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秩序重构及灾害应对:以淮河流域商水县土地改革为例(1947~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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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传统权威蜕变下的乡村秩序

水灾、匪患,耕地贫乏,国家政治秩序、社会秩序的混乱,加上素以小农经济为主、宗族势力并不发达,商水县与华北其他地方一样,近代以来乡村陷入“武化之中”——地方精英痞化、恶霸化,他们与有势力者相勾结,左右奔波、上下勾连,成为乡村与当局之间的赢利型经纪人,隐瞒土地(不纳税的黑地)、转嫁负担、私派粮款、中饱私囊,更有甚者,纠集党羽,以武力欺压乡邻、草菅人命,乡村内部冲突日益严重。

民元以来,县以下基层政权机构虽几经改变,但由于社会处于总体性危机之中,无力化解乡村危机。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第12页。就商水县来看,进入民国以来,乡村基层行政组织屡经变动,由自治而保甲,总体趋势是政权触角不断向下、深入乡村底层,直至政府直接面对农户;同时政府当局对乡村的资源汲取日益迫切、不受限制,各级机构军事化、行政人员黑恶化(权力无限放大)、赢利经纪化。

一 旧乡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演变

据乾隆十二年(1747年)《商水县志》记载,商水县在康熙初年置24个地方,后又新添7个地方,共31个地方,包括932个村庄、16659户人家。每地方各有乡约、地方二人,时时稽查户口,勿使容留奸宄,窝藏匪类,又有131村长,46保正,同心协力,劝谕乡民……商水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商水县志》清乾隆十二年版校注本一二卷 [M], 1996(未刊稿),第41页。

据20世纪30年代初的调查:商水共分6区,区设区长1人,掌管一区行政,区以下分乡,乡设乡长1人,副乡长若干人,掌管一乡行政,乡以下分闾,闾设闾长1人,管理一闾事务,闾以下分邻,邻设邻长1人,管理一邻事务。即各区乡镇村庄,均按自治法令,实行编制,5家为邻,25家为闾,全县共编132乡、8镇,各乡长、镇长及乡镇调解监察委员,已依法选出,分别委任任事。河南省政府秘书处编印《各县社会调查——商水》[J],《河南统计月报》1937年第6期。

此调查似显笼统。据今商水县汤庄乡乡志记载,民国七年(1918年)全县划36地方,实行地方自治,地方设首事,依次设士、村长、乡地等。1925年又划成若干小乡,旋废。1929年废地方为区,全县划6个区。区下设联保、保、甲,区行政机构设区长、副区长、事务员(管文书)、干事若干人,区丁数十人;联保设联保主任、联队副、干事各1人,保丁2人;保有保长、干事、保丁各1人。1935年,区界扩大,原6个区划为3个区,即城关一区、务台二区、邓城三区,下辖40个联保,其他行政机构未变。

1940年,抗战方酣,商水县开始实行保甲制,全县划两个镇(周口镇、城关颍水镇)五个乡(扶苏清廉乡、南凌长庆乡、邓城清平乡、东吴楼太望乡、务台黄明乡),行政机构设置为(镇)乡设有(镇)乡长,副(镇)乡长各1人,文书1人,干事若干人,(镇)乡丁若干人,保有保长、副保长、保干事、警卫员(保丁)各1人,下设甲长。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1944年5月21日,日军由漯河东犯,占领周口。国民党商水县政府县长黄如璋率县府迁往城南杨楼村。日军在周口新街设“日本军政治部”,朱新斋为日军商水县伪县长,在邓城、刘集等地设立“维持会”组织。

“维持会”全称地方治安维持会,设正副团长各1人,下设大队、中队、小队,士兵人数百数十人不等,地方组织仍袭用原保甲组织。此为军事化的殖民组织,主要是配合日军扫荡和抢粮。至日军投降前这一阶段,商水县境的日伪军主要活动于沙河沿岸、周漯公路两侧,此地村民往往受双重之苦:国民党县长黄如璋组织的地方团队驻扎在汾河南岸的仝邓楼等几个村庄,原周口镇镇长杨宗颐也率部分残部盘踞于汾河之南,他们都伺机到日伪占领的原管辖区内派粮派款。汤庄志编纂领导组:《汤庄志》,1985(未刊稿),第89~91页。

