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章 地狱门前的锥心之痛(1)
2011年7月19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执行死刑。许迈永落马前敛财超2亿元,以“钱多、房多、女人多”而获“许三多”称号。姜人杰落马前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上亿元。
苏杭二市风景秀美,有“上有天堂,下有苏杭”之说,然而,来自苏杭的两位原副市长许迈永、姜人杰却一点都不美丽,他们均通过腐败行为敛财过亿,罪行恶劣,臭名昭著,令人发指,他们可谓是典型的“腐市长”,他们更是丑陋肮脏的大煞风景者。
两位“腐市长”在同一天被执行死刑,不知是不是一种巧合,但这种同时处决一定级别以上腐败官员的做法却释放出一种强烈的反腐信号,对今后的反腐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死刑是刑罚中的最高刑,是最严厉的、最有震慑力的。近几年来,尽管国家在不断加大反腐力度,处决了成克杰、郑筱萸、胡长清等一批腐败官员,令人拍手称快。但实事求是地说,因为腐败问题而被执行死刑的高级别官员还是不多见的。此外,当前国际司法的潮流是废除死刑,顺应这种潮流,我国也开始奉行“少杀慎杀”的原则,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这样的一种日趋宽松的司法氛围中,法院果断对两位曾居高位的“腐市长”处以最严厉的极刑,凸显了国家反腐败的决心。
腐败猛于虎,腐败是啃噬国家肌体的恶性病毒,腐败为民众深恶痛绝。对于反腐败工作取得的成效,民众看在眼里,喜在心上。平心而论,当前的反腐形势依然严峻,反腐之路任重道远,国家在这样一个反腐的关键时期祭出重拳,一并处决两名“腐市长”,让民众看到了反腐的希望,坚定了反腐的信心。
据史料记载,这是和珅被收监后的第七天,即正月十五元宵节,在大牢中写下的诗,题为《上元夜狱中对月》:
夜色明如许,嗟余困不伸。百年原是梦,廿载枉劳神。室暗难挨晓,墙高不见春。星辰环冷月,缧绁泣孤臣。对景伤前事,怀才误此身。馀生料无几,空负九重仁。今夕是何夕,元宵又一春。可怜此夜月,分外照愁人。思与更俱永,恩随节共新。圣明幽隐烛,缧绁有孤臣。
从“百年原是梦,廿载枉劳神”的句子看,这时的和珅的确有所后悔。又说“对景伤前事,怀才误此身”,把贪贿当成才能、将才能当成过错,不能说他没有怨恨。
进入新世纪以来,走向地狱的就可以列出一个不短的名单:胡长清、成克杰、段义和、李真、许迈永、姜人杰……
难道这些官员不知道生命的可贵?难道不知道贪腐的下场?难道没有从死刑贪官身上吸取教训?
“我在思想上成了脱缰的野马”——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的忏悔解析
基本案情
胡长清,男,1948年10月生,湖南常德人,大专文化。1968年3月参加工作。江西省原副省长、省委党组成员、江西省第九届人大代表。
1999年8月17日,时任江西省副省长的胡长清率江西团参加昆明“世博会”期间,违反组织纪律,不与任何人打招呼,一人出走到广州,并以“陈风齐”的假身份证入住中国大酒店。有关部门遍寻无果后,出动警力,才在中国大酒店内的一间客房里,找到更名换姓的胡长清。在他的皮包里,还有一沓刚收受且尚未启封的2万元人民币。除了假身份证之外,胡长清的身上还有一枚白金领带夹,据此调查组又牵出了一个关键的行贿人周雪华。一桩大案,开始露出端倪。事后中纪委调查表明: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先后收受、索取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544万元,多次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还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161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胡长清的反常举动,引起了中纪委、中组部的注意。于是,胡长清被带往北京接受审查。审查期间,胡妻及胡的情妇均被纳入审查组的视线。在其后的监控中,发现胡妻仓皇转移银行存款,扣押后得知竟达300万元之巨。一起震惊全国的经济大案浮出水面!
1999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胡长清以受贿罪立案侦查,经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9月29日、10月10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和逮捕。1999年12月3日,江西省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罢免其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2000年2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0年2月13日、2月14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根据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法庭经审理查明,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江西奥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周雪华(另案处理)、江西金阳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卫东(另案处理)等18人及江西省商业储运公司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元。其中人民币280余万元、美元8万元、港元94万元以及价值97万元人民币的贵重物品。胡长清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法庭审理还查明,胡长清为自己职务提升及工作调动拉关系,1997年至1999年6月,先后5次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8万元。此外,胡长清还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161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0年2月15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长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超出其合法收入的161.77万元,予以追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追缴非法所得161.77万元。一审宣判后,胡长清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3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3月8日,胡长清被执行死刑。
落马之后的忏悔
几天来,我日夜思考,夜不能寐,认真坦白交代自己所犯下的一系列严重错误。这些问题相当严重,性质十分恶劣。思想上的堕落、经济上的犯罪、生活上的腐败,使我变成了另外一个人。越反省深思,越感到很对不起组织上的多年培养教育,对不起党的教导,对不起群众,也对不起父老乡亲,对不起我的妻子和儿女。我泪流不止,模糊了眼睛。
我为什么堕入到今天这个地步?为什么对中央一系列重要指示和中纪委三令五申的各项规定置之不顾?为什么辜负了党的多年培养教育?为什么辜负了人民群众的重托?这一连串的问号需要自己来回答,需要自己来忏悔。
第一,不学习,迷失了政治方向。放松学习,头脑空虚,不用正确的理论去武装,政治上就必然不成熟,势必误入歧途。我就是这种人。过去讲学习,也参加了,也学一点,那都是为了应付一下工作,装饰一下自己,实际上抱着学不学无所谓的态度,没有把学习放在应有的重要位置。以前,自己根本没有认真去读邓小平著作,去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许多重要指示,看文件一目十行,听传达一听了之,讨论发言夸夸其谈,教育管理别人头头是道。这次“三讲”教育虽然按规定学了,但也很肤浅,没有学进去,更谈不上钻研。由于学得少,学不进,头脑就空虚,思想就贫乏,正确的东西没有去占领,错误消极的东西就乘虚而入。
我曾错误地认为,“民以食为天”,谁不吃喝?吃一点、喝一点算不了啥,根本没有去思考吃喝之中大有文章,今天在一起吃喝一顿,明天就有可能和你拉上关系,很快就会有事找你。他跟你拉上关系,再千方百计找到你的住处,送上些钱和物品,说是关心你,给你零花钱,自己的钱,没关系,其实背后藏匿着要你办事。今日不找你,总有一天会找你。找你办不办?事情不大,但他要达到自己的目的,就要你出出面,说说话,帮帮忙。俗话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这在我这里教训极为深刻和惨痛。和我拉上关系的、送钱的人大多都是请我出来吃顿饭而联系上的。时间一长,接触的次数就多了,也就无所拘束了,违法乱纪的事也就干起来了。明知送的钱不能要,但又觉得是“朋友”相送,也就收下不感烫手。拿了人家的钱,人家请你打个电话,出面办个事情,也就是自然的了。这次找你,下次还可能找你;这次办的事情不多也不大,下次很有可能更多更大。这岂有不犯错误甚至严重错误的?吃了、喝了、拿了,你就必然被他牵着鼻子走,陷入深重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剖析到这里联想起中央关于不许接受有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收受礼品的决定是多么的英明、正确啊!
