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思想评论·2017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 二 李普塞特的替代性改造:以选举授权为标准的合法性政治及其新困局

李普塞特激活了合法性概念。1959年李普塞特这样说当时的政治社会学研究状况:“大多数社会学家都同意,稳定的权威是权力加合法性。但是在政治制度的分析中,使用合法性的概念几乎没有做过什么工作。”[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版,第13页。这意味着,合法性理论一直处于无人过问的境地。

李普塞特是在论证自由民主政体的合理性中“重述”合法性概念的,如他自己所说,他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回到托克维尔提出的问题:民主政治的社会必要条件和社会后果”,即其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同上书,第14页。李普塞特的出发点是熊彼特和韦伯。

笔者认为,如果说熊彼特完成了对民主理论的颠覆性改造,李普塞特则完成了对合法性理论的颠覆性改造,而李普塞特的改造恰恰是为了证成熊彼特的改造,可谓一种连续性的理论建构工程。正是对这两个概念的大改造,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基础才得以确立

先说熊彼特对民主理论的大改造,不理解这个改造就不能理解李普塞特的合法性“重述”的意义,即其合法性理论重述是为了强化“熊彼特式民主”的合理性乃至对其的“合法性信仰”。在熊彼特之前,流行的民主观就是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甚至到了20世纪20—30年代,引入了行为主义方法的美国政治学还在讨论为什么一般百姓不适宜选举。当时有一场精英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关于民主的大争论,但流行的是舆论领袖沃尔特·李普曼的精英主义民主,杜威的社会主义色彩的民主观居下风。这是美国的思想状况。但是,《共产党宣言》开启的百年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最伟大的成就是:第一,“公正”成为一种世界性价值,以至于像哈耶克的导师米塞斯在1923年的《论社会主义》中说,不接受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在道德上有瑕疵。第二,当时的社会主义就是民主的含义,过去的民主主要是一种政治理想,而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民主共和国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建国追求,并出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群”和以民主的民族解放的“新兴国家群”。面对这样的思想大势和世界政治趋势,即大众民主运动带来的世纪性和世界性的压力(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的开篇就是“人类大步进入社会主义”),曾秉持精英现实主义的美国思想界也不得不重新定义民主,将自己论述为民主国家的代表。但是,美国宪法本身就具有反大众民主性,怎么办?就必须“重述”民主。

这就是众所周知的“熊彼特式民主”,即对古典民主理论来一个简单的颠倒:人民主权理论一直强调人民当家做主的首要性质,但是熊彼特说,理论上最重要的人民主权在事实上从来不存在,而真实的民主是选民选举政治家的过程,即选举是第一位的,人民当家做主是第二位的;并论证说立法和决策过程都不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95—400页。这就是被称为“选举式民主”的“熊彼特式民主”。

“熊彼特式民主”把竞争性选举等同于民主,民主等同于选举,这是对社会主义运动的一种让步,因为普选权也是社会主义运动的重要诉求——但马克思从来都不停滞在这里,认为其有进步意义但并没有改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政治本质。不但如此,选举政治在中世纪的教会政体和俗世政治中都已经出现,但当时这样的政制被称为神权政治、君主制或贵族制;而且当熊彼特这样界定民主的时候美国黑人的政治权利还没有得到实现。为此,“熊彼特式民主”可以认为是对西方历史的一种新继承,是对现实政治的观念化、合理化乃至神圣化的证明,即当下的美国和西方国家就是民主政治;而虽然有大众参与(社会革命)建立的没有竞争性选举的政权则是非民主的,是没有人民主权的。这是真实的世界政治吗?社会主义国家和新兴民族国家之后的问题是一方面,重要的是亲手建立自己的新国家的民众有谁不认为自己的国家是民主的?不但自己动手建立了一个新国家,更重要的是大众的权益得到全新的界定,比如,在新中国的土地改革中千万受益的农民。如果这不是民主(形式+实质),还有什么是民主?难道民众所得的实质民主不比投一票的形式民主更重要?或者说,有了投票权的民众的利益因此就得到了保护?一百年来的研究从来都是一个结论,即经济不平等的民主必然是事实性寡头政治而非民主。

“重述”后的“民主新论”严重有违于现实的本来面目,就需要进一步的理论证成,即论证“选举式民主”的“社会必要条件”,其中经济发展(有效性)和合法性最为重要。李普塞特接过熊彼特的旗帜,给民主的定义是:

“一个复杂社会的民主,可以定义为一种政治系统,该系统为定期更换官员提供合乎宪法的机会;也可以定义为一种社会机制,该机制允许尽可能多的人通过在政治职位竞争中作出选择,以影响重大决策。”

