历冬月(11月)向“老爷”提出申请,否则就要再耕种一年。根据江光沛老人的讲述,民国时期,即使是租种政府公地的佃户不想耕种了,一般也不会向“老爷”退租;通常会将其转租给其他农户耕种,但是,仍由最初与“老爷”签订租种协议的那一家佃户向政府交租。至于最初的那一家佃户与转租佃户之间的租金,则由其自行商量。
5.“完课”及其关系
如前所述,租种政府公地,一年只需要交一次租,交租时间一般是第二季稻谷收割之后,县里的“老爷”不会催促,只要按时缴纳就好了。与租种“老板”的土地一样,稻谷晒干之后,需要用“风斗”,除去稻谷中的杂质,一般来说,“扬风两次”的稻谷就可以装入粮仓了,是比较干净的稻谷,杂质较少。此时,佃户首先会用“细筛子”筛出一部分颗粒饱满的稻谷,留作谷种;再从剩余的“扬风两次”稻谷中,用自己家的“小斗”量出足够数量的租金。
一般来说,租种政府公地的佃户会约着一起去县里缴纳租金,因为分开去村里收租,耽搁“老爷”时间,且成本太高。大家会选出一个“挑头的”,每家每户凑10块钱,由他带着去县城找“老爷”,将“红包”交给“老爷”,并与“老爷”定好一个“完课”的日子。由于租金较多,一般由佃户自己请人帮忙挑稻谷,基本上都是在“完课”当天之内将自家所要缴纳的租金全部挑到县城。到县城“法院”之后,“老爷”会安排专门的人验收租金,一般不会用“风斗”过风,也不会用“斗”重新称量;验收的人掂量一下,看见箩筐里的稻谷是堆起来的,基本上就算交了租金了。交完租金,由验收员给每个佃户开一个“‘完课’条”,本年度的“完课”至此结束。交完租金,佃户们就可以自行回家了。
6.看课、减课
1949年之前,遇到旱灾或水灾,佃户交不起租金的话,可以向“老爷”申请减课。但是,申请减课的时间必须是在收割之前的一个月。申请减课的时候,由佃户们按照“一家一户”的单位,每户交10块钱,并推举一位会说话的人“挑头”,去县城找“老爷”,申请减课,并将“红包”交给“老爷”。“老爷”同意来的话,就与“挑头”的那一家佃户定好“看课”的日子。到了“看课”那一天,佃户们请一顶四人抬的轿子,去县城把“老爷”接到村里来,抬到田里,挨家挨户“看课”,查看稻谷的长势。如果确实是受灾了,导致稻谷减产,“老爷”一般会当场承诺减课。一般来说,遇到旱灾或水灾,通常会减课五成。
另外,县里的“老爷”来村里“看课”,佃户必须负责管一顿饭,有酒有肉即可。吃完饭,再用轿子将“老爷”送回县城。另外,“看课”中请轿子的钱、管饭的钱等花费,由这几家佃户均摊。因为每块田的水稻等的长势不同,因而减课程度也不一样,由长势来决定;但是如果是虫灾、旱灾,每位佃户的减课程度是一样的。
(三)道观与佃户:庙山田租佃
庙山田是七岭山道观所有,在租佃关系上与“老板”的田、政府公地的租佃略有差异。传统时期,庙山田共有8亩,主要是旱田,由宁家湾的2户农户耕种。在“租佃关系”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捐香火钱,“扩田”(租田)
与租种“老板”的田以及租种政府公地所不同的是,租种庙山田的时候,只要有意愿,家里的人——随便谁——去七岭山道观上香的时候,捐一点“香火钱”(一般是1升大米),顺便向道士表达一下租种的意愿就可以了,也不需要带礼物,不需要请介绍人,也不需要提出比较正式的申请。由于庙山田是旱田,不是水田,愿意租种庙山田的农户不是很多,故而竞争压力也不是很大。只要道士同意租种,就会带租户看田、划田。1949年之前,余家桥自然村村民将这称为“扩田”。
一般情况下,村里的农户想租种庙山田,必须在前一年的农历冬月(11月)就去道观上香,表达租种意愿。春节后再表示租种意愿,如果庙山田还没有租出去,就可以租得到;如果庙山田已经被其他农户租种,那就租不到了。