第二,忘了本,丢掉了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早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就谆谆告诫全党,革命胜利后,全国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仍然需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继续保持和发扬谦虚谨慎的优良作风。提醒党内一些同志在硝烟弥漫的战场不曾被敌人的枪炮子弹打倒,新中国成立后,可能要被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所击中。也多次教育全党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务必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要特别警惕灯红酒绿对干部的腐蚀和影响。我没有按照这些教导去做,忘了本,丢掉了好传统,忘乎所以,在资产阶级糖衣炮弹面前打了败仗。
我家祖祖辈辈在农村以种田为生,我出生在一个穷乡僻壤的山村,小时放过牛,种过田,上山砍柴,每天上学早上要跑三四公里的路。经常还要挑20斤萝卜到小集镇上去叫卖,挣两个小钱好买个本子读书上学,还可以交点学费。至今,后背、脖子上还有小时挑萝卜、挑柴卖而被担子磨起来的大包。一双破旧球鞋,穿了整整五年,我妈给我补了又补,下雨天湿了,我爹晚上便在火坑边给我烤干。为了支持我读中学,让两个姐姐中途辍学,确保我一人奔前途有个出息。我父亲在20世纪60年代因水肿病未能治愈而去世了,那时我才不到12岁,就靠我小脚的母亲养育我(现已94岁还健在)。写到这里,我痛哭流泪了,心里十分难受。家乡的山水养育了我,父老乡亲帮助了我,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培养了我,我由一个农民的儿子成长为一名副省级干部,是多么不容易啊!我悔恨莫及,痛苦难忍。后来我成长起来了,生活好了,进入大城市,当了高级干部,可是把过去忘记了,“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现在我犯了严重错误,真正体会到了保持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和艰苦朴素的作风是多么重要!它是一剂十分难得的良药,可以教育挽救人们的性命!痛定思痛,我要永远牢记这一惨痛的教训。
第三,放松改造,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的私欲恶性膨胀。追求个人的东西太多,总想地位更高一点,工作单位再好一点,名望更大一点,家庭还要圆满一点。一句话,只顾着追逐个人的享受和安逸,个人私欲恶性膨胀。俗话说:天高不算高,个人欲望第一高。这正是对我思想一针见血地批判。想当初,我和爱人结婚,是借钱办的旅行结婚,她在纺织厂工作十分辛苦,三班倒,起早贪黑,还要带孩子,每月就几十元钱的工资,还要还欠款,度日如年,生活那样艰苦,我们也挺过来了。可是到了今天,反而还嫌不足。我给别人有时写书法,也常写“知足常乐”,可是自己教育了别人而没有自我觉悟。那时,我和爱人上街,有时连一根冰棒都舍不得买来吃,到自由市场去买菜还要砍价。过去,黑白电视机都买不起,而今有了彩电还要追求宽屏幕的,有了不少钱,还要囤积。也不知要那些钱是为了什么?!现在,才真正认识到,钱财是身外之物,害人太狠。钱少一点,可以催人向上,打掉头脑里许多私心杂念;钱多了,就容易走歪门邪道,将你葬身其中。这种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想对我及我一家带来了极大的灾难。由此反思,改革开放越深入,经济越发展,个人世界观的改造更越要抓紧,须臾不可放松。否则,非被时代淘汰不可,成为历史的罪人。近些年来,由于一些极端错误的思想在头脑里作怪,我在思想上成了脱缰的野马,丧失了应有的警觉;在交往上成了江湖来客,丧失了应有的原则;在行动上天马行空,丧失了应有的约束,导致今天的恶果,教训是极为惨痛的!
警示:越是位高权重越要加强个人修养
胡长清从一个高级干部堕落成为一个腐败分子、人民的罪人,根本的原因在于他背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对党心怀异志,贪权、贪财、贪色、私欲极度膨胀。他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手段,大肆索贿受贿,疯狂敛财,达到利令智昏、胆大包天的地步。他曾赤裸裸地对人说:“现在我花你们几个钱,今后等我当了大官,只要写个字条,打个电话,你们就会几百万、几千万地赚。”事实上,他正是这样干的,变成了地地道道的贪官污吏。由此可见,权力一旦掌握在腐败分子的手中,就会变成祸国殃民的“资本”。越是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越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领导干部要加强个人修养。
1969年,胡长清抱着个人升官发财的目的入了党,如他自己所言,“对入党的动机和目的没有真正搞明白,带着入了党就有了个人政治资本的想法”钻入了党内。入党后,这种错误的动机没有抛弃,又没有很好地进行思想改造。他在案发后自我检查说:“我完全放松了学习,平时学习一点,也是应付工作之需,装潢门面。”在任江西省省长助理前,尽管客观环境还没有个人欲望恶性膨胀的条件,但他也采取各种办法搞钱、捞名。他参与倒卖钢材、柏油,用权力影响为自己出版推销台历、挂历,利用关系为银行揽储得回扣,参与企业入股分红等,捞取钱财不遗余力;他通过自己在北京大学行政管理学院的关系,办了一套函授本科学历和法学学士学位证书,把这些假材料装入个人档案,借此,胡被几所大学聘为教授,满足了要“名”的欲望。到江西任省长助理,尤其是当了副省长以后,胡长清地位升高,权力增大,其个人私欲更是恶性膨胀,党性观念荡然无存。正如他在悔过书中所说,“党的观念淡化,入党誓言几乎忘得精光。”“除了每月形式上缴纳一次党费,头脑里再也没有‘共产党员’这个概念。”胡长清案件再次警示我们:理想、信念不是空洞、抽象的,它具体、实在,普遍存在并深刻地影响着党员干部的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十分重视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问题。
胡长清的犯罪事实告诉我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到不为各种诱惑所动,根本的问题是要坚定政治信念,立党为公。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要从胡长清这个反面教材中汲取教训,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职务越高、权力越大,越要严于律己。不仅严格要求自己,还要严格教育和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仅领导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自励,切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从这些年揭露出来的涉及领导干部的大案要案看,一些领导干部的权钱交易行径之所以能够得逞,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在这方面,已有的制度要坚决执行,需要完善的要继续完善,没有建立的要抓紧建立。
胡长清被依法严惩,对于广大领导干部是一个警示,对于执迷不悟者是一个警告,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是一个鼓舞和激励。它告诉人们,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犯法,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主宰生的是自己,主宰死的也是自己”——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的忏悔解析
基本案情
李真,1962年5月29日生,祖籍山西大同市。曾任河北省原省长、省委书记程维高的秘书;1994年12月,任河北省委办公厅副主任。1995年9月被任命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1997年5月任河北省国税局局长,1998年任河北省国税局党组书记。被捕前曾被列为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双料后备领导干部。
2002年8月3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真在担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河北省委办公厅秘书和副主任、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和局长期间,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14万余元;伙同他人侵吞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河北办事处现金、中兴电子公司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共计2967万元,李真从中分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0余万元。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李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真不服,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核实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真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11月13日,李真被执行死刑。
临刑前的忏悔
尊敬的各位领导:
在事业上我曾有过昨日的辉煌,可竟在一夜之间沦为了今天的阶下囚。此时我深为失去自由、亲人而痛苦,更为对党和人民犯下重罪而悔恨!