“这个定义基本上是从约瑟夫·熊彼特和马克斯·韦伯的著作中抽象出来的,它隐含着如下几个特定条件:(1)有这样一种‘政治信条’或政治信仰体系:认为通过政党、新闻自由等方式表达信仰是合法(公认正当)的;(2)有一组执政的政治领导人;(3)有一组或多组希图执政并得到承认的领导人。”

李普塞特的民主定义直接来自熊彼特,而“几个特定条件”中前两个是韦伯式的,即合法性信仰和执政者(相当于韦伯的官僚制),第三个条件来自熊彼特即竞争性选举。显然,李普塞特是在以韦伯的理论论证熊彼特式民主,实现了合法性概念与自由民主理论的无缝对接。

在李普塞特那里,熊彼特式民主的自由民主之所以拥有相对于其对手即社会主义阵营的优越性,关键在于两个关键的特有因素:经济发展(即有效性)和合法性。“任何一种特定的民主的稳定性,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而且取决于它的政治系统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有效性是指实际的行动,即在大多数居民和大企业或武装力量这类有力量的团体看政府的基本功能时,政治系统满足这种功能的程度。”[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版,第47页。经济发展导致民主政治,是当时普遍的乐观主义表达,只不过是李普塞特首先最系统地论证了经济发展与民主的关系,其名言是“一个国家越富裕,它允许民主的可能性就越多”同上书,第23页。。经济发展与民主的关系争议很大,这已经是常识,不再赘述。笔者认为,经济发展可以列入“有效性”,虽然经济发展可能是社会和市场的职能,而这里的“有效性”主要指政府的职能或功能,即政府的统治能力。很显然,李普塞特的政府“有效性”概念,直接来自韦伯,即作为“最纯粹合法型统治形式的官僚制”。

和韦伯一样,仅有经济发展和有效性还不够,还需要合法性信仰这样的价值评价系统。被长期遗忘的合法性是什么?“所谓合法性,也可以说是社会的组织机构自认为以及被认为正确和正当的程度。”同上书,第21页。“合法性是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当代民主政治系统的合法性程度,主要取决于解决造成社会历史性分裂的关键问题的途径。”能化解历史性分裂的政治就是有合法性的,因为“合法性危机主要是一种晚近的历史现象,这是紧跟着一些团体间出现尖锐分歧而发生的;究其原因是因为,由于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不同的)团体可以围绕不同的价值标准组建,而以前认为,可接受的价值观是唯一的”[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版,第47页。

直白地说,合法性是人们对解决社会冲突能力的一种共识或者信仰。在前现代社会,因为价值体系的单一性和非工业化下农业文明的社会层次的单一性,不存在社会阶级、阶层之间的社会冲突;现代社会是冲突性社会,而如何解决这种冲突政治,就是政治制度的关键所在;而拥有这种能力的政治制度就是具有合法性的。那么,什么样的制度能解决社会冲突呢?焦点就自然而然地转移到合法性与选举式民主的关系。

不同于韦伯将合法性专注于“基于合法律性的有效性”即官僚制的合法性,李普塞特已经将合法性转移到新时代下的选举式民主制的合法性论述,即选举式民主能够化解社会冲突。同上书,第21页。

在李普塞特看来,除了实行了“熊彼特式民主”的当代西方国家,都不能有效地解决冲突问题;而能够化解冲突的能力的制度即选举式民主是有合法性的,而化解冲突的能力说到底还是有效性范畴。这样,李普塞特建立了一个经典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关系的矩阵图:

图1 有效性、合法性关系矩阵图

哪些国家属于A格中的既有效又有合法性呢?西方阵营的代表国家如美国、瑞典和英国;而西方的对手即社会主义阵营中的匈牙利政府和民主德国政府则属于既无效又无合法性的D格。[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版,第50页。

这就是那个时代的政治学,即政治学的“冷战学”或“意识形态学”的性质。当社会主义阵营的社会科学意识形态化时,西方阵营何尝不是如此?只不过表现形式不一样,即一方只能诠释经典作家的论述结果导致思想僵化;另一方则充分发挥个人的想象力,从而创造出一个又一个合法化甚至神圣化自己政权的概念。而实际情况是什么样呢?在20世纪50年代,即李普塞特改造合法性概念之际,有几个中国人不相信自己的新政权是理所当然的呢?又有谁会怀疑自己政权的合理性、正当性乃至神圣性呢?这是当时的世界政治真相。但是,在社会科学上,西方人说东方没有合法性,而东方则说西方是腐朽的资本主义世界、“帝国主义的最后阶段”,行将灭亡。

