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职工薪酬
11.1 基础知识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将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义务,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对职工的股份支付本质上也属于职工薪酬,但其具有期权性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由股份支付准则进行规范。
11.1.1 职工薪酬的概念及构成
1.职工薪酬的概念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是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既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也包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
以上所称职工,包括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虽与企业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的人员,但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纳入本准则的职工范畴。
2.职工薪酬的构成(范围)
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类似于国际准则养老金计划中的设定提存计划。根据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非货币性薪酬主要为非货币性福利,通常包括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向职工无偿提供自己拥有的资产的使用权、为职工无偿提供类似医疗保健等服务等。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11.1.2 职工薪酬准则的适用范围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2)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11.1.3 职工薪酬准则的制定背景
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而努力,职工为了报酬最大化而奋斗。一个公司给予相应职位的报酬决定了这个公司招贤纳才的能力,决定了员工层与管理层的目标是否一致,决定了公司的前景。
但是,如此重要的概念,我国原先并没有一个整体、明晰的框架。首先,我们对职工薪酬的理解比较狭隘,一般仅指工资和福利费;其次,在会计处理上涉及的科目也比较分散,例如应付工资、应付职工福利费、其他应缴款、其他应付款等,而且各个企业对报酬界线的划定也各有不同。
“职工薪酬”这个名称得益于当前上市公司、股份公司中建立的职工薪酬委员会,它是指广义的报酬,是对现行所有职工福利的一个涵盖和总结。
准则系统地规范了企业和职工建立在雇佣基础上的各种支付关系,提出了明确的概念和包含的项目,统一了各项薪酬的确认原则,同时引入了两类新的福利。
职工薪酬最基础的内容是工资和福利费。这里,工资包括了一切构成工资总额的部分,如奖金、津贴、补贴等。职工福利费一般都是用于改善职工生活条件,对于非独立法人和非对外营利性的职工医院、浴室、食堂餐饮(包括自制餐饮和外包餐饮)等均可在福利费中列支。以前,职工福利费的处理一般是按工资的14%计提福利费,新准则则要求按实际发生额列支,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时,作纳税调整,年末账户余额清算结零。五险一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前被认为是职工福利,现在新准则明确将其纳入薪酬范围。职工薪酬还包含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这是因为这两项经费可以为职工的后续教育作支出准备;另外还包含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工资和医疗费用,这是因为企业要获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既包括在职期间也包括离职期间的;企业与职工协议停止其服务但未解除劳动关系(如内退职工、待退休职工),企业需为其按期支付停止服务日至法定退休日这一期间的每期工资并为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此外,参照国际惯例,新准则引入辞退福利部分内容。辞退福利则是指当职工还没有到退休的时候,企业提前与其终止了劳务合同,相当于辞退了该员工而给他一笔作为补偿的资金,或者为了鼓励员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新准则)是根据我国现行的职工薪酬有关政策和实际做法,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AS19)的基础上起草的。这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在会计方面实现与国际惯例趋同实行的重大举措,对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具有重要意义。
11.1.4 职工薪酬准则的主要内容框架
职工薪酬准则的主要内容框架如图11-1所示。
图11-1 职工薪酬准则的主要内容框架
11.1.5 新、旧准则差异比较
(1)新准则是相关规范内容的首次制定、归纳和颁布,即首次在一个准则中系统地规范了企业和职工建立在雇佣关系上的各种支付关系,而以往则是分散在其他准则中零星的涉及规范。
(2)新准则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即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辞退福利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共计8项内容,同时明确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这也是会计准则中首次如此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
(3)新准则所规范的职工薪酬较以往相比内涵大为增加,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包括以往包含在福利费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类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更增加了诸如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新增的职工薪酬形式,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4)新准则规范和明确了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
1)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应由生产产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成本;应由产品和在建工程负担以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费用。而以往则是除了工资津贴和福利费按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外,其他职工薪酬则全部计入当期费用。
2)明确了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计算,确认为应付职工福利的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冲减企业职工福利费负债的余额。
而以往则是各类企业不尽相同,有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并保留余额,有的则按实列支不留余额,本准则统一了对于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3)增加了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新型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 辞退福利。对于企业在正常退休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的补偿,在符合企业已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这两个条件时应确认为负债并列入当期费用。
② 带薪休假等新型职工薪酬。对于非累积的带薪休假,诸如产假等,由于权利和义务不能结转下期,故会计上不作处理;对于可累积的带薪休假,由于权利和义务可以结转下期,根据下一年度预期休假数超过带薪休假数对应的工资金额确认为负债,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以现金补偿未行使的职工累积带薪休假时,冲减已计提的负债,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新准则统一了关于职工薪酬的披露原则,首次明确规范了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即因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各类社会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职工薪酬等项目的金额。同时规范了对于因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计划建议的职工数量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根据《或有事项》准则规定进行披露。
11.1.6 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
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新准则与旧制度等相比,取消了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要求,执行新准则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由企业掌握,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将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发生一定的影响。
(2)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而可能发生的补偿,旧制度要求在发生时据实列支。新准则要求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应做预计负债处理,这也将影响各期损益。
11.1.7 职工薪酬的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1)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2)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3)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4)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5)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6)其他职工薪酬。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披露。
11.2 确认和计量
11.2.1 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提示】(1)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全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负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简称“辞退福利”)除外。
(2)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金额时,很多项目是国家(或企业年金计划)统一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向工会部门缴纳的工会经费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
国家(或企业年金计划)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计算确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根据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的差异,综合考虑物价变动、预计实施的职工薪酬计划等因素,对下一会计期间预计金额进行调整。
企业计提职工薪酬,税收允许扣除的职工薪酬标准与企业预计金额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处理。
(3)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成本确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确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
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资产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
提供给职工整体使用的资产应计提的折旧、应付的租金,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分期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例11-1 2011年5月,A公司财会部门编制的工资结算汇总表如表11-1所示。
表11-1 工资结算汇总表2011年5月 单位:元
【讲解】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1)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
(2)用现金发放工资。
(3)结转本月代扣款项(代扣本厂房租870元,为市托儿所代扣托儿费810元)。
(4)开出转账支票,支付代扣的托儿费。
例11-2 2011年3月,A公司财会部门编制的应付社会保险费分配表如表11-2所示。
表11-2 应付社会保险费分配表2011年3月 单位:元
【讲解】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例11-3 2011年4月,A公司财会部门编制的应付职工教育经费分配表如表11-3所示。
表11-3 应付职工教育经费分配表2011年4月 单位:元
【讲解】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例11-4 A公司2011年1月工资总额252000元,其中产品生产工人工资120000元,在建工程人员工资60000元,管理人员工资45000元,产品销售人员工资27000元。该企业按14%的比例计提福利费。该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企业负担50%,职工个人负担50%,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0%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本期该企业缴纳上月职工住房公积金41400元。
试作A公司的会计处理。
【讲解】
(1)工资及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本期该企业应计提福利费=252000×14%=35280(元)
其中,生产工人福利费=120000×14%=16800(元)
在建工程人员福利费=60000×14%=8400(元)
管理人员福利费=60000×14%=8400(元)
销售人员福利费=27000×14%=378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其中,“应付职工薪酬——应交住房公积金”贷方的25200元,是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而由企业代扣代缴的部分。
(2)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本期应计提住房公积金=252000×10%=25200(元),应根据受益原则,在产品成本和本期费用等相关资产成本和当期损益间进行分配。
① 本期计提住房公积金。
② 本期交纳住房公积金。
11.2.2 辞退福利——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提示】(1)辞退福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二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标准的方式,或者将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末。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预计数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产生差额较大的原因。
(2)对于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应当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因被辞退职工不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期费用而不作为资产成本。
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比照辞退福利处理。
(3)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
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
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确认条件。
11.3 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