当接到逮捕通知书的瞬间,犹如一声晴天霹雳击落在我心头,美好的锦绣前程顿时坠入了万丈深渊,精神上陷入了极度痛苦之中。由于环境、身份的巨变,使我冷静、清醒了许多,回顾起往日生活,从心底油然萌生了一种无限的悔恨和痛苦。过去自己曾有过辉煌的事业,美好的未来,有慈祥、善良的老妈妈,聪明可爱的小儿子,本应万分珍惜,可竟被权力、荣耀冲昏了头脑,犯下了党和人民不可饶恕的罪行,这一切一切使我痛悔不已,我的心在滴血!
我像所有同龄人一样,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从小沐浴着党的阳光雨露,吸吮着人民的乳汁,从小学到大学最后走上工作岗位,党和人民给予了我很多殊荣。我出生在一个干部家庭,父母均是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他们一生都很正直、善良,对党的事业赤胆忠诚。在我成长的道路上,他们对我关爱备至,对我的未来寄予了无限的希望,应该讲我从小受到了良好的家庭熏陶。自己也曾是一个热血男儿,青年时代常常和朋友、亲人们在一起谈理想、谈未来,忧国忧民,对社会上腐败现象无比愤慨,万分鄙视。心中暗下决心,如有一天在事业上有所成就,一定要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己任,用自己的一腔热血报效祖国。在参加工作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我信心十足,拼命工作,在事业上有着强烈的进取心,渴望在人生道路上能闯出一番辉煌的伟业。
在我事业成长的过程中,党组织付出了极大的心血,给予许多关怀和培养并为我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和环境。我本应更加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珍惜机遇,做好工作。可我却未能正确地对待、清醒地把握,使初衷偏离了航向。
在河北当时复杂的政治环境中,这种特殊的状态也使我很快就成为一个非常特殊的人物,其影响和作用远超过了我的实际权力。由于我缺少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对党的组织原则、规章制度理解得不深,领会得不好。对这种不正常的状态非但没有清醒、正确的认识,反而养成了骄狂、自以为是的坏作风,并被官场上的阿谀奉承、不择手段的追逐名利等陋习所迷惑。这些阴暗的消极现象对我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也逐渐萌生了一种迫切追求功名的欲望,还对自己的未来设计了一个所谓的发展蓝图,希望将来能成为一任封疆大吏或政府阁员,在这种强烈的功名思想驱使下,我利用工作之便,广泛地建立密切关系。凡有求于我的人,只要认为应该帮助,即使由此给己带来某种不利也都在所不惜地尽量给予支持,根本没想有些事是党纪国法所不允许的,而认为这种所谓的豪情仗义、敢作敢为一定能在政坛上赢得一批坚定的支持者和人格上的“赞誉”,会对未来的仕途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这种政治上的幼稚,确实也曾使我同省内的有些省、市级领导建立了极为“亲密”的关系,当然也有相互利用的心理。凡我认为有可能的都积极地给予支持。这种效果,使我在他们心目中的位置就越感重要,觉得我的作用无人可以替代,再加上渲染,我在河北政坛上竟成了一个神乎其神的人物了。长时间如此特殊而又不正常的状态导致在省内的广大干部、群众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使我们党的形象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这种对己可悲、对党的事业有损的结果,确实是我当初始料不及的,现在想来,真是追悔莫及。
当然事业上的发展,也还有自我奋斗、努力工作的一面。但如此表现也有功利因素。最终我于1994年年底被任命为省委办公厅副主任。1995年年底省委换届后,我经过慎重考虑,认为由于没有基层经历,会影响长远发展,特提出离开秘书岗位,到地市锻炼一下,结果未能如愿。最后于1996年年初到省国税局任副局长、党组副书记。1997年5月我被任命为省国税局局长。
然而可悲的是,在权力和荣誉面前,我再次被冲昏了头脑,犯下了许多无法挽回的错误。本来荣誉的获取、权力的晋升是在同志们的高度信任、大力支持、党组织的亲切关怀和苦心培养下取得的,我理应万分珍惜,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希望,而我却未能正确对待、清醒把握,反而当成炫耀的资本并精心设计下一步的发展目标。当被省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均确定为省、部级后备干部后更感到春风得意,并在工作中充分暴露了思想及性格上的弱点,骄狂傲慢、主观臆断。更有甚者,伴随着权力和荣誉同时出现了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而触犯国家法律的事情。直到东窗事发方噩梦初醒,但悔之已晚。
入狱后,经过极为痛苦的回顾,深思为什么自己从一个年轻有为的领导干部沦为阶下囚?我认为,首先是忽视了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使理想和信念产生了动摇,灵魂受到了腐蚀。本来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必然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改造主观世界的宗旨是真正树立为党、为民族谋利益的思想,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才能追求、奋斗不偏离航向,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当初我在工作岗位上也确实想通过自己的拼搏使工作更为出色,但干好工作的目的却缺少纯洁高尚的情操,心灵深处有一种强烈的功名欲望,这正是我铸成今天大错的主要根源。
其次是秉正无私、两袖清风是任何领导干部应遵守的准则。这方面虽说我受党培养教育多年,且从小得到过父母良好的熏陶,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上交往日益增多,自身权位的逐渐显赫,既被社会上阴暗腐败的消极现象所诱惑,又被根深蒂固的“功名道义”思想所左右,更被权力和胜利冲昏了头脑,致使出现了严重违反法纪,凭借权力和影响贪图享受、奢侈腐化等问题。如:离婚后为了方便生活,我寻找一个现役军人到家中长期照顾小孩和我。除了在秦皇岛、承德、廊坊建立高档培训中心外,还在北京建了个极为豪华的小办事处,形式上为省局工作服务,实质目的主要是为了自己与有关领导和朋友交往方便。特别是凡有恩于我的人,只要有求于我,为了知恩图报,我都尽量地给予帮助,有时不计后果,甚至违反原则。最终是这种所谓的“豪情仗义”葬送了自己的锦绣前程,毁灭了我亲手设计的发展蓝图。
