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的基本规律和做法
(一)省内异地就医的推进流程
从省内异地就医的推进流程上看,各省基本都采取两步推进的方式。
第一步,实现省会外地市(州)到省会城市的单向异地就医联网实时结算。
第二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推动省内各市(州)之间异地就医结算的双向互通。如四川省首先解决各市(州)参保人员在成都的住院持卡结算问题;随后,实现成都和省本级参保人员在市(州)住院的结算问题,最终实现双向互联互通。陕西省先实现了省内各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到西安的异地就医结算,随后逐步实现西安参保人员到其他地市的异地结算,当前已实现西安到咸阳、安康的异地结算。广东省首先通过三个目录编码比对方式解决各地到广州市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问题,2013年10月,实现全省各地市之间异地就医。
(二)覆盖险种和项目范围
从省内异地就医实时结算系统覆盖的险种和项目范围上看,基本采取先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异地就医实时结算,后逐步扩展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群。如云南省首先实现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省内异地就医(购药)持卡联网结算,后逐步扩展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范围上,首先实现住院服务的异地就医实时结算,随后逐步扩展到门诊特殊疾病、个人账户门诊等方面。如四川省,首先实现住院服务的省内异地就医实时结算,随后逐步将门诊特殊疾病、个人账户门诊和药店购药纳入实时结算范围。
(三)基本做法
简言之,是在实现全省三个目录管理和编码统一的情况下,通过建立省级层面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不同统筹地区间信息互联互通;通过采取参保地政策(主要为待遇)、就医地管理、就医地先垫付后清算方式,实现参保者异地就医的实时结算。
1.省内异地就医实时结算的基础条件
第一,推动市级统筹。从各地做法看,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重要的基础条件,通过市级统筹方式减少省平台需要对接的统筹地区平台数目。从实践中看,市级统筹分为“统收统支”和“调剂金”两种模式。“统收统支”一般指缴费、待遇、基金管理、经办、信息系统、预决算管理的六统一模式,县级征缴的医保费用全部上解市级,统收统支,如山西省在2010年开始推动的市级统筹机制,就是典型的“统收统支”模式。这一模式的最大风险是降低县区管理积极性,导致风险上移。“调剂金”模式则是指地级市内各县(市、区)并不全额上解保费,而是部分上解,形成调剂金,基金分级管理,但统一除基金以外的其他所有政策。主要应用在东部地区,特别是省直管县财务体制改革地区,如浙江省。
当然,部分直辖市通过市级统筹方式实现了省级统筹,省内无异地就医。
第二,实现全省三个目录管理和编码的统一。这是实现省内各地市之间数据互联互通的重要工具和基础条件。在未实现全省目录和编码的统一时,各省大多仅能实现单向(地市到省会就医)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因此,各地普遍推动了全省三个目录管理和编码的统一。
第三,实现统一的就医标识,主要为推动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作为个人身份的识别,异地就医管理服务需要统一的就医标识。从实践中看,主要是推动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但由于各地市制卡速度不同,对于部分未能实现社会保障卡覆盖的地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解决:一是使用居民身份证代替社会保障卡作为就医标识;二是异地制卡,针对省内各统筹地区分别制卡、难以统一的情况,如吉林省采取异地就医人员到异地就医需要首先异地制卡,持卡就医;三是使用专门的异地就医卡,如福建曾经使用异地就医卡。
第四,统一异地就医经办服务流程,从而保证各地异地就医管理服务上的有效衔接。这主要包括异地就医管理、财务和系统流程等内容的统一。信息系统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核心架构、操作界面、数据录入标准、操作流程、结算和统计报表等的统一。此外,还包括三个目录的基础管理的统一,内控管理流程的统一,基本结算政策框架方面基础数据、结算流程、结算报表等的统一,监督管理措施和考核评估标准的统一。
第五,机构和人员配备。为有效推进工作,各省份普遍建立了专门负责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机构,也要求各统筹地区配备相应的专职兼职人员以保障制度有效运行。但需要注意,这些机构普遍没有专门编制,而是采取部门内部调配、临时聘用和地方借调人员等方式组织。如福建省在省医保中心建立专门的异地就医结算中心;黑龙江省在省医保局成立了异地就医工作处,配备4名专职人员;湖南省成立了异地就医结算处,配备2名人员;海南省医保局抽调4名专职经办人员,依托医保处,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办公室;四川省医保局成立异地就医结算中心,经局内协调和借用、聘用,共有人员7人。
当然,也有省份没有建立相应的专门机构,而是由兼职人员负责。如浙江省省级层面并未建立专门机构,工作依靠省级经办机构2个编制以及其他临聘人员实现。
第六,相应的财务制度,如异地就医周转金制度、相应的医保基金账户等。如浙江出台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财务管理和核算办法,由财政、人社两厅联合发文,对异地就医费用清算做出制度性安排,解决了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清算资金账户的开设问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垫付资金问题。同时,省财政厅对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汇集核算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解决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会计核算问题。
2.异地就医管理政策
第一,病人待遇无异地,实现即时结算。省内异地就医实时结算的核心是实现异地就医待遇和服务的同城化,参保者异地就医感受与本地就医一致,出院时实时结算,仅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第二,参保地待遇政策。参保者在异地就医时执行参保地的相关规定,主要为待遇政策,包括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等,从而防止参保者攀比和医保移民。当然,也有少数省份在异地就医层面统一了绝大多数的待遇政策。如山东省对于省内异地就医人群实行统一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仅在各地最高封顶线方面保持差异。
第三,就医地管理和结算。对于省内参保者在省内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与相应定点医药机构结算,个人只需要结算自付费用。同时,按照“谁付费、谁监管”的属地化管理基本原则,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结算。参保者的就诊、就医行为也可委托就医地经办机构监管,当然最终处罚往往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做出。