到了第二年的元宵节,如果还没有农户前去表达租种庙山田的意愿,道士就会下山找到曾经租种过庙山田的那些农户,请他耕种庙山田。这种情况下,道士均会降低租金,以吸引山下的佃户去租种。之所以如此,因为“田荒荒三年”,一直没有人愿意种庙山田,经过一年的荒芜,庙山田就成荒地了,这对七岭山道观来说,也是一种不小的损失。
2.看田,划田
七岭山道观的道士同意将庙山田出租给某位农户耕种的话,在这位农户再次去道观上香、给“香火钱”的时候,道士就会带他去“看田”,并“划田”。农户愿意种多少,就给划多大面积的田。但是,先到道观申请租种庙山田的农户,可以先“看田、划田”,故而佃户有“划田”的选择权,即可以自己选择那些地势平坦、水分充足、肥力充分的田;而后来申请租种庙山田的农户,就没有了选择权。另外,租种庙山田不需要签订正式的纸质合同,也没有固定的租期,只要佃户不“退租”,就可以一直租种。
3.“课”与“完课”
道士根据佃户租种面积,向佃户提出租金数量;对于租金数量,佃户可以“讨价还价”,佃户觉得道士的租金太高,可以当场拒绝耕种庙山田。根据曾经租种过庙山田的宁召秀老人的讲述,1949年之前,庙山田是旱田,只能种一季,如苞谷、花生、黄豆、芝麻等,雨水好的年份,收成还不错;雨水稍微差一点,收成非常低。故而,庙山田的“课”也只收一季(即一次),即使苞谷等收割起来之后,如果农户再种了其他的农作物,也不再收租;同时,“课”也不完全按照面积来算,按照“一撩”或“一铺”来算,“一撩”旱地约0.5分,“一铺”旱地约1.1亩。“一撩”旱地的“课”是0.5石苞谷,可以收1.5石苞谷左右。“一铺”旱地的“课”是1石苞谷,可以收2石苞谷。因此,可以推算1949年之前租种庙山田的“‘完课’率”(交租率),无论以“一撩”还是以“一铺”来计算,交租率基本上都是50%(见表3-14)。
表3-14 民国时期庙山田的“‘完课’率”(交租率)
资料来源:根据宁召秀老人口述整理。
〔1〕也有老人说“一方”。
由于庙山田只收一次租,即上半年的租,因此,“完课”时间一般是在农历中秋节前后。道观里的道士不会“催课”。农户收割完苞谷,晒干之后,剥成粒,主动去庙里交租。交租的时候,也不需要提前去打招呼、约时间,随时可以去;同时,如果有几家佃户同时耕种庙山田,也不需要与其他农户约好一起交租。对于庙山田的租金,农户一般不会用家里的“小斗”,都会使用标准的“斗”去称量租金。据老人所说,因为耕种庙山田就是耕种“老天爷”的田,不敢有欺瞒,担心遭到报应。称量好足额的“课”之后,由户主挑到道观在山下的房子那里,道士一般不会查验苞谷质量,也不会再称量,只要看着箩筐里的苞谷粒稍微成“堆状”,就算足额了。
4.看课、减课
1949年之前,在余家桥自然村,遇到旱灾或水灾导致减产,佃户交不起租金的话,可以向道士申请减课。同样,减课之前必须“看课”。但是,申请减课的时间必须是在收割之前的一个月。申请减课的时候,佃户的户主需要再去一次道观,上一次香,捐一次“香火钱”。佃户一家一户去,不需要约好一起去。捐“香火钱”之后,道士与佃户一起到田里看苞谷等的长势,根据长势决定减课程度。一般来说,减课一般在“五成或六成”。因为每块田的苞谷等的长势不同,因而减课程度也不一样。但是如果是虫灾、旱灾,每位佃户的减课程度是一样的。
根据宁召秀老人的讲述,1949年之前,只要租种庙山田的佃户提出减课的要求,庙里的道士都会减课,不会拒绝。
四 土地典押关系
在传统时期,余家桥自然村距离县政府所在地枝城较近,枝城有很多家当铺。据村中老人讲述,传统时期,村民典押土地的现象比较普遍。具体来说,传统时期的土地典当关系主要表现为土地典当及其关系、借钱与土地抵押关系等两个方面。