回到李普塞特。那么,有效性与合法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从短期看,一个高效然而存在合法性的政治系统,比那些有效性相对较低、合法性很高的政权更不稳定;[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版,第50页。但是,“有效性一再丧失,或者长期丧失,则会危及一个合法系统的稳定性”同上书,第49页。。从长期观点看,“几代人时间的长期持续的有效性,也可以给予一个政治系统合法性。在现代世界,这种有效性主要指持续不断的经济发展”同上书,第51页。。显然,包括经济发展在内的有效性依然可以理解为合法性政治的最重要的基础,这一点和韦伯并没有多少区别。

如果说政治系统的稳定性有赖于经济发展、政府有效性和合法性,即这些是民主政治的稳定性条件,那么能够化解冲突政治的合法性又是建立在什么条件之上呢?前面只是告诉我们选举授权能够消弭社会冲突,因而是一种合法性制度安排,但同样是选举式民主的魏玛共和国为什么会失败?为什么选举民主所导致的极端政治已经不再是例外?这就意味着,合法性本身也是附条件的,即选举式民主所需要的均质性文化,否则,建立在异质性社会条件下的选举式民主也是不稳定的。这是李普塞特在比较美国一致性政治文化和法国冲突性政治文化后得出的结论。[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版,第49—50页。

致力于讨论民主的社会条件的李普塞特虽然着力于经济发展与民主的关系,但其关于“均质文化”(即同质化社会)与消解社会冲突的合法性政治之间的关系的看法,虽然论述不多,却已经触及问题的核心。第三波民主化衰退的故事告诉我们,民主政治的好坏与其说与经济发展有关,不如说与政治文化这样的社会结构的关系更加密切。

不得不说,尽管美国的冷战学者在合理化、神圣化自己的时候不遗余力,但毕竟秉承了学者的良知即坚持知识的客观性。其他的学者如萨托利说:在不存在政治共识的条件下,多党制是很危险的。这是西式民主的政治文化条件,即需要同质化文化。我们熟悉的达尔更强调,如果既无历史条件又无现实基础,选举式民主要么难以维系,要么就很脆弱。研究转型学的林茨等则强调民主的前提是疆域性的,即国家性(stateness),即大家必须都首先得有国家认同,否则就是四分五裂。[美]胡安·J.林茨、阿尔弗莱德·斯泰潘:《民主转型与巩固的问题:南欧、南美和后共产主义欧洲》,孙龙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39页。罗尔斯同样如此,认为将西方特性的制度建立在非西方社会,非西方社会因缺乏必要的社会条件而难以有效运转,政体的选择应该考虑社会的历史条件、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的传统以及其他许多东西。[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页。

至此,我们可以这样说,虽然经济发展、有效性和合法性是稳定的民主政治的三大支柱,但三者之间是彼此密切关联的,其中有效性居关键位置。更深层次的逻辑是,如果说合法性是民主政治的条件,而有效性尤其是作为历史条件的同质性文化,又是合法性的条件。虽然竞争性选举有助于解决下层阶级的“公民身份”而化解了社会冲突并因此享有合法性信仰,但在经济落后、社会分裂、文化异质化的社会条件下,竞争性选举只能损害合法性。

由此得出三项推论:第一条,也是总推论,选举式民主的稳定性条件是经济发展、政府有效性和合法性;第二条,合法性的条件或者说基础是同质化社会;第三条,异质化条件下的选举式民主不但不能消弭社会冲突而成就合法性,反而成为一种加剧社会冲突和分裂社会的工具,选举式民主因此而失去其合法性。

李普塞特大概不会反对上述推论。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李普塞特并没有把适宜于美国政治的合法性标准即基于均质文化的竞争性选举视为普适性;不但认为发展中国家搞不了这种政体,甚至认为当时的法国也因竞争性选举而变得更不稳定,因此才有社会条件比政体本身对民主政治更重要的思想。[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版,第56—57页。但是,概念一旦被抛出,便不是李普塞特所能控制的,一个经验主义的概念变成了先验性的意识形态观念——选举授权是衡量一切政体的合法性标准,而这正是李普塞特所不主张的,他在《政治人》中明确指出这样的政体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的黯淡前景。同上书,第58—59页。第三波民主化回潮和政治衰变验证了其先见之明。内在的逻辑在于,看上去很美的选举授权之说在现实中只能依靠党争民主去实现,而党背后如果是异质性社会结构和政治文化,选举授权带来的并不是期许中的合法性政权,也是不能统治下去、无效治理的政治,这样的政治不但不具有合法性,也是不道德的。这是亨廷顿的命题。

事实上,选举授权非但不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政治合法性——虽然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发展中国家趋之若鹜但结果却是飞蛾扑火,李普塞特为西方政治量身定做的合法性标准不久也陷入困局之中,那就是20世纪60—70年代西方的政治社会大危机。这场大危机真正激活了合法性研究,但研究的对象都是西方国家而非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危机。本文的第四部分将详细论述这一有趣的世界政治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