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研究议题:乡村企业运行与乡村秩序重建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政府深化体制改革,逐渐放松对于企业的控制和管束,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大力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当前,民营企业已经逐渐成了国内外自由竞争市场的中坚力量。笔者系统地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营企业的诞生、成长和发展历程(见表1-1)。
表1-1 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民营企业的产生发展历程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文献材料梳理自制。
本研究选取民营企业中的乡村民营企业为研究对象。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中,随着乡镇企业的改制转型以及乡村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乡村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整个民营经济迅猛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5~2008年,乡村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数量不断上升,所占比重在30%以上(成思危,2010:664)。乡村民营企业在乡土社会中的产生、成长和发展,对于实现乡村的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以及促进社会建设等方面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推动农村工业发展。乡村民营企业作为更新设备、提高生产技术和推进产品升级的主要平台和发力点,在发展农村工业、开拓农村商品市场以及提高乡村居民收入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二,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民营企业依托地域优势资源成长和发展起来,在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和生产设备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拥有自身优势,对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协助和推动具有重要意义。其三,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乡村民营企业不仅在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方面作用重大,而且使从业人员在企业这样一个大熔炉中得以历练,大力提高了其职业技术水平,这使乡村民营企业不仅仅成为就业基地,更是促进农民面向市场的培训基地。其四,支持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乡村民营企业不仅是乡土社会面向城市社会、面向市场的主渠道,更是融入现代化和全球化的主平台,如在促进乡村文化教育事业、推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以及构建乡村金融体系建设等方面。其五,探索组织制度创新。乡村民营企业的发展形式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是组织制度创新的一片沃土,甚至对于更广泛意义上的企业运行机制和模式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从字面上来看,“乡村民营企业”通俗明了,但在严谨的学术意义上,这却是个新概念。要想深入剖析此概念,就需要从我们日常生活中再平常不过的“乡村”“民营企业”两个概念谈起,以确定本书所要论述的研究对象——乡村民营企业。“乡村”在“乡村民营企业”的概念中,强调三点内容:其一,在乡土社会中产生、发展和壮大;其二,依托乡村地域的特殊资源优势;其三,与乡村生活、乡村政治和乡村变迁紧密相连。之所以采用“民营企业”概念,有两个原因:其一,“民营企业”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过程中反映出来的极具中国特色的词语,尽管该词在我国各项正式法律制度中并不存在,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人们认为公有制是经济组织存在的唯一合法形式,竭力反对私有制,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开展,民营企业逐渐摆脱了长期受压制的被歧视性角色的束缚;其二,“民营企业”是本研究中石镇企业类型的最好概括。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现实情况,我国的企业经济类型分为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涉外经济(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及港、澳、台投资经济)等。然而,在上述概念中,没有一种或几种概念能够清晰地概括本研究所论述的石镇企业,石镇企业类型多种多样,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外资经济、乡镇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等,这与“民营是一个非国有国营的概念,即凡是非国有国营的都可以称为民营”的定位十分吻合。归结起来,乡村民营企业是指依托乡村特殊资源优势,在乡土社会中产生、发展和壮大起来的,与乡村生活、乡村政治和乡村变迁紧密相连的非国有国营性质的企业组织。
乡村民营企业在推进乡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也给乡村社会秩序带来了诸多困境。企业运作过程中所需要的“科层管理”、“规划设计”和“理性计算”等现代思想理念与乡土社会中的“乡土关系”、“固守土地”以及“人情伦理”等传统气质产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导致乡村民营企业的生产、管理和运营等面临巨大阻碍,无法实现企业良性有序运作。另外,乡村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使“开放性”、“理性”和“效益”等现代经济理念猛烈冲击着传统乡土社会的“地方性”、“情感”和“人情”基础,乡村社会秩序随着乡村民营企业的成长而不断被撕裂,新的修复机制又尚未建立起来,乡村秩序呈现裂变状态。
所以,“乡村民营企业的运行机制如何构建”、“乡土社会秩序何以重建”以及“两者如何切实嵌入融合”成为本研究的核心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