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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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及性质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1. 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商务部)对国际货运代理出台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2.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制定的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1996年10月颁布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条例》(又称为FIATA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中给国际货运代理人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做出了如下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指与客户签订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合同的人。

“国际货运代理及物流服务”指的是所有和货物运输相关的服务,及货物的拼箱、储存、处理、包装和配送等相关的服务和上述服务相关的辅助性及咨询服务。其中包括,但不局限于海关和财政事务、货物的官方申报、安排货物的保险、代收或支付货物相关的款项和单证等服务。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本质就是“国际货运中间人”,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扮演“代理”的角色;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扮演“当事人”的角色,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在社会产业结构中属于第三产业服务行业。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分类

1. 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订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时候,货主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索赔。

2. 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①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承运人)签订合同。

②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

③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

以上这三种情况,对于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则是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3. 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同时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4. 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

(1)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①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最多不超过每件或每运输单位920 SDR,或每千克不得超过2.75 SDR,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MTO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千克不得超过8.33 SDR计算单位。

②对于货物的延迟交付,规定了90天的交货期限,MTO对延迟交货的赔偿限额为延迟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并且不能超过合同的全程运费。

(2)我国《海商法》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①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运输单位666.67 SDR,或按照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千克2 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

②对于延迟交付,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延迟交付的赔偿限额为延迟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由于承运人故意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延迟交付则不享受此限制。

5. 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等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6. 以合同条款为标准的责任划分

在不同国家的标准交易条件中,往往详细说明了货运代理的责任。通常,这些标准交易条件被结合在收货证明或由货运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类似单证里。

注意

确定货运代理究竟是作为代理人还是作为缔约当事人,不存在任何硬性规定,货运代理的身份取决于具体情况、具体事实和所属国的法律。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另一方面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国际货运代理人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

国际货代所从事的业务主要如下。

1. 为发货人服务

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

①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②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③选择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④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

⑤办理货物保险。

⑥货物的拼装。

⑦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

⑧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⑨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税收。

⑩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⑪从承运人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它们交给发货人。

⑫通过与承运人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

2. 为海关服务

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他不仅代表他的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事实上,在许多国家,货运代理得到了这些当局的许可,办理海关手续,并对海关负责,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品名,以使政府在这些方面不受损失。

3. 为承运人服务

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订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

4. 为航空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利用航空公司的货运手段为货主服务,并由航空公司付给佣金。同时,作为货运代理,通过提供适于空运程度的服务方式,继续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服务。

5. 为班轮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近几年来,由货代提供的拼箱服务,即拼箱货的集运服务已建立了他们与班轮公司及其他承运人(如铁路)之间的较为密切的联系,然而一些国家却拒绝给货运代理支付佣金,所以他们仍在世界范围内争取对佣金的要求。

6. 提供拼箱服务

随着国际贸易集装箱运输的增长,引进了集运和拼箱的服务,在提供这种服务时,货代担负起委托人的作用。

知识链接

集运和拼箱的基本含义是:把出运地若干发货人发往目的地的若干收货人的小件货物集中起来,作为一个整件运输的货物发往目的地的货代,并把单票货物交给各个收货人。货代签发提单,即分提单或其他类似收据给每票货的发货人;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初始的提单交给收货人。

拼箱的收、发货人不直接与承运人联系,对承运人来说,货代是发货人,而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货人。因此,承运人给货代签发的是全程提单或货运单。如果发货人或收货人有特殊要求,货代也可以在出运地和目的地从事提货和交付的服务,提供门到门的服务。

7. 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在货代作用上,集装箱化的一个更深远的影响是它介入了多式联运。这时,货代充当了主要承运人并承担了组织一个单一合同,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门到门的货物运输的责任。他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其他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分别谈判并签约。

但是,这些分拨合同不会影响多式联运合同的执行,也就是说,不会影响发货人的义务和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他对货损或灭失所承担的责任。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

1. 组织协调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凭借其拥有的运输知识及其他知识,组织运输活动,设计运输路线,选择运输方式和承运人,协调货主、承运人及其与仓储保管人员;保险人;银行、港口等有关当局的关系,可以省却委托人的时间,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专心致力于主要的核心业务。

