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第1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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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主持人语

环境法前沿问题研究

栏目主持人:陈真亮陈真亮,男,浙江三门人,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环境法学博士,德国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

本栏目选录的四篇文章,是当前学界和实务界较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分别对“人的致灾性”及其“聚合特征”、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环境法律制度的运行等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和阐释。这些问题既是老问题,也是新问题,体现了学术的创新性,都聚焦和服务于环境法的实施,以期促进和实现环境利益的最大化与损失最小化,体现了作者们的问题意识和反思意识。下面谨谈谈个人浅见。

《论人的致灾性的“聚合特征”》一文试图揭示人的致灾性聚合效应及其形成机理和成灾机制,以期改变传统上对自然灾害的认知。事实上,现有的自然灾害法研究,尤其是国外,几乎都认为自然灾害是“非自然”的,无疑这是一个重大的发现和学术观点。“非自然”的体现包括其成因的人为化(类似本文的人的致灾性)、社会系统应对自然灾害的无力以及经济全球化和链式化(加重了灾害的影响)等。所以,自然灾害法的研究和实践可以通过界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来实现防灾减灾治灾,而不是像以往那样,共同负担(主要体现为国家义务)。所以,正如作者所言,对人的致灾性的忽略导致了发展权利与生态安全保护义务的割裂,从而促使人的致灾性不断被激发,而无须承担相应责任。就此,作者归纳了三种行为模式并特别指出单个行为的灾害聚合效应及其可归责性。确实,人的致灾性后面往往承载的是人的合理需求和权利的追求,那么到底哪些行为的致灾性是可追责的呢,特别是多个行为(生产型)的灾害聚合效应及其归责又是什么呢?“人的治灾性”与“人的致灾性”是何种内在关联,该如何进行阐释和制度构建?文章似乎并未对这些问题进行回应与尝试,值得后续进一步研究。

《环境法律制度的运行困境及其出路——基于制度主体的视角》一文认为制度供给缺陷、制度实践异化与公众参与缺失导致了环境法律制度供给与实践运作背离的困境,主张建构各主体合作的环境多元共治模式。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既是一种理论模式,也是一种理念,是消解环境法律制度运行困境的一种可行路径。但作为一种理论和理念,更需落实到可操作的具体制度上。再者,在现行环境立法中,有哪些制度体现了环境多元共治,尚有哪些缺陷,如何改进?从制度主体的视角分析环境法律制度的运行困境及其出路,似乎还需要最终体现为权责利的分析和制度架构。这些问题是比较前沿的,也是重点和难点,值得作者和学界同人进一步探讨。

《我国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初探》一文从森林资源的角度,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进行了基础性研究。诚然,宪法中的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与民法中的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行政法上的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在法秩序、法规制目的上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后两者是前者所具有的国家环境义务及功能的表达与实施展开方式之一,同时要受到前者的约束。不管是公益林还是商品林,森林资源所有权的公、私法制度安排都旨在消除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负外部性问题,通过环境公益和私益的衡平与公众共用物的合理保护,实现环境利益的最大化与损失最小化。当然,森林资源的环境法律规制并非意味着可以单一化地采取国家所有的方式实现规制目的,选择何种规制方式应考量多种因素并按照比例原则等进行审查,甚至进行合宪性的目的性限缩,以防止国家在行使森林资源所有权中的滥作为或不作为。

《“按日连续处罚”法律性质的争论及其解决》一文分析了学界对“按日连续处罚”法律性质的争论,认为秩序罚与执行罚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主张以此为基础对“按日连续处罚”进行法律定性。作者认为按日连续处罚是秩序罚和执行罚的融合,具有同一性和统一性。这个观点很新颖,但可能也会引起新的争议。在法律规范的归属上,秩序罚和执行罚分别对应的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如果两者可以融合,那么同一或统一到什么上去?如果可以融合,是否意味着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强制也可以融合,其法理基础、正当性与合理性何在?因为,“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定性须基于现行行政法规范体系,特别是要将“按日连续处罚”同时置于《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进行双重比较分析,厘清它们在法律适用中可能存在的冲突,并试图发现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合法性规范、程序等。而这种“按日连续处罚”的融合论观点可能会对传统行政法学理论构成重大挑战,如果适用在实践中,可能也会对比如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等带来困惑和挑战,这些问题值得审慎对待和注意。

我国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保执法“过松”“过软”的局面有了明显改观。诚然,新环保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但同时也遭遇诸多实施难题,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和阻力,比如:新环保法实施这一年多有2658起监测数据造假《去年发现2658起环保监测数据造假》, http://news.gmw.cn/newspaper/2016-04/15/con-tent_111710273.htm,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4月15日。;不少规划和项目建设的环评报告存在严重瑕疵,未批先建的情况屡见不鲜;还有相当一部分地方的党委、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责任不落实,环保的压力层层衰减,越到基层责任越不清楚、责任越不落实;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也不落实,企业违法问题还是屡禁不止,特别是一些地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不够翔实《陈吉宁回应新环保法实施一年效果如何》, http://news.163.com/16/0311/11/BHSEREQU0001124J.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4月15日。;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地方法院不立案、地方政府不执法现象较为普遍……因此,新环保法等实施存在的问题的背后,应思考是立法建构出了问题抑或是理论建构出了问题,还要思考是制度层面的原因还是机制层面的原因,或者是体制性原因。可见,前沿问题研究既可以针对成功的、好的问题进行研究,也可以针对失败的、不好的问题进行研究。

诚然,问题是一切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环境法前沿问题研究也应体现和贯彻问题导向的学术研究进路。从反思性环境法来看,某一个环境法前沿问题背后蕴含着严肃而复杂的学术问题,不能做简单化处理,切不能丧失作为学术研究最可宝贵的学科意识、主体意识、问题意识、批判反思意识。切不可简单地依托于最新流行术语或概念的移植,或者将“前沿”等同于“新潮”或“西方学术界的流行”,不能盲从地去追逐和引进所谓的前沿。因为,域外环境法中最时髦的、最新的东西,未必是真正的新,真正的前沿,未必就符合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需要,可能会“水土不服”,可能会失灵。也就是说,环境法前沿问题研究不能随便移植,不能创新过度,不能另起炉灶,不能动辄使用新概念、新理论甚至新范式,妄图对传统部门法进行革命式的彻底改造和制度或理论替代。

总之,环境法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如果没有及时准确抓住本学科的前沿问题进行研究,那么它就难以创新,难以可持续发展。前沿问题是一个环境法学科发展的生长点,我们希望有更多的同人致力于前沿问题研究。环境法学的前沿问题研究,一定要有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要做到本土化和法律化,要法言法语;要务实,要接地气,要体现国家和社会的需求,要听从时代召唤并服务于时代;也要走在时代的最前面,探讨和研究那些关系环境法学科进步和发展最重要、最急迫、最关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