以今商水县汤庄乡张楼村为例,对民国年间商水县乡村政权组织的变动情况略加说明。

“1918年(民国七年)商水县下设5区31地方。张楼仍归城关西街地方所管辖。1927年秋(民国十六年)商水县以下设5区36地方,下设乡镇联保处、保、村。张楼归城关西街地方第六保所辖。1935年3月(民国二十四年),商水县以下改设3个区,区下设联保处(10保)、保(10甲)、甲(10户),称保甲制。张楼归城关一区第六保所辖。1941年春(民国三十年)国民党县政府撤销区,改为5个乡、两个镇。张楼归颍水镇第六保所辖。”张祯祥:《商水县汤庄乡张楼村村志》[M], 2000(未刊稿),第145~146页。注:有关机构变动时间,张祯祥所述与《汤庄乡志》《商水县志》所述不尽一致,此处存疑,遵原文不改。

从张楼村一直归城关西街管辖来看,其所谓的历次机构变动,并未影响及保、甲一级,更遑论深入村庄内部了。对村民来说,其意义或者就在于上级官员的称谓改了、粮款派的更多更急了、官员更凶恶了而已。

二 基层政权组织及其组成人员的蜕变

据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20世纪30年代初期对河南省农村的调查:“保甲的编制还是最近(1934年)举办的事情。通常十户编成一甲,十甲编成一保;有特别情形的时候也可伸缩,但每甲至少要有六户,至多不能超过十五户,每保至少要有六甲,至多不能超过十五甲。甲长由本甲内各户长公推,保长由甲长公推,但必须是土著的农民或地主,客民不能当选为保甲长。县长或区长认为保甲长应当更换,可以随时撤换;就是公推出来的人,认为不妥时,也必须改推。保甲长所干的事,无非是区公所规定的各项,如清查户口,训练壮丁,摊派公款等等。至于保甲的经费,照辉县‘保甲须知’中所规定,其中第一项是‘本保所管地面上的田地,照收获的东西,结合时价,每亩可征收1%,由田主佃户,各半出款。’所以辉县保长办公处每月有九块钱的办公费,请一个书记和一个勤务。许昌有的每保有办公费五元,有的尚未规定……”

“区长保长等的出身及其经济地位:区长和保长是农村政治组织中的中心分子。保长是多数没有受过正式教育的人,不过粗通文字而已。我们调查到的二十一个保长中,所有田产不到十亩的只有四个,其他九个在五十亩以上,八个在三十至四十亩左右,所以一般说来,保长的经济情形比较还是殷实的,是中多数是富农。因为在甲长推选的时候,往往注意到保长的经济地位。区长的出身比较复杂。我们此次在豫省调查到的八十七个区的履历中,曾受过政治训练的占60%以上,尤以区长训练所毕业的为最多……经济情形,在四十四个区长中,田产在一百亩以上的有三十二个,占70%……区长们凭藉他们底资格和地位,在乡村中往往形成一种特殊势力。他们包揽词讼,他们任意派款,甚至残杀善良,以造成个人的专横,扩大个人的权利……农民们敢怒不敢言。”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河南省农村调查》[M],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二十三年(1934)八月,第75~76页。

商水县保甲人员的情况大致与此类似。

比如,从文化程度上看,前文提到的曾于1936~1942年5月任副镇长、联保处主任的张瑞甫,读过私塾;曾于1943年任过保长7个月的张祖训,初中文化程度;其余任过甲长(或村长)的张伴珍、张甲、张念贞俱为文盲。张祯祥:《商水县汤庄乡张楼村村志》[M], 2000(未刊稿),第146页。