再者是法律观念淡薄。作为当代的领导干部更应当认真地研究、掌握国家的法律、政策,而我却忽视了其重要性,从没深入地学习过法律知识,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只是局限在很一般意义上的了解,导致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发生的许多犯罪事例,多数也知道不对,但根本没有意识到是在严重地践踏法律。如果当初清楚地知道这种行为已触犯刑法,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无论如何也绝不会出现今天的局面。
从我的犯罪过程中,就不难看出上述根源。记得当初和个别高干子女、领导秘书交往时,看到他们吃、抽、穿、用极为奢华,请客送礼非常大方,还有一些自己非常敬重的领导,子女们也都在利用父亲的权力和影响,牟取暴利。这一切都在我心中既羡慕,又不平。我也掌握一定的权力,有相当的能力,需要一定层次的交往,又曾被许多人所“借用”,而自己的收入水平对如此消费只能是望尘莫及。既然他们能以合法的形式出现,通过权力和影响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我又为什么不能?这种思想在我脑海中多次闪过,萌生了一定要通过建立“合理”机制,获取经济保障的想法。对于请客送礼等官场陋习就更不以为然了。
在当初收受财物时也曾有过忐忑不安,担心由此而影响前程。记得我任秘书时曾有位市领导前来汇报工作,顺便送给我两条中华烟等小礼品,想收但怕领导得知后批评,有些为难,对方已面有不悦,恰司机进来就满不在意地收下了。对此送礼者比较满意,领导也不知此事。还有李国庭以我在京联系面宽、需要花钱为由,送给我五千元人民币,虽再三推辞,但在他的坚持下还是收下了,可事后又有顾虑,觉得不大稳妥,于是把此事向领导同志作了汇报,领导说,还是退给他为好。可退钱时,李非常生气,流着眼泪说我瞧不起他,并由此对我产生了某些看法。这两件事对我的思想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认为在当前请客送礼习以为常的社会大环境中,带有明显企图的人送礼,应坚决拒绝,一般层次的人送礼也可以拒绝,但有一定权位或友谊甚深的人送礼值得考虑。因回绝后不但有可能会影响感情,更重要的是由此可能会失去政治上的支持。收了这些人的礼,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出什么大事。这种思想逐渐导致我日后在收受金银首饰及巨额资金时都不能清醒地把握。更可怕的是对共产党的理想、信念产生了动摇。错误地认为这是党内的集体腐化,任何个人力量都无法扭转乾坤,与其一旦江山易手,自己万物皆空,不如权力在握之时及早做些经济准备。如真有不测也万无一失。现在深思,如党内同志都似我所想,那真要亡党亡国,但每一位共产党人都能洁身自爱,伸张正义,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努力奋斗的话,我们党的事业也一定能繁荣昌盛。我只想到蚁穴可以溃大堤,但殊不知小川还可以汇江海。我深受党恩,非但不能清正廉洁,反而丧失信心,随波逐流,真是愧对祖国,愧对人民。可见党中央一再强调整治党风,并下定决心严惩腐败是非常英明、正确的。尤其是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如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再缺少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行使权力的同时就必然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就更难以弥补。这种状况绝不能任其发展下去。
信仰的动摇、功名的追逐、金钱的向往,使我产生了让妻子出国留学、下海经商,建立一商一政家庭机制的想法。程的前任秘书吴庆五在事业上曾与我风雨同舟、共同拼搏并对我有知遇之恩。他告别政坛,下海经商,自然得到了我的大力支持。在妻子出国前夕,吴庆五提出给予经济资助,我当时只想到这是他对我一种情义的表示,但听到是笔巨款时,也确有惶恐的心理。他表明我们友谊甚深,这种做法完全是表达感情,千万不要介意。听后我心想以往曾给予过他很大支持,未来我与妻子发达了也还可以回报,心中坦然了许多。因此由衷地对他表达了感激后,同意接受此款。经历此事后,使我的心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对金钱的欲望也明显增强了。现在细想,如当初没有妻子出国,我的犯罪也绝达不到今天的严重程度。接着陆续出现了李国庭等人的经济支持。1994年年底,在妻子原打算出国前夕,李到石家庄出差,我和妻子去看他,他拿出5万美元说,出国读书,需要花钱,算是我的一点心意。当时我确实不好意思收,再三讲,您有这份心意,我就非常感激了,不需要给钱。今后如有可能,给她些项目支持。他听后带有感情地说:“别人有困难我还帮助,何况你呢?你若不收就是看不起我。”并又诚恳地讲道:“你年轻有为,做事一定要谨慎。今后如需花钱,我帮你批烟,千万不要找别人,避免出麻烦。”听后我怀着十分感激的心情收下此款。并陆续找他批烟,从中得利。根本没有意识到会出问题,更没从经济犯罪的角度去考虑此事。张在我做秘书时,他任“东租冀办”主任。由此我们相识并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关系。1991年至1992年间,我多次进京反映问题。但当时处境艰难,因没有合适理由连活动经费都难以解决。于是我曾请张给予帮助。他听后非常积极地提供了经济、物质上的支持。由此也对他有种既感激,又歉疚的心情。1993年10月因反映他挪用公款后,才向领导汇报了张和我及吴庆五的关系。张复职后,对我感恩备至,以在京活动不便为由,为我购置了一部汽车,并在我妻子出国前送了1万美金。收受此车,我也曾感到有些不妥,担心出事,提出将此车退还他,但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实现。
应当讲,家庭机制的运行已万事俱备,可万没想到就在此时,竟出现了一件使我羞辱、痛苦极深的事情,我的家庭出现变故,我和妻子分手离婚。上述原因得来的资金大部分放在新加坡她的账户上,当时既担心由此引出麻烦,可心中又十分不平,费尽心机建立的家庭机制,最终竟是人财两空。在我心里感到极不平衡时,正巧×××找我帮忙,当×××提出想承揽一些国税的基建项目并将挣得利润和我共同分配时,自己虽感到不妥,担心由此会出问题,可为了达到心态上的某种平衡,特别是顾全彼此间的深厚友谊,还是同意了这种想法。但也明确提出,为了我的长远发展,做工程一定要确保质量,挣合理利润,绝不能出任何问题等。×××表示非常理解,一定按我说的去做,并安慰我说:“你不要太顾忌,许多人批项目都是公开的要钱,我们如此慎重,不会有事。”就这样陆续将秦皇岛、承德、衡水国税培训中心的基建工程在形式上通过合法手续后,交给了他们。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又多次严肃地对基建负责人指出:一定要按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预算,严格控制,合理支出,确保质量。