第四,实行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定点准入,异地就医医疗服务行为纳入协议管理。从各省实践看,异地就医医疗机构的选择方式分为两种。
一种是有限选择的方式,通常根据异地就医人群的流向、相应医疗机构的专业特长以及地理分布情况确定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通常省内定点异地就医医疗机构数量远少于各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如浙江要求各统筹地区至少有1家医疗机构成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当前共149家。山西省要求每个地市至少3家大医院、每个县城至少1所较大的医院成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辽宁30家医院、山东112家医院、湖南81家医院、湖北50家医院成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另一种则是将相应医保的全部两定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网络,不区分本地医疗机构和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如云南省规定凡是城镇职工医保的两定机构都是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新疆也将基本医保所有两定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同时,为落实异地就医管理职责,相应的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相关内容被纳入协议管理之中。这也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与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额外签订专门的异地就医协议,如湖北省要求各地市经办机构与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协议规范了住院登记、目录对应、费用明细传输、费用审核各个业务环节的管理服务工作。另一种是将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
第五,继续沿用异地就医申报制,对转诊进行引导和限制。大部分省份的省内异地就医实时结算系统在设计时,强调不改变原有的异地就医申报制度,期望通过该制度实现对异地转诊、转院的引导和限制。
3.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一,建立异地就医信息交换平台。保障各省辖市之间异地就医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是实现异地就医联网实时结算最主要的条件之一。各省在建设省内异地就医实时结算系统时,都依托金保工程或异地就医专网建立了专门的异地就医信息交换平台。如福建省通过一个独立的异地就医业务专网平台,实现了省级和各地市之间的医保信息网络的互联;江西省搭建了一个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管理平台,作为中间平台将各省市分散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系起来;山西省通过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所有统筹地区间信息的交互。
第二,依托金保工程(或异地就医专网)与城域网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层次星形结构网络实现省、市、县、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链接。其中,各省异地就医信息交换平台是网络的中央节点,负责连接各地市的异地就医信息交换平台,这形成了第一个层次的异地就医信息交换网络;地市层面的异地就医信息交换平台是地市层面的中央节点,负责连接各县(市、区)的医保信息系统,这实际使用的是各地市的医保城域网络。同时,各县(市、区)的医保信息系统与辖区内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互联。
第三,推进改善异地就医硬件水平。由于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需要统一相应的接口编码等信息系统,因此需要对其他地市、区县和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应硬件进行改造升级。因此,各省在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时往往要筹集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各级经办机构及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信息系统的硬件水平。如湖南省2010年12月争取财政支持700多万元,完成了异地就医系统开发、功能调优升级及市本级、区县本级和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异地就医平台安装、调试和培训。
4.资金的互联互通
第一,就医地结算。各省省内异地就医实时结算平台在运行中基本采取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方式。参保者在就诊、住院结算时仅需要承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当然,在实践中往往是先由医疗机构垫付基金需要支付的部分,随后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两定医疗机构结算。当然,许多省份的非省会城市参保者到省会的异地就医费用由省医保中心直接负责,如山西太原市以外的其他地市到太原就医时,由省医保中心负责直接结算和管理。
第二,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互相清算。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垫付费用后,需要与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清算。这一清算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省—市、市—县的两级清算模式,省级经办机构负责与各地市经办机构之间清算,各地市经办机构负责与各县区经办机构之间清算。如吉林省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市级经办机构间的清算,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县市经办机构间的二次清算。另一种则是地市之间的直接清算。如福建省异地就医结算中心在软件系统上统一生成结算数据,市级经办机构之间结算,而后由就医地市级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三,建立省级异地就医周转金。为了保证异地就医资金的顺畅支付和清算,许多省份建立了异地就医周转金制度。当然,在现实中周转金的称谓并不一定相同,如福建将其称为风险调剂金,按照全省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医保基金结余的2%上解到省风险调剂金财政专户,建立省市两级风险调剂金制度,专门用于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资金垫付,以确保及时清算到位。河南称为周转金,首笔周转金由省级和省辖市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发生医疗费用的25%上解,以后每季度按上季度实际发生额上解,用于全省异地就医费用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