从保、甲长的经济状况上看,甲长通常略有田产、一般是本自然村轮流干或大家伙兑钱粮雇(觅)人干,但保长大多是家有几十亩地的田产,或见过世面、一般不愿意劳动的“乡村能人”。如,牛杰中,商水县第四区郑凹乡(新中国成立后新政权划的乡)人,从小上学,分家后有地14亩,全部出租,自己在周家口卖老海、跑生意,以后逐渐将地卖完,1945年有地3.2亩,不种,游手好闲。1945年10月干保长,直到解放。本乡黄唯一之父,曾于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两度当保长,当时家有田地25亩。本区牛滩乡黄得宣,曾经干过伪组织的乡长,1947年干保长,不劳动,共计有地45亩。《商水县第四区牛滩乡复查漏网阶级请示报告》(1952年1月13日),商水县档案馆藏,档案号:商水县委全宗一永久卷66文件6。

据1949年9月商水县第四区统计,共登记已经向新政权悔过的伪军人员90余人,其中曾任联保主任、保长、甲长者40人。40人中有联保主任2人,成分全为地主;有保长37人,地主成分者3人、占8%,富农成分者12人、占32.4%,中农成分者15人、占40.5%,贫农成分者7人、约占19%;甲长1人,成分贫农。就保长出身成分看,富农、中农约占73%。《第四区匪霸伪人员登记表》(1949年9月25日),商水县档案馆藏,档案号:商水县委宣传部全宗永久卷1文件5。

结合以上情况看,应该说大多数保长都有一定的田产,受过一定的教育;与甲长群体的经济条件、文化条件较低相比,联保主任则往往由地主充任,而且一般是地方士绅、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人物,比如前文提到的张楼村(属今商水县汤庄乡)的张瑞甫,家有田产近百亩,本人曾在地方办学校等公益事业,甚至曾兼任城关镇副镇长之职。自然,就商水县来看,由于全县分区较少(3~6个),区长、镇长一级的人物,已经属于县境内的“封疆大吏”了,在学历、家境、社会关系等方面有更高的出身。如,曾当过区长1年、乡民政股长8年的杨凤台(商水县第)六区委,匪霸杨凤台之罪行:第六区杨河村于农民解放运动中遭受反动者的残杀事实,商水县档案馆藏,档案号:县委全宗一长期卷3文件5。,邓城杨河村人(其父为本村恶霸地主,在1948年4月的急性土改中被镇压),读过十几年书,当过教员数年。说明其本人受过较好的教育,家庭经济条件较好。

大致可以这样认为:乡村基层政治权威人物,一般是学历、经济地位、政治地位俱佳的三位一体人物,而且,因为往往“县长或区长认为保、甲长应当更换,可以随时撤换;就是公推出来的人,认为不妥时,也必须改推”。从中可以看出,这些占据有利可图职位的人,与上级的私密关系在维系职位方面有决定性的意义,对其行事的原则、方式要起导向作用。

民元以来,中央与地方当局者变换频繁——正所谓“狐狸方去穴,桃偶已登场”,城头大王旗轮番转换,但向乡村的征粮、派款却是不变的主题,而且粮款愈派愈多、征收愈来愈急、手段愈来愈狠,这正为乡间劣绅提供了机遇:他们正好居间充当乡村与当局之间的经纪人,借机以武力转嫁负担、中饱私囊,甚至欺邻害命。

如,“(郑州)去年(1933年)每两地丁银5.3元,临时派款每亩约三千文(一元兑七千六百文),催粮催款往年是非常紧,一不照纳,便遭拘押。”而辉县由于军阀来回盘踞,其情形比之郑州更甚。“辉县过去(1934年前)的区长,好的很少。前第七区区长某,在乡间任意派款,什么枪捐,子弹捐,名目繁多,一年甚至派十多万,解县的数目不到1/2。其他各区情形较好,但任意派款是一样的。”“保长中亦有舞弊的,据最近某保控告保长,派麦时提高价格,每斗收七角,实际现在麦价值四角。全村八十元,共派了二百四十多元。”