2. 专业服务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的本质工作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委托人提供货物的承揽、交运、拼装、集运、接卸、交付服务、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货物的保险、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进出口管制等手续,甚至有时要代理委托人支付、收取运费,垫付税金和政府规费。

国际货运代理人通过向委托人提供各种专业服务,可以使委托人不必在自己不熟悉的业务领域花费过多心思和精力,使不便或难以依靠自己力量办理的事宜得到恰当、有效处理,有助于提高委托人的工作效率。

3. 沟通控制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拥有广泛的业务关系,发达的服务网络,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可以随时保持货物运输关系人之间、货物运输关系人与其他企业、部门的有效沟通,对货物进行运输的全过程进行准确跟踪和控制,保证货物安全,及时运抵目的地,顺利办理相关手续,准确送达收货人,并应委托人要求提供全过程的信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4. 咨询顾问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通晓国际贸易环节,精通各种运输业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世界各地相关情况,信息来源准确、及时,可以就货物包装、储存、装卸和照管,货物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费用,货物的保险、进出口单证和价款的结算,领事、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进出口管制等有关当局的要求向委托人提出明确、具体的咨询意见,协助委托人设计、选择适当处理方案,避免、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周折和浪费。

5. 降低成本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掌握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保险市场行情,与货物的运输关系人;仓储保管人;港口、机场、车站、堆场经营人和保险人有着长期、密切的友好合作关系,拥有专业的业务知识和业务经验、有利的谈判地位、娴熟的谈判技巧。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努力,可以选择货物的最佳运输路线、运输方式,最佳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和保险人,争取公平、合理的费率,甚至可以通过集运效应使有关各方受益,从而降低货物运输关系人的业务成本,提高其主营业务效益。

6. 资金融通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货物运输关系人、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及银行、海关当局等相互了解,关系密切,长期合作,彼此信任。国际货运代理人可以代替收、发货人支付有关费用、税金,提前与承运人、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结算有关费用,凭借自己的实力与信用向承运人、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及银行、海关当局提供费用、税金担保或风险担保,可以帮助委托人融通资金,减少资金占压,提高资金利用率。

五、货运代理与第三方物流的联系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的发展,货运代理服务范围不断扩大,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也从传统的基础性业务,如订舱和报关等,扩展至全方位的系统性服务,包括货物的全程运输和配送服务。由于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人不断拓展业务范围,从代理业务发展到无船承运业务、多式联运业务,再到物流业务等。

货运代理是货主与承运人之外的第三方,其业务主要集中在货物的运输上,而运输只是第三方物流的一个子系统,一个部分,换句话说,货运代理业务包括在第三方物流的业务中。运输是物流的一个主要和实质的部分,在进出口贸易中,不管物流方案设计得多么完备和先进,没有实体的运输,货物就不能完成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移动。

有人认为第三方物流的业务就是货运代理业务向前向后分别延伸而构成的,但二者间绝非是简单相加的关系,而是一个立体化的升级,不仅业务范围扩大了,而且经营理念也有所改变。第三方物流的业务与货运代理的业务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系统化,且是以先进技术为基础的系统化。用系统观点来研究物流活动是现代物流科学的核心问题。

六、国际货运代理向国际物流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提升传统货运代理业务

1. 增加直接客户

增加直接客户,尤其要同关键客户建立直接关系。确定并建立自己的客户群体是货运代理企业开展业务的前提,而直接客户的多与少是关键。只有直接客户多了,才能够确保获取更高的利润率,保持对客户的控制和业务的持续性。同时要进一步发展与客户的关系,有效地在市场中培养忠诚客户,尤其是能够带来利润的客户,必须争取留住他们。

2. 揽取海外客户

走出去揽取海外买方客户的货物。目前采取FOB出口的货物已占中国整个出口货物的80 %,并已形成海外客户在国内指定货运代理为其提供服务的格局。国内由谁代理,选择权和控制权完全取决于国外买方。这样国内的货运代理要想寻找生意,必须与海外买方建立联系,充当海外买方在国内的指定货运代理。

