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的意识与逻辑:基于唯物史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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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现象描述

这种方法,由泰勒首开先河,把文化看作一个复杂的整体,逐一列举各种文化现象,以此说明什么是文化。运用这种方法的不乏其人。美国新进化学派的主要代表怀特曾像泰勒一样去界定过文化。他说:“在心理学及大部分社会学之外,存在着另外一类人类行为的决定因素。这就是传统的风尚习俗、典章制度、工具、哲学、语言等等,这些我们统称为文化。”[美]怀特:《文化科学》,曹锦清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9页。我国学者梁漱溟也曾经用此方法界说过文化,他认为:“所谓文化不过是一个民族生活的种种方面。总括起来,不外三个方面:(一)精神生活方面,如宗教、哲学、科学、艺术等是。文艺是偏重于感情的,哲学科学是偏重于理智的。(二)社会生活方面,我们对于周围的人——家族、朋友、社会、国家、世界——之间的生活方法,都是属于社会生活一方面,如社会组织、伦理习惯、政治制度及经济关系是。(三)物质生活方面,如饮食起居种种享用,人类对于自然界求生存的各种是。”帕米尔书店编:《文化建设与西化问题讨论集》下集,帕米尔书店1980年版,第392页。这些表述,都是从罗列文化现象入手去说明文化。其长处是对文化的各方面、各因素有所分析,并给人以外观的具体,使人易于明了而不玄惑。但它们停留于对文化概念外延的描述上,而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却没有概括出来,其抽象程度很低,未能深入揭示文化的本质。它们只是罗列了什么是文化,而没有回答文化是什么,即没有将个别上升为一般,不能给人一个把握文化内在本质的完整定义。故此,用这种朴素的列举现象的方法,去界定文化科学的基始范畴,必然存在很大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