11.3.1 应付职工薪酬
1.会计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1)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的,按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可行权日之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企业发放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1)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2)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6)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11.3.2 在建工程
1.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处理。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发生的油气勘探支出和油气开发支出,可以单独设置“油气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科目。
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
2.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自营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1)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
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费用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2)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在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油气勘探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属于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油气资产”科目,贷记“油气勘探支出”科目;属于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借记“勘探费用”科目,贷记“油气勘探支出”科目。
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在油气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相关支出,借记“油气开发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开发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油气资产”科目,贷记“油气开发支出”科目。
11.3.3 专项应付款
1.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
2.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专项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收到或应收的资本性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11.3.4 盈余公积
1.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的盈余公积。
2.明细核算
本科目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分别“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明细核算。
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盈余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11.3.5 利润分配
1.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2.明细核算
本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3.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本科目(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贷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企业(金融)按规定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借记本科目(提取一般风险准备),贷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
11.3.6 生产成本
1.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
企业(农业)进行农业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可将本科目改为“5001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并分别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业和水产业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和农产品)和成本项目,进行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企业(房地产开发)可将本科目改为“5001开发成本”科目。
2.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按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基本生产成本应当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产品的品种、类别、订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下同),并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或尚未收获的农产品成本。
3.生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原材料”、“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各生产车间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期(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于期(月)末,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2)生产性生物资产在产出农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农业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
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农产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共同负担的费用,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
期(月)末,可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对上述共同负担的费用进行分配,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农产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等科目,贷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科目。
应由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负担的费用,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在农产品各品种之间进行分配;如有尚未收获的农产品,还应当在已收获和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验收入库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农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农产品)。
11.3.7 制造费用
1.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除季节性的生产性企业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2.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按不同的生产车间、部门和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制造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发生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发生季节性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11.3.8 劳务成本
1.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企业(证券)在为上市公司进行承销业务发生的各项相关支出,可将本科目改为“5201待转承销费用”科目,并按照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成或尚未结转的劳务成本。
2.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按提供劳务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劳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各项劳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建造承包商对外单位、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包括运输设备)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机械作业”科目。结转劳务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11.3.9 研发支出
1.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2.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3.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月)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11.3.10 工程施工
1.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2.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
3.工程施工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11.3.11 机械作业
1.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包括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机械发生的机械租赁费,在“工程施工”科目核算。
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2.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施工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运输单位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成本项目一般分为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为组织和管理机械作业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3.机械作业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科目。
(2)期(月)末,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为本单位承包的工程进行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的成本,应转入承包工程的成本,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外单位、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包括运输设备)的成本,借记“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11.3.12 其他业务成本
1.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2.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11.3.13 销售费用
1.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金融)应将本科目改为“6601业务及管理费”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折旧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范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差旅费、水电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取暖降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技术转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物业管理费、研究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企业(金融)不应设置“管理费用”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2.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销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11.3.14 管理费用
1.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企业(商品流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2.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11.3.15 勘探费用
1.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在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地质调查、物理化学勘探各项支出和非成功探井等支出。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2.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按勘探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勘探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非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油气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钻井勘探支出中属于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油气勘探支出”科目。
附 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三章 披露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第八条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
本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对职工的股份支付,也属于职工薪酬。
(一)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二)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三)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四)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下称“辞退福利”)除外。
(一)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三、辞退福利
(一)辞退福利包括:
(1)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二)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批准。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款项推迟至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条件。
(三)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符合本准则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确认条件、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