3. 掌握住承运人

对承运人要有掌握力。只有这样才能使货运代理的客户从承运人处获得更加优惠的费率,确保运力紧张时货运代理客户的货物能够获得充足的舱位,而不被拒装或甩货。

4. 利用手中资源

充分利用自己手中已经控制的资源。依托自己手中所控制的关键资产向客户提供全面的货运代理服务,如提供内陆水运码头、内河班轮、保税仓库、集装箱堆场/集运站、集装箱等,以此达到“锁定”客户的目的。

5. 维系与政府部门的良好关系

应同相关政府部门及单位,如海关、商检、港务局等建立与保持密切而良好的关系,以帮助货运代理的客户加快港口货物清关和及时办理其他手续,体现货运代理企业的能力与办事效率。

6. 海外管理能力

加强海外营运管理能力。管理好海外承运商与代理的运作,确保始发地和目的地门到门的服务质量。

7. 提供增值服务

为客户提供最佳增值服务的解决方案。货运代理企业替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尤其是针对国内CIF出口的客户,要想方设法争取多一些服务环节,这样做一方面方便客户,另一方面货运代理可获取更高的服务费用,增加收入来源,稳定客户。

8. 采用项目管理方式提升市场竞争

货运代理采用项目管理方式提升市场的竞争能力。通过实施项目管理把部分相关人员临时抽调到同一个组织中,形成矩阵式作业团队,目标一致,直接面向客户开展工作,有效克服传统作业模式的不足,既可培训、锻炼与提高货运代理企业一般人员素质,又可提升管理人员的科学管理水平。实践证明,采用项目管理是提升传统货运代理业务与增强传统货运代理竞争力的一种很好的方法和途径。

(二)开展当事人业务

在承办货物进口业务时,一些较大的国际货运代理可能拥有自己的内陆运输工具(货车)、集装箱堆场及仓库等,他们既办理货物进口的相关手续,又负责将货物储存在自己拥有的仓库内,在将货物转运到内地目的地时,使用自己拥有的汽车。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即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是纯粹的代理人,在储存过程中是当事人,在内陆汽车运输过程中是实际承运人,甚至有时是签发联运单证的全程承运人。

在承办货物出口业务时,货运代理也常常扮演承运人的角色。以中国外运为例,其以承运人身份从事代运业务的情况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①以期租船人及船舶经营人的身份出现的承运人。

②以航次租船人或以包轮租船人身份出现的契约承运人。

③以签发中国外运的联运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出现的契约承运人。

(三)发展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1. 货运代理业新的增长点

国际多式联运得到世界广大货主的认可和青睐,越来越显示出强劲的生命力,凭借其带来的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必将在世界各地和中国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和发展。从货运代理拓宽业务的角度出发,它是一个很有发展前途的新的增长点。

2. 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货运代理只要参与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他的经营范围就可以大幅扩展,并且可以有效而灵活地应用自己拥有的各种设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现有设备的作用,改善货物流通环节,选择最佳路线,组织合理运输,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竞争能力。

3. 开展附加服务增加经济效益

货运代理在参与国际多式联运过程中,不但可以在货物运输中获益,还可以在与货物运输相关的服务项目中获取附加价值。例如,把原来少量的货物集中起来,然后与实际承运人交涉,进而获得优惠运价,使货主和货运代理均受益。

(四)扩展无船承运人业务

1. 传统货运代理的纯粹代理人业务已不能满足客户的需要

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中小货主的散装货必然需要有人进行拼箱和集运。无船承运人正是充当了这种角色,将散装货进行拼箱,以整箱货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舱位签订运输合同,从而节省中小托运人分别向公共承运人办理托运的时间,降低他们的运输成本,并且减少运输的烦琐性,提高小批量货物的运输速度,极大地促进了集装箱运输的开展,这正是无船承运人必然产生和迅速发展的一个历史动因。

2. 传统货运代理业务已不能满足货运代理人赚取利润的需要

货运代理人要生存下去必须开拓业务领域、扩展利润空间。无船承运人赚取的是运费差价,而货运代理人赚取的是代理佣金,在运费差价高于代理佣金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而充当无船承运人。