典型者如辉县前区长陈潜修,其嚣张之势与土匪无异。“辉县五区前区长陈潜修,师范学校毕业,他父亲手里仅有田十余亩,现在已有二三顷。民十八至民十九年当副区长,民二十至二十一年当正区长,在任时无恶不作,以致民情愤激。1)二十一年春派勤务兵将其仇人李某带去,立即打死,后有人告他,三次传票不到。不知怎样,结果他还是无罪。在任时给他打死的,竟有十余人之多。2)赵俭,是一个好闾长,因愤恨陈某的任意派款,向县政府控告,便得罪了他。刚巧县府要钱用,陈就派人至赵家,立时要他派出小麦1700斤,赵俭一家三十余口,有地五十亩,且均山坡薄地;另有陈的朋友阎某,家仅4~5口,有地十余顷,此次却只派麦1000斤。赵当然拿不出,于是陈认他为抗款,要另罚二百元及二百只麦袋。赵益发拿不出,于是就派人逮捕。赵俭闻风逃避,结果将其父兄拘押县府。监禁多天,其父在狱中得了病。赵俭乃筹得麦1700斤,央人向县府补交,赎出父兄,罚款幸得免交。可是他底父亲,因为愤恨成病,出狱不数日即死;后来甚至他底母亲也气死。3)县长张烈,想撤换陈潜修,另派李玉田接替。接收的那天,县长亲自送李至五区,陈聚百余人,武装拒绝新区长到任。后来李勉强接收,一月后又被陈夺去。陈有钱,能运动,区长由村长选,在选举前,他可以利用金钱的魔力,攫取区长的地位。4)民十九年一年中,大史村全村摊派款项有1700元。全区三十六乡(大史村仅占半乡),全年派款当在十二万元左右。枪一枝只值八十元,他要派一百八十元,一百元便入私囊。李大户是帮他管理摊派的人,四年中买田竟在五百亩以上!也许农民的话有些出入,但大致是不会错的很远。陈潜修的控案,到现在还没有了结,这是谁都知道的。”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河南省农村调查》[M],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三年(1934)八月,第88~96页。

问题是,陈潜修虽凶,作为区长,他充其量只是县府的爪牙而已,其利益与县长的利益有更多的一致性:明知陈对赵俭不公,仍拘押赵之父兄,直至交麦乃放——实乃公平事小、要钱事大。虽说张姓县长想撤换他,但他能纠集武装拒绝新区长到任,必然也有能力及时收缴粮款,因而去职仅一月后,立即复任并不奇怪。

此等情势,商水县与河南其他地方并无二致。

据新中国成立初期商水县一区城北八里湾乡老庄村调查材料:“(村中)过去(新中国成立前)的统治人物:王化政,曾当县府参事二年,从民国27年(1938年)至解放,一直任保干事,期(其)间买地28亩,群众认为是贪污来的。他有地不出粮款,打骂群众;王德连,在国民党部队当过少将军需,日本人来时当过鬼子的区长、田赋管理处长,有地不出粮款、打骂压迫群众;王德宣、王化云,曾当过寨主,打骂剥削群众,霸占田产、强奸妇女,有地不出粮款。”《城北八里湾乡老庄村典型调查材料》,《五区工作汇报》,商水县档案馆藏,档案号:县委全宗一永久卷15文件11,第172页。

