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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律师之介入
根据第21/88/M号法律经第1/2009号法律修改的第4-A条,所有人士,包括证人、声明人、被害人、嫌犯当被刑事警察机关经适当召唤到场或被刑事警察机关拘留的嫌犯均有权要求律师在场陪同进行任何形式的搜集证据行为,包括笔录等。这个法律的立法历史背景是,由于当时许多人士被召唤到刑事警察机关后,即使联系到律师,但由于大部分律师事前并未获得相关人士的授权,因此律师在没有授权文件的前提下,而被刑事警察机关拒绝律师与相关人士在刑事警察机关进行侦查行为时联系。当然,刑事警察机关亦提出相关的疑问:①相关人士在进行刑事侦查时,应事前不知需要接受刑事侦查行为,因此,一般居民不会在事前向律师作出授权;②一些律师在没有得到相关被侦查人士及家人邀请下而为该被侦查人士作出代理行为。为了解决上述第一个问题,第21/88/M号法律经第1/2009号法律作出了修改;而第二个问题,在操作时,刑事警察机关、检察院及法院,会在相关被侦查人士面前,查问是否认识该律师,或由律师指出聘请律师的家人,同时又会询问被侦查人士是否接受该律师的代理。因此,现时在法律规定及执行上,律师可以在任何时段完全介入。律师在侦查期间,不能代替被侦查人士回答问题,但是,当涉及被侦查人士的犯罪问题时,律师可以提醒不回答相关问题。律师亦可以就侦查人员没有提出的问题,要求在笔录中记载。
然而仍不能避免律师不能立即接触到被侦查人士,因为有些时候,特别是嫌犯,会被带离刑事警察机关进行侦查行为,因此被刑事警察机关作为理由拒绝律师立即接触到被侦查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