例如,目前日韩航线的运费差价较高,因此中国的货运代理在这两个航线上开展的无船承运业务就较多,而欧洲航线运费差价较小,做无船承运业务的则不多。因此,无船承运业务的存在也是货运代理人赚取利润,在竞争激烈的今天得以生存下去所必需的。如果禁止货运代理人从事该业务,那么很多货运代理人可能将无法生存。

3. 无船承运人能实现与货主的“双赢”

无船承运人能够将多个货主的货集中起来,以较大的货量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有的无船承运人还可与船公司签订运价协议,货量越大其讨价还价的能力越大,从而取得更为优惠的运价,这不仅对无船承运人有利,对货主也有利,所以很多货主愿意通过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

4. 无船承运人提单被银行接受能用以结汇

跟单信用证下对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接受也是无船承运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动因,《UCP500》第30条明确规定,如果单据由运输行作为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理人签字,则与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一样,可以被银行接受,由此扫除了无船承运人提单用以结汇的障碍。

5. 各国法律允许无船承运人这一主体及其业务的存在

如前所述,中国和美国法律中均明确规定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其他地区如欧洲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将无船承运人作为一个单独的主体从货运代理人中分离出来,但其所规定的作为独立经营人的货运代理人的业务中包括无船承运业务,允许这种业务的存在,并不断促进其发展。

(五)拓展现代物流业务

现代物流为货运代理展现出未来的发展方向。现代物流是生产企业与运输企业利润融合的最佳渠道,是生产企业与运输企业间商业活动相互有机衔接所必需的系统综合和对总成本的控制,它为货运代理拓展了利润来源,扩大了市场份额,加强了市场竞争力。

货运代理以其自身所拥有的运力、仓储和代理网络为其开展现代物流服务的支持力量,通过为客户提供全程的物流服务,从中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商业利润和市场空间。因此,现代物流服务的拓展必将成为货运代理今后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

案例分析

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判定

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签发其公司的HOUSE B/L给A公司。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

【分析】

B货运代理公司对于A贸易公司来说,就属于承运人,对于船公司来讲,B货运代理公司属于托运人。因此无船承运人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本章小结

本章分别介绍了国际物流的含义、特征;国际物流系统的概念、组成与运作模式以及国际货运代理的含义、性质、作用、业务范围等。通过本章的学习,读者能够清楚国际物流与货运代理的基础知识,了解货代企业的业务发展方向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学会区分不同情况下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应承担的责任,以便帮助读者更好地学习以后各章节。

延伸阅读

做货代业务员必备五大点金术

当今货运市场已日趋成熟,竞争越来越激烈。竞争的最前沿就是承揽业务。当然,影响揽货效果好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与客户的商务沟通是否有效。有效沟通的目的在于知己知彼,找到切入点,与客户良性互动,从而与客户建立业务合作伙伴关系。

能否完成一次有益的客户拜访,能否开发出一个有价值的客户,能否就一次运价调整,为一条航线揽取到货源有时候就取决于你是否与客户做了融洽、有效的沟通。沟通,贯穿着整个揽货过程。甚至可以说,要提高揽货销售能力首先就要提高商务沟通能力。要提高商务沟通能力,掌握并灵活运用销售技巧以达到揽货销售目标需要付出坚持不懈的努力,也是一个不断学习、积累,总结、提高的过程。

作为业务员首先应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做到百战不殆。

1. 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

①操作流程的学习。

②运价知识的掌握。

③港口及国家的了解。

④对付客户所提问题的应变能力。

2. 对公司业务的了解

①了解公司的优势、劣势。

②了解公司在市场中的地位,及运作状况。

3. 对市场进行调查

①了解同行的运价水平。

②了解客户所需船东的运价、船期、全程、目的港代理等。

③预见未来市场情况。

4. 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①拜访客户要勤,而且还要讲究效率。

②可以从100个客户当中挑选出10个重点攻克,从中找出需要的客户群体。

5. 调整自己的心态:积极,乐观,向上

①1%的道理:业务员成功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有自信心,还要有抗挫折的心理准备,训练并具备面对“要取得1 %成功,前面99 %的拒绝无法避免”的心理承受力,只有这样,才会在受挫折时,重燃希望之火。