有地不出粮款或者说地多反而不出粮款,必然要加重村中其他农户的负担,同时还要遭受打骂、欺压,如此之“苦”,身受者必将经久难忘。

又如,商水县一区三里长乡联保主任史文相(有地170亩)、乡队长李天庭(有地10~20亩,打手头目,应该是保队副),“霸占妇女、贪污累累、苦害百姓……养有打手……只因本村李清偷了两颗红芋母子,就让人拉出去乱枪打死”。《商水县第一区三里长乡重点土改试验第一步工作综合报告》,商水县档案馆藏,档案号:县委全宗一永久卷15文件3,第2页。又,关于李清被史文相、李天庭指使人乱枪打死一事,笔者2007年4月30日在当地访谈中,听李东仁老人讲起此事,尚且唏嘘不已。时间大概在1942年前后,春天青黄不接之时,李清家里没有吃的,偷扒夏庄王继权(地主)家的红芋母子,被抓住送回三里长寨交史文相处理,史文相、李天庭说,像这样的坏人,丢我们寨的人,拉出去敲了算了。然后一帮打手把李清拉到寨西门外庙后,这个说,我打,试试枪,那个说,我也试试枪,就这样把李清乱枪打死。李清当时30多岁,被打死致使其一家绝户:其母自尽、两个孩子饿死、其妻另嫁他人。但类似事件在当时似乎有一定的普遍性。如,鲍庄乡庙王村的王德安,1943年春荒当看青队长时,贫农李由偷蒜苗,被看青队抓住痛打,伤重死去;又把偷蒜苗的贫民王来打得昏过去两次,火燎一次(未死);又因吕树金偷蒜苗将吕的房子没收充公……(见商水县档案馆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水县错判王德安的处理决定》,县政府永久卷全宗一卷12文件1, 1950,第2页)笔者在访谈中,还听人说到王教庄人向李天庭要布袋一事——那时装粮食都是用袋子,较厚的土布作的,能装七八十公斤的样子。他把一户人家的一布袋粮食强行扛走了。多年后,在剿匪反霸的诉苦斗争会上,事主终于找到机会向他要,你把我粮食扛走了,袋子也不还我,粮食不说了,袋子你什么时候还我?当时他正被押在台上挨斗,说,一会儿就还你。此事在本地传为笑谈,其无赖行径可见一斑。又如三里长乡西郭庄的郭守义(家有11口人,有地93亩),任过联保主任4个月,1940年前任保长3年,其父任过三里长寨长,与三里长的史文相等关系密切。1949年剿匪反霸时群众对他的仇恨是霸占、抓丁、派夫,经群众大会公审被枪决。

经1949年剿匪反霸时诉苦大会苦主诉苦、揭发,郭守义有如下恶迹:第一,害两条人命:霸占大史庄王流生的老婆,把王流生以通匪罪名送县政府枪毙;王丁是个小偷,被郭守义以土匪的罪名送县枪毙。第二,勒索:1943年任联保主任时随便勒索、霸占。向某户一次要粮500斤,给之后,第二次又要,给不起,就把该户主绑到联保处打了之后又押起来;有人拾了一头日本骡子,被郭守义硬给牵走,不给一点东西;霸占贫农王老四房子三间,扒了做上地肥料;王尚孝不该出壮丁,硬抓人家,因王逃跑,就把王的盐挑子、价值8石麦子的梨园霸占为己有;拉王教庄一辆马车,定做的时候说好给银洋200元,结果一分钱没给。第三,耍流氓:王教庄一个女孩到他地里打芝麻叶子,硬把该女孩的裤子扒下来,致使该女孩生了一场大病,婆家也不要她了。《商水县委午征总结、重点发动群众工作初步总结》,商水县档案馆藏,档案号:县委全宗一永久卷-6第8件,第78页。

同时,群众揭发,郭守义“与伪乡长周向初(公安局在押)、史彦如,伪副乡长肖贯三都是知己之交,现二人外逃”。伪人员之外逃与郭守义什么关系姑且不论,但郭与之是知己之交大概不会错。这些昔日的地方精英之间关系密切。

这些占据旧乡村权位的人,在当局者的权力没有边界的时候,他们的权力也是没有边界的,在上级的权力不受约束的时候,他们的权力也是不受约束的。随意的勒索、杀人,正是这种无限权力的体现——几乎绝对的经济权力、终极的司法权力等。由于与乡村的集体利益严重对立,这些人往往以堂而皇之的名义武力镇压反抗,这时与其说他们代表政府(国家)而为虎作伥,不如说他们是扯大旗作虎皮——一切都是为了谋个人私利。但是,基层政权的黑恶化一方面反映了国家对官僚末梢控制无力,也可以说对官民交界处控制的无力反映了对乡村控制的无力;另一方面,基层官员无所不用其极,正说明了他们的合法性基础薄弱,甚至无合法性可言——他们无法在符合道德、符合法律和兼顾多方利益的条件下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