完工后要严格审计,出了问题拿你是问。以后又数次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认为工程质量好、比相邻类似的项目还节省了许多资金,不会出任何问题。因此日后×××将事先商定的利润送给我时,我只考虑此事如此周全,他人毫不知情,不要无非对方多点钱而已,要了还有长远保障。当然也认为他们为人诚恳、办事稳妥,而忽视了法律的尊严,使我贪婪而又糊涂地再一次触犯了刑律。在此前后,还有×××和我友谊甚深,对我的事业极为关注,可谓莫逆之交。在我到国税局工作后,进行了征管改革,其中之一是纳税人由手工报税改为电子报税。他与另一个人听到消息后一起找我,希望共同合作,使用他们提供的录入器,介绍该产品技术、质量绝对一流,而且价格略低于同类产品,不会因此而使我被动。为了体现友谊我爽快地答应了。之后明确指令项目负责人,一定要做好此事。在我离异后,曾有过进京工作的想法,他得知后说,过去所做之事不会忘了你,并于1992年年底,用所得利润在京为我购买了一套住房,以备将来之用(至今未用,也没办房产证)。当时我只深感此君豪爽仗义,值得深交,确实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已构成了经济犯罪。×××和我从小一起长大,可以说青梅竹马、情深意切。按她所言,我们的友爱犹如曾经沧海难为水。在她1996年下海经商后,多次利用我的影响牟取利益。起初我真有顾虑,生怕由此而毁坏声誉,让她多从我的未来前程、综合利益上去考虑,做事要万分慎重,并曾回绝过她的数次请求。但我离异后,首先在听她叙述下海后的艰难经历时有种愧疚感,然后又想到“商政”家庭机制已解体,由她取代最为理想。因此对她未来的商旅生涯,有了鼎力相助的想法,致使后来帮她在京开办公司,并将省局廊坊培训中心的基建项目交由她联系的省三建承揽。当然也千叮咛万嘱咐,做事要切记周全,绝不能为一时之得而带来长远不利。本以为谨慎有余、万无一失,殊不知已造成触犯刑律的严重后果。最后当真的大笔资金存放在家中时,已不再有愉悦的感觉,而更感到是种沉重的负担,特别是随着党中央反腐败形势的不断深入,在全国各地陆续严惩了一批腐败分子后,更是惊恐万分,生怕由此而身败名裂,因而有了向境外转移钱财的打算。实现这种意图最合适的人我想到了×××,之所以有这种考虑,是因为我们既有长久的共同利益,又对他的为人和办事能力确信无疑。果然当他听到我这一想法后,非常爽快地答应了,并商定万一败露后,要坚决咬定钱是他给我的。就这样在他的帮助下,实现了资金的境外转移。当李国庭被抓,“三讲”开始,特别是听到中纪委调查我的风声后,内心深处十分紧张,曾闪过向组织如实交代的念头。但最终还是被所谓的“道义、名节、前程”所左右,使我丧失了一次极好的机会,直至3月1日被组织隔离审查。
我被审查以来,说实话,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我的认罪态度是不好的,在如此特殊的情况下,不能说没有反思到自己的上述行为是犯罪,而是深知问题严重。开始也曾一度抱有一种侥幸心理,寄希望于昔日的领导、朋友帮忙、说话,只要自己坚持,厄运就能过去。到后来,当感到“营救”无望,特别是专案组已掌握了自己的大量犯罪证据后,又是一种所谓的“名节、道义”占据了我的心理。总是想过去和我有经济往来的这些朋友都曾是友谊甚深、善意的相互帮助,如今自己已落了个悲惨的状态,牵连和影响他人实在于心不忍,宁可以死相抵、也要在世上保全“名节”。更可悲的是把彻底地坦白、认罪当成是贪生怕死,把目前的境遇当成是对自己意志的磨炼,把所谓的“名节、道义”思想当成是一种优良的品格。这种极端错误的思想使我失去了许多立功的机会,也给司法机关办案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现在想来,自己身为一名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领导干部竟是这种思想境界和认识水平,真是羞愧和痛悔。所幸的是在专案组数位领导耐心、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下,我的认识逐渐发生了转变。应当讲从6月17日起我的思想认识有了一个大的飞跃。
专案组领导的提审使我至今难以忘怀,听了这些真诚而恳切、淳朴又高尚的正义良言,使我深受感染。我由衷地感受到,对我的感化、拯救绝非是用一种方法和技巧,而充分体现出一种诚挚、善良、人的美德和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看到他们在工作中严肃认真,不辞辛劳,无私无畏的敬业状态,深感自己是那么渺小。重新审视自己,使我真切地感受到,此时只有彻底的认罪、悔过、检举、立功才不辜负他们的善良、苦心,对得起党和人民。
随着问题交代的深入,我越感负罪深重,对不起生我养我、现已风烛残年、体弱多病的老妈妈。她一生向善、正直,含辛茹苦地把我抚养成人,对我的未来寄予了无限的希望。听到我被逮捕入狱的消息对她将是无法用语言形容的沉重打击。我对不起年幼无知、聪明可爱的小儿子。他从小没有得到母爱,缺少亲情,对我的依赖性很强,在需要父亲关爱的时候,却失去了我。多少次梦境中,他在哭喊着找爸爸。更对不起多年来教育我、培养我的各级党组织。参加工作以来,党和人民给予了我多少殊荣,我如此年龄就走上了正厅级领导岗位,是多少正直、比我有才华的人而没能得到的机遇。然而却在党和人民赋予我的权力面前,没能保持清醒的头脑,而是狂傲得意、忘乎所以,当成仕途成功的标志,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使信仰产生了危机,思想受到了腐蚀,不仅自己成了功名、金钱的牺牲品,还给党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给亲人们带来无限的痛苦。真是痛悔万分!在此我真切地向党和人民忏悔!向亲人们忏悔!
今天,我通过自身案情的彻底调查,已清醒地意识到问题的严重程度,心中备感焦虑。但当听专案组领导坚决而果断地讲到:“河北大案无论涉及到谁,牵连到什么人,都要坚决地一查到底,这就是党中央的态度”时,顿感一股热血涌上心头,党中央的决心已表明彻底查清此案绝非是单纯为了法律意义上的清算,而还有着更深远、更重大的政治意义,它能使全国人民树立信心、增强勇气,看到我们党的希望。这种意义之深远、重大已远远超过了眼前工作所受的暂时影响。说句心里话:连我本人也通过如此坚决地查处此案,又再次产生了坚定的理想和信念。坚信我们的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完全能够带领中国人民战胜任何艰难险阻,是无往而不胜的。对党的未来充满了无限的希望和信心。非常痛苦的是,我已错失良机,不能再为党和人民多作贡献为了能使这种效果、作用产生得更好、更大,为了能教育、警示、挽救那些依然麻木、自私的腐败分子,为了能让无数幸福、祥和的家庭免遭不幸,我发自心底地说,是专案组的领导用人性、用对亲人的责任唤醒了已绝望的我对生命的无限渴望,他们更用正义、良心,对国家、对民族负责的崇高精神,深深地感染了我,使我的心灵受到了一种强烈的震撼!此时,我不仅深深对自己的罪过痛悔而对河北大案所涉及的腐败分子尽己所能彻底地检举,而且诚恳地向党请求:将我处以极刑,用我曾可耻的一滴血,谢罪国人,也算是我向党和人民忏悔后的补过吧!这是我的心灵之声!