②求人与帮人:注意推销不是乞讨,客户在很多时候是需要帮助的。

③自信与自尊:“推销是从被拒绝开始的”,正是有了“拒绝”,才有了业务员存在的必要;一见到业务员就笑逐颜开,张开双臂欢迎你的人很少,这甚至会让人觉得不正常。

④原则与信条:“客户永远都是对的”,要了解尊重客户的要求,但不是要满足他的所有要求。实际上也无法满足他的所有要求。

(资料来源:中国国际海运网)

背景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 《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其他单位,未经商务部授权,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审批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等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接受前款规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国际货代企业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第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八条 《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营业条件包括:

(一)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四)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第九条 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规定》第七条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三)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第十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第十一条 《规定》及本细则中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分公司。

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三)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五)企业章程(或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七)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

(八)投资者出资协议;

(九)法定代表人简历;

(十)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十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

(十三)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三)、(十一)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

(一)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申请人资格;

(四)申请人信誉;

(五)业务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时间要求,报商务部审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文件不齐;

(二)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三)商务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

(一)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

(二)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三)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第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请人收到商务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商务部报批。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商务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含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商务部报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

(二)批准证书(影印件);

(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

(五)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

(六)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七)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应当于批复之日起90天内持总公司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增资后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商务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超过180天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除申请延期获准外,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业行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申请或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商务部依照前款规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生以下变更,必须报商务部审批,并换领批准证书: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类型;

(三)股权关系;

(四)注册资本减少;

(五)经营范围;

(六)经营地域。

发生以下变更,在报商务部备案后,直接换领批准证书:

(一)通信地址或营业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资本增加;

(四)隶属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

第四章 年审和换证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年审、换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换证工作。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含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及异地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报送年审登记表、验资报告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申请办理年审。

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守执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企业年审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第二十八条 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证。企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换证登记表;

(二)批准证书(正本);

(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连续三年年审合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报送商务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第三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换证时应当对其经营资格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批准证书: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不按时办理换证手续;

(三)私自进行股权转让;

(四)擅自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等主要事项而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商务部将对上述情况予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予以注销或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丧失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如欲继续从事该项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代理人或者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包括:

(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四)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按照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所列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可委托行业协会参照国际惯例制订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款,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无须商务部同意即可引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也可自己制订交易条款,但必须在商务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并对统计数字的真实性负责。业务统计的编报办法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业务,应当与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双方发生业务纠纷,应当以所签书面协议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应当向货主签发运输单证。与货主发生业务纠纷,应当以所签运输单证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与实际承运人发生业务纠纷,应当以其与实际承运人所签运输合同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使用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实行登记编号制度。凡在我国境内签发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必须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报商务部登记,并在单据上注明批准编号。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管理工作。禁止出借。如遇遗失、版本修改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商务部报备。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实行责任保险制度,须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投保责任保险。

第三十八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时,其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其承担责任的基础、责任限额、免责条件以及丧失责任限制的前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使用批准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编号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并在主要办公文具及单证上印制企业名称及企业编号。

第四十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将规定范围内的注册资本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将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转让或变相转让;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其营业部名义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不得与不具有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权的单位订立任何协议而使之可以单独或与之共同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者获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可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并可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货主分享佣金。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运价本向货主收取费用。此种情况下,不得从实际承运人处接受佣金。

第四十三条 外国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以下同)驻华代表机构只能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凭批准证书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发票。

第四十五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以发布虚假广告、分享佣金、退返回扣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违反《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商务部授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商务部撤销其批准证书。

第四十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违反《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经外经贸部授权,可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建议商务部撤销其批准证书。

受到撤销经营批准证书处罚的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登记。该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企业恢复开展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整顿;

(二)主要责任人受到处理或处分;

(三)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恢复开展业务的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恢复开展业务。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擅自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行业主管部门对此应予以公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公告后应当报商务部备案。该单位5年之内不得独立或者参与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依法成立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

第五十条 行业协会是以服务会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根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其宗旨是推动会员企业间加强横向联系、交流信息、增进相互间协作,鼓励和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竞争,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十一条 行业协会根据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款,报商务部批准后,供本行业企业使用。

第五十二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适用《规定》及本细则,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