(一)土地典当及其关系
1949年之前,在余家桥自然村,“土地典当”主要是指农户将自家的土地拿到枝城当铺去典当,换取一定的资金,实现救济目的。典当的土地的时候,必须要有田契,以证明所要典当的土地是农户自己家的土地。因此,民国时期,典当土地的农户大多数是“老板”或自耕农。根据老人的讲述,1949年之前,村里的农户家里遇到了紧急事件,如打官司、买兵等,均会去枝城当铺典当土地。典当土地,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允许,更不需要得到甲长、保长、“绅士老爷”等人的允许。户主可以根据家庭情况,自由支配,不过一般都会与家里的父亲、妻子商量一下。
具体到某一个家庭来说,典当土地只能由当家人前去,其他家庭成员没有典当土地的权力。家里的其他成员典当了土地,按照当地的习惯或规矩,典当契约是无效契约,可以通过打官司的方式追回所典当的土地。典当土地的时候,当家人拿着田契去当铺,典当土地数量由户主自己决定。典当的时候,需要签订土地典当契约,俗称“当票”。“当票”上必须写清典当土地的面积(多少斗种)、典当者姓名、所属保甲及自然村村名、典当期限、利息等具体期限。签好“当票”之后,典当农户将“田契”交给当铺,当铺将所当资金交给典当农户,“土地典当”就算达成。根据老人的讲述,1949年之前,一斗种(一亩水田)可以典当10石稻谷;利息采取“累加制”,第一年的利息是1斗稻谷,第二年的利息是2斗稻谷,第三年的利息是3斗稻谷。
典当期限一般是三年,三年之内,典当户主可以拿着“当票”、足够的资金去当铺赎回土地。例如农户A在当铺典当了一斗种(一亩水田),典当资金为10石稻谷,在第三年去赎回土地的话,农户A需要携带“当票”、本金(10石稻谷的资金)、利息(3斗稻谷的资金)等,去之前典当的当铺赎回自己的土地。一般情况下,只要在赎当期限之内,带有足够的本金与利息,就可以顺利赎回自己的土地。
(二)借钱与土地抵押关系
1949年之前,在余家桥自然村,“土地抵押”主要是指农户遇到紧急情况(如打官司、买兵等)需要借钱且数额较大时,将自家土地抵押给“老板”,以使“老板”借给自己。如果农户向亲戚、邻居、朋友、“老板”等借钱的数额较小,一般不需要抵押土地。根据老人的讲述,当借钱数量达到10石稻谷以上,就需要抵押。对于一般农户来说,通常用土地当作抵押物,有时候耕牛也可以,其他抵押物不行。具体来说,传统时期余家桥自然村的土地抵押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家人开口借钱
只要农户借钱数量超过了10石稻谷,一般只能向“老板”借,普通农户一般没有这个经济实力。向“老板”借钱的时候,不需要介绍人、中人,也不需要告知保长、甲长等,由户主(也就是当家人)直接向“老板”开口借钱。根据老人的讲述,借钱的农户如果是“老板”的佃户,并且佃户种田好、“完课”积极,“老板”一般都会借钱,最多借15石稻谷,不需要写字据,不需要抵押物。如果借钱的农户是“老板”的邻居或亲戚,但不是佃户,“老板”一般也会借,最多借15石稻谷,不需要写字据,不需要抵押物。借钱的农户与“老板”只是一般的农户关系,而借钱农户家里的土地有3斗种(3亩)以上,且借钱10~15石,“老板”一般会借钱,并如数相借,需要写字据,需要抵押物;但是,要是借钱15石以上,“老板”就不会借,最多同意借15石,需要写字据,需要抵押物。根据江光沛老人的讲述,有时候农户也会找那些“非土地‘老板’”借钱,如开纸厂的赵恒昌等,但是,余家桥自然村的农户不会去找邻村(如石门坎、汪家桥、浑水堰等)的农户或“老板”借钱。同时,借钱数量较大的话,无论是什么关系,都需要抵押物,且要写字据。