党和人民的罪人:李真
警示:腐败之路就是死亡之路
从专案组2000年3月1日对李真实施“双规”到对他执行死刑前期,李真经常夜不能寐,唉声叹气地说:“生和死原本离得这么近,近得只有一线之隔,而架着这条线的就是信念。”李真在交代完问题,心灵彻底“放松”之后,对办案人员说:“苏联解体后,有些高官为养家糊口,去看大门、卖馅饼,我就错误地认为,与其一旦江山易手,自己万物皆空,不如权力在握时及早做些经济准备,以防万无一失。可现在共产党的江山依旧稳如磐石,我却完了。”
李真利用自己的权力,不择手段地敛财。起诉书起诉他的犯罪事实中,属于索贿受贿的有19笔。大的捞钱机会他紧紧抓住,小的捞钱机会也不放过。1994年至1995年,卷烟市场好烟紧俏,李真通过张家口烟厂原厂长李国庭批条子,从中渔利60余万元。
李真到省国税局担任副局长、局长之后,看到建筑工程“油水”大,又在这方面做起了“文章”。他先后把省国税局承德、衡水、石家庄3个培训中心工程等6个工程强行“发包”给他的朋友,心安理得地从中收受贿赂305万元。
李真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败坏了党风,毁掉了一批干部。李真多年来利用手中的权力帮人借款、协调贷款,自己从中收受贿赂,使国家蒙受了几千万元的损失。李真还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为个别人谋取官位,助长了“跑官、卖官”风。在查办李真一案中,检察机关共查处包括厅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14人在内的47人。另外,河北省国税系统还有近40名干部职工因涉案受到法纪、政纪的处分。
权力是把双刃剑,为民则利,为己则害。权力一旦姓“私”,地狱随之为你开门。
李真是个有着极强权力欲的人。为了实现所谓的“政治抱负”,他费尽心机地为自己建立了一个追赶时髦的“红色档案”。在出身上,他移花接木,把自己填写成高干的“养子”。在学历上,他只是张家口柴沟堡师范学校的毕业生,在填写干部履历表时却写成河北师大物理系毕业;到河北省国税局工作后,又请一个教授代写论文,弄到了硕士学位的证书。什么级别也够不上的他从张家口向石家庄调动时,造了个假档案,大笔一挥填上了“正科级秘书”,这奠定了他日后升迁的基础。
李真很善于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和权力为自己的政治发展铺路。用被判死缓的原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吴庆五的话说:“李真是一个拿政治当生意做的人”“他常把省委常委会的用人方案在第一时间透给当事人,然后以此谋取自身利益。”李真多次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为别人的提拔升迁说话。他自己交代说,之所以这样做,是想“靠这种豪侠仗义,在政坛上赢得一批追随者和支持者,从而为自己的仕途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比如石家庄市原市长张二辰,李真本来是很看不上他的,说他是“乡下书记”,还认为他太滑,不可交。张二辰为扭转李真对他的看法,想方设法,通过物质、奉承等手段接触李真。后来石家庄市政府换届讨论人选时,李真就极力推荐张二辰。张二辰当上了石家庄市市长,李真的政治盟友中又增添了一名成员。
在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中,领导干部面临的诱惑和考验很多。人有七情六欲,但欲望有良莠之分、正邪之别。领导干部要能够控制欲望、节制欲望,防止私欲膨胀。否则,让膨胀的私欲缠身,就会像雪球滚到半山腰,刹也刹不住,挡也挡不住,只有滚至谷底摔得粉碎。
“职位再高只要犯了罪,都要被依法严惩”——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的忏悔解析
基本案情
王怀忠,男,1946年8月1日生于安徽省亳州市。1993年3月,任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1995年10月,任阜阳地委书记;1996年2月,任阜阳市委书记;1999年10月,任安徽省副省长,安徽省第九届人大代表。
2001年4月7日,王怀忠被“双规”;2002年9月28日,被依法罢免人大代表职务。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2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2年10月14日被逮捕。2003年11月13日,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03年12月2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怀忠案一审宣判。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怀忠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517.1万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怀忠对价值人民币480.5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职权强令索取他人的巨额贿赂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的查处,所犯受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怀忠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2004年2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怀忠在济南被执行死刑。
囹圄对话:“巨贪”放言“10万元以上的钱才是大钱”
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后,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记者赴山东省看守所,对这名“巨贪”进行了采访。2004年2月10日上午9点左右,记者们来到看守所,大约10分钟之后看守人员将王怀忠带到了采访现场。面对记者,王怀忠说出了自己怎样从收受小钱,到坦然收取别人送给他几十万元巨款的过程。
记者:你第一次收别人钱大概是多少?
王怀忠:第一次是小钱。就是有小孩到人家家里玩,过年了给压岁钱,大概给了千八百块钱吧。第一次我想一想,九几年我记不清了,是1995年是1996年、还是1997年?是1996年。过年了,他到我家送一箱牛羊肉,里头放了1万还是2万,用报纸包着,那是我第一次受贿。
记者:当时拿到这个钱是种什么样的感受?
王怀忠:是这样的,当时我不知道这里头有钱,因为箱子盖着,我以为他拿的是牛羊肉。后来我看到以后,第一次收,我感到这不应该,我要人家钱干啥呢?这不明显受贿吗?1万就够受贿判刑的了,5000就够立案的了,毕竟那是一两万。我感到自己不应该,想退还给他,但因为他在涡阳,有时我也忙,时间长了慢慢这个事就淡化了,反正这也不是什么大事,万把块钱也给我老婆了。
记者:有没有想到收到这些钱、收到别人的钱会付出这么大的代价?
王怀忠:当时考虑一个是不应该,一个是会付出代价,但是也考虑到不一定会付出什么代价。当时都是这样,也不是什么大事,或者有一个侥幸的心理,认为这事谁也不会乱讲,是他放里头的,我也没问他要,反正钱也不多,万把块钱就把它收下了。
记者:你指的大钱是个什么概念?王怀忠:就是10万元以上的大钱。
记者:你觉得你要不在领导岗位上他们会给你送钱吗?王怀忠:那倒不会。
记者:对那些曾经给你送过钱的人,现在对他们怎么看?
王怀忠:我怨恨我自己,对自己要求不严格,你不坐轿哪有抬轿的呢?还是自己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还是自己在变质,还是自己有罪。
记者:检察机关指控有一个犯罪事实说是索贿200万那个,说是去北京疏通关系,而且这个人你还刚认识。那么作为你这种阅历,你怎么还会轻信这种刚认识的人?
王怀忠:我去了以后一见面,头一次我信啊。一说这个事,我看这个人怪精明的,穿得很得体。他说这事好办,又问我有啥要求。我说要求就一条,把“双规”的尽快放出来。他说10天以内先放一两个。不是“双规”8个吗?一个月内把人放完。我一听当然很高兴。
记者:你曾经也分管过政法,也是党培养那么多年的领导干部,凭你自己判断,会是说他一个人去做工作、通过关系会一天放两个、两天放一个,这样有可能吗?
王怀忠:我前两次相信,我还给他拿钱,不然我咋能给他钱。记者:你现在内心的感受是什么样的?
王怀忠:我内心的感受现在很惭愧很自责,自己恨我自己,而且愿意悔罪认罪。我正在写我的人生道路悔过书,标题就是:我是如何从孤儿到副省长、从副省长到死囚的。
记者:在你以前也有一些高级领导干部因为经济问题被查处,这些事例对你有没有触动?
王怀忠:有触动。
记者:有没有想到将来有一天会轮到你?
王怀忠:有触动但没想到……记者:哪些触动呢?
王怀忠:一个就是说明我们党反腐败,确实是真反腐败;第二个呢,就是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你一伸手必被抓,众目睽睽难逃脱,这是千真万确的;第三个就是你职位再高只要犯了罪,都要被依法严惩。
警示:党内监督的关键是“一把手”
中国共产党历时1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于2004年1月13日正式出台。巧合的是,两天后,就传出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审被维持死刑判决的消息。人们很自然地会联想,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如果再遇到刘怀忠、李怀忠,是不是真的能把他们管住?
王怀忠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三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腐败高官,同时他也是2003年被公开披露的13名省部级领导干部之一。曾担任过安徽阜阳市委书记的王怀忠,是涉及市县“一把手”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的“阜阳腐败群案”的代表人物。这一案件,揭示了目前党内监督中存在的许多深层次问题:官款勾结导致权钱交易;长官意志扭曲干部选拔机制;群众反映有问题的人照样升官,反映越多官升得越快等。而最关键的教训是,“一把手”一旦失控,因其一手遮天而营造出来的“一把手天下”,将给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灾难。
王怀忠案给刚刚正式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注上了一个鲜明而独特的注脚。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一直是近年来党建工作的重点,尤其是一系列受到严惩的贪官,级别越来越高,表明党的反腐力度越来越大。然而,在贪官被揭露、被惩治之后,人们感佩党反腐倡廉决心的同时,又不能不疑惑于贪官为何越打越多,不能不惊诧于黑幕后面权力是如何不受控制地翻云覆雨,不能不感叹党内监督的匮乏与无力。
党内监督“缺位”,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一个系统的党内监督的法规和体系。在条例出台前,党内监督基本上无章可循,反腐重点通常集中于三点:号召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以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而具体的工作重点,通常又随形势的变化而不断游移,最终难免落入权力反腐的窠臼。本应系统而有长效的党内监督,就变成了一个又一个看似精彩、实令人痛心的“包公案”——人们常常可以看到,落马的官员一旦案发,多数都是被判刑直至被处极刑,因为在犯大错误之前,几乎没有什么可以监督他们。
因此,专家们认为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意味着我们党反腐的方向发生重大转变——从以事后惩治为主,转向对事前、事中的制约和制衡。条例作为我们党制度反腐和制度建党的重要里程碑,看起来只是党内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的“一小步”,实际上却是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的“一大步”。
然而,好的制度仍然要能落实到位才算数。我们不是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吗?但却仍有那么多的“一把手”能随意拍板、胡乱决策,有的甚至长期不与班子成员会面,靠秘书传信和“首长手谕”来指挥调度。我们不是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吗?王怀忠等却能通过制度的“界墙”,随心所欲地把众多贪官提拔到重要岗位,导致“程序是合法的、意志是个人的”怪现象。
所以要使党内监督条例真正得到落实,首先是党内监督要抓重点。党内监督的关键是“一把手”。程维高案、王怀忠案等许多腐败大案要案,都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条例确立了10个方面的监督对象,其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及各级党政“一把手”都在被监督之列。比如,政治局委员将定期作个人报告;“一把手”是条例约束的重点等,使从高层到各个层面的“一把手”,都将成为监督对象。但如何克服家长制遗风和好人主义盛行,特别是利益交换关系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形成的“关系网”,防止好制度“立而不施”“有法不依”“虚监”现象,真正能让“一把手”无时无处都在有效的监督范围之内,还是一个大课题。
党内监督也要讲科学。在现行监督体系中,同一班子成员可能会成为利益共同体。而身负最主要监督职能的纪委,本身却要接受双重领导,省纪委书记基本上都是班子成员之一,在这个体系中,他要接受书记的领导,又怎么能对“一把手”形成监督?令人深思的是,近年来的大案要案,几乎没有一件是同级纪委揭露的,而河北省纪委书记刘善祥打破“潜规则”,要揭露程维高时,却被程抢先一步将其“因病安排退休”。另一位给省纪委等反映问题的建委干部郭光允则被关了起来。条例强调了党员、群众以及舆论监督的作用,但如何实施,还需探讨确定有具体可操作性的平台和载体。
因此,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党内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是“一大步”,但与其得到真正落实、收到实效的漫漫征程相比,现在只是迈出了意义重大的“一小步”。它能不能管住王怀忠、李怀忠、刘怀忠,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我现在最害怕的是,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的忏悔解析
基本案情
郑筱萸,男,1944年12月生,福建省福州市人。1968年12月毕业于复旦大学生物系动物及人体生理专业,后在杭州第一制药厂当技术员,1979年11月入党。1979年3月起,历任杭州民生制药厂安全环保科副科长、技术科科长、计划科科长兼企业整顿办公室主任、副厂长、厂长兼党委书记。1991年2月至1994年4月,先后任浙江省总工会副主席、党组副书记、主席、党组书记。1994年5月,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同年9月任沈阳药科大学董事会名誉董事长,1995年5月,任中国药科大学董事会名誉主席。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调整后,出任新组建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3年3月,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2005年6月19日,时年60岁的郑筱萸被免去国家药监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仍任隶属于中国科协的中国药学会理事长。郑筱萸曾于1985年5月10日获“浙江省优秀企业家”称号,1988年9月被杭州市人民政府评选为杭州市首届优秀企业家,1988年分别获得浙江省、杭州市劳动模范称号,1989年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1991年3月被国家医药管理局授予“全国医药行业优秀企业家称号”。
2006年12月28日,因其前任秘书、与之“情同父子”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受审期间举报其受贿问题,卸任一年半的郑筱萸被中纪委“双规”。
2007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监察部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调查情况汇报,对进一步查处案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和政府廉政建设作出了部署。2月28日,全国政协十届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撤销郑筱萸全国政协委员资格。3月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布,郑筱萸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郑筱萸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4月26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7年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7月10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被执行死刑。
临刑前的忏悔
以下是2007年7月9日,郑筱萸临刑前的忏悔: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此刻,我有许多话想说,这些话对现在活着的人也许“有用”,所以我不想把它带走。这些话也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说出来我也许会感到舒服一些。
1944年12月我出生在福建省福州市。想我由一个赤条条的小男孩最后成为一个国家的部级官员,我的人生应该说是很成功的,我对得起父母给予我的这条生命。随着我职务的不断升迁,官越做越大,我给我的父母和家族一次又一次地带来惊喜、兴奋、自豪和骄傲,郑氏家族因我而光宗耀祖;然而,如今我却以这种方式来为我的人生画上“句号”,成为全国人民舆论的焦点,被全国人民唾骂,又使我的父母和家族蒙受了巨大的耻辱!此时此刻,我真不知该对我的父母(倘若他们地下有知的话)和家族说些什么!
说句心里话,我即使是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部级高官我是第一人。20世纪70年代,“渤海2号油轮”失事,当时国务院的一位副总理给予是“记大过”的处分;20世纪80年代大兴安岭着火,林业局局长的“处分”是辞职;近期的松花江水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的局长也是辞职了事;重庆的天然气泄漏事故,死了200多人,中石油的老总也就是个免职。因“渎职罪”而获死刑的也有,就是重庆的“彩虹桥垮塌事件”,一名县长被判死刑,但县长属基层官员,和部级官员还没法比。所以,当一审判处我死刑时,我的第一反应是震惊,不是一般的震惊!我是部级官员,我没有直接杀过人哪!我的第二反应是不服,认为量刑过重。
但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舆论却是一片叫好声,大家咬牙切齿地鼓掌欢呼。这引起了我的反思。我为什么会激起这么大的民愤?原来是我这个部门太重要了,我这个岗位太重要了,我手中的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我的玩忽职守,由于我的行政不作为,致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这个账我是应该认的。我今天被判处死刑,主要是因为我这个岗位的责任太大,如果我在其他的局级或部级岗位上,即使是受贿的额度再大点,也不至于掉脑袋。我的悲剧使我得出了一条经验,那就是当官不要当重要岗位上的官,并不是权力越大越好;再有就是当官一定要负责任!不要以为当官是什么好“玩”的事,对人民不负责任的结果最后很可能就是我这样的下场!