2.请保人,“写把票”(签合约)
在传统时期的余家桥自然村,借钱签合同俗称“写把票”或“写字据”。“老板”同意借钱,并谈妥借钱数量,就会与借钱农户签订合约。签订合约的时候,由借钱农户请一位保人、一位写约人,所需工钱由借钱农户支付,一般是3升稻谷;由“老板”请一位保人,所需工钱由“老板”支付,一般也是3升稻谷。通常情况下,借钱农户、“老板”所请的保人一般是甲长、保长或“绅士老爷”,写约人一般是教书先生或读书较多的农户。
“写把票”的时候,需一式两份,具体写明借钱时间、借钱双方姓名、借钱事由、借钱数量、借钱时限、借钱利息、利息偿还方式等信息。签好之后,“老板”、借钱农户、两位保人以及一位写约人,均要签名、捺手印。一份由“老板”保管,另一份由借钱农户保管。保人只是充当借钱的见证人,如果借钱农户逾期没有偿还,保人没有连带责任,也无须负责,如果打官司的话,保人需要出面作证。借钱合同签好之后,由“老板”请借钱农户、两位保人以及一位写约人吃一顿饭。在这之后,借钱农户将田契交给“老板”作为抵押;“老板”则在两位保人以及一位写约人的监督之下,将钱或稻谷借给借钱农户。至此,借钱合约最终达成。
根据江光沛、邓其银等老人的讲述,1949年之前,借钱契约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活票”,另一种是“死票”。邓其银老人说,家境困难的农户倾向于签“活票”,而家境稍好、有土地的农户倾向于签“死票”;那些家里没有土地的佃户如果要借钱,就只能借小额的,大额度的是很难借到的,因为佃户没有抵押物。
(1)“活票”。一般是指签订借钱合同的时候,借钱没有固定的借钱时限,可以无休止地接下去,对于本金来说,采取“什么时候有钱就什么时候还”的原则,但是每年是要收利息的,而且利息逐年增加。借10石稻谷,第一年的利息是2升稻谷,第二年的利息就是3升稻谷,第三年就是4升稻谷,以此类推。同时,利息按照“一年一还”的原则执行。每年农历冬月(11月),借钱农户偿还利息。借钱农户连续两年没有按时偿还利息,“老板”可以打官司,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按照当年物价,以土地折算本金与利息的方式,追回所借款项。
(2)“死票”。一般是指签订借钱合同的时候,借钱有固定的时限,时限由借钱农户与“老板”商量决定,但是在借钱期限内,本金要收利息,每年的利息是固定的;借10石稻谷,每年的利息是5升稻谷。借钱到期,借钱农户偿还本金与利息;借钱农户没有偿还,则借钱所抵押的土地就收归“老板”所有。
3.还钱,赎土地
无论是“活票”还是“死票”,只要借钱农户偿还了所借款项,就可以收回借钱时所抵押的田契,而“老板”不得拒绝。1949年之前,借钱农户要还钱的时候,当家人要与“老板”提前约好还钱时间,并自己去请先前签订借钱合同的两位保人、一位写约人,请的时候,一般要带一点礼物,通常是一瓶酒。在还钱的那天,一起到“老板”家里还钱。在两位保人以及一位写约人的共同监督下,借钱农户偿还所借款项与利息,在点清数量之后,“老板”与借钱农户各自拿出先前的签订的“把票”(借钱合约),由两位保人负责烧毁;“老板”将“田契”还给借钱农户。至此,合同最终终止。还钱、烧毁“把票”、收回田契之后,还是由“老板”请借钱农户、两位保人以及一位写约人吃一顿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