从我被判死刑这件事上,彻底地看出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王怀忠临死时就说过:看来这次中央反腐败是动真的了。我的死刑再一次证明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
我现在最后悔的是不该从政。我1968年从复旦大学生物系毕业,如果我一直搞业务的话,毫无疑问我现在早已经是教授了,会照样生活得很好,也就不会落得今天这样一个下场。如果有下辈子的话,我绝不从政了!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就要到另一个世界去了,我现在最害怕的是,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我祈求他们能够原谅我、饶恕我,我这不已经遭报应了吗!
警示:背离宗旨,草菅人命,国法天理难容!
对于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郑筱萸觉得很“震惊”,感到不服。这在他的忏悔里可以看到:一方面,他认识到自己的渎职行为给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说“我现在最害怕的是,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我祈求他们能够原谅我、饶恕我,我这不已经遭报应了吗?”另一方面,又觉得自己因为“区区”玩忽职守就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未免有点“不值得”,感叹“说句心里话,我即使是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部级高官我是第一人。”对于郑筱萸的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长期多次收受多家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公平?郑筱萸死得是否冤枉?这要仔细分析郑筱萸案发的经过。
“对郑筱萸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彻底查清,依法严肃处理。”2007年1月24日,听取了监察部就郑案调查的情况汇报后,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求。
随着调查深入,郑筱萸涉嫌受贿数百万、药监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权力黑幕”被层层揭开。此后,他受到行政开除处分,被撤销全国政协委员资格,被开除党籍,并被依法逮捕……
在郑筱萸高达649万元的受贿簿上,最多的一笔来自浙江某集团公司:1997年至2006年,郑筱萸通过其妻刘耐雪、其子郑海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以顾问费、股份收益等名义给予的财物共计292余万元。
9年间,从每月2000元的顾问费,到一次免去住房首付款近200万元,随着郑筱萸的权力扩展,其与家人的受贿行情“水涨船高”。
早在1997年6月,该集团就开始“聘请”刘耐雪为顾问,月薪2000元。其间,适逢集团的中层干部投资成立针头车间,刘耐雪只凭一张“借款5.2万元”的借条,以儿子郑海榕的名义入了股,每月分红2800元。对此,郑筱萸心知肚明,称之为“干股”。
和母亲一样,其子郑海榕也很会利用父亲的权力“赚大钱”:
2002年,他大方地收下了李某某赠送的一辆奥迪车,后将该车卖得18.5万元揣入腰包;此后,他在上海购房,又收下了李某某赠送的首付款17万元;2003年5月,李某某把下属公司5%的股份送给他,2004年年底就有了25万元分红;2005年年底,要买上海该集团公司的房,李某某一下免去首付款199.25万元……
官员手中的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郑筱萸的权力,却成了他与家人共同获利的“摇钱树”。
药商投之以桃,郑筱萸报之以李。
2002年2月,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郑筱萸房间来了个不速之客——李某某。他想替下属企业申办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希望郑局长“帮帮忙”。
郑筱萸当即安排其秘书,带李某某去找时任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就这样,李某某企业的注册材料获得国家药监局的批准,出奇的快。1999年至2003年,该集团下属公司申报的24种药品的注册,靠着郑筱萸这棵“大树”,一路绿灯。
郑海榕有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2000年至2006年,每月都会收到广东某公司打来的1万元钱,共计70余万元,而他却没在这个企业工作过一天。这位负责人还以为郑筱萸家“报销”装修费为名,送给郑海榕25万元。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广东这家公司负责人证实,1999年,公司需进口化学药品原料“盐酸纳洛酮”,找郑筱萸帮忙后顺利进口;2000年,公司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成为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通过郑筱萸向相关部门打招呼,最终获批;2003年,公司药品物流配送中心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也在郑筱萸的帮忙下顺利通过……
2000年夏,浙江一制药公司负责人得知国家鼓励生产某种新药,便找到了郑筱萸。7月18日,郑筱萸对该公司直接送来的申报项目报告作出批示。不到一周,药监司就“飞速”地发文同意。为此,这家药厂的负责人特意将郑海榕约到香港,送给他一张100万元港币的现金支票。
当检察官讯问郑筱萸:“如果郑海榕不是你的儿子,他们会送他100万元港币吗?”郑筱萸回答:“我想不会。因为他们是冲着我手中的权力送钱的。”
家人站台前,郑筱萸居幕后,联手上演了一幕幕“前门办事,后门收钱”的好戏。随着私欲的膨胀,特别是独揽了药品注册大权后,郑筱萸更加无所顾忌,赤膊上阵,从幕后跳到台前亲自受贿。
2001年至2005年,只要逢年过节,海南某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都会到北京给郑筱萸“上贡”,少则5000元,多则上万元。郑筱萸前后“笑纳”了11万元。该公司申报药品注册时,郑筱萸亲自给注册司和审评中心打电话催办。
企业送钱,真的都是朋友之谊?
这一点,药商们很清楚。某药商就承认:“之所以聘请刘耐雪为顾问,给郑海榕款物,主要因为他们是郑筱萸的亲属。公司希望在业务上得到郑的关照和帮助。”
这一点,郑筱萸也十分清楚:“送钱的人都是药企的老板,都是发生在1998年我任国家药监局局长以后……都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
对金钱的贪欲,使郑筱萸一步一步走向堕落、走向毁灭。
药监局系列腐败案查处期间,郑筱萸先后4次转移其在办公室收受的美元、欧元、港币、人民币折合人民币总计达340余万元;转移珠宝贵重首饰、书画等,经鉴定折合人民币达100余万元。
1998年3月,随着机构改革,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司等合并组成副部级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出任首任局长。
国家设立这一新机构的初衷,是按国外成功经验将药品收归一个行政部门统一监管,更好地保证13亿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新机构的成立,也给了人民群众莫大的期待。
不幸的是,新机构首任“掌门”郑筱萸却以权谋私、收受巨额贿赂,忽视了肩上的千钧重担——十几亿中国人的用药安全。
郑筱萸的目中无“责”,2001年至2003年,一项被他称为“浩大工程”的专项工作暴露无遗。专项工作名为“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涉及许多种药品,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当时,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国家以及地方多种批准文号,监管难度也较大。修订后于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取消地方标准。对于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经审查批准,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药品,即“地标升国标”;不符合的就必须淘汰。
无疑,对于新机构来说,这是一次加强监管的好机会。然而,“掌门”郑筱萸却一错再错,让这项工作背离初衷,反而给造假者又提供了一次机会,给用药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如此重大的全局性工作,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没有局部试点,没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甚至没有经过局党组和局务会议集体讨论。2001年4月10日,郑筱萸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自己大笔一挥,签发187号文件,启动了换发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
由于换发文号工作量太大,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187号文件出台9个月后,郑筱萸又大笔一挥,签发了582号文件,从实质上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
按照187号文件,“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复核”;而582号文件,则改为“企业申报时可以提供的有关材料可为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
一句“形式审核”,让国家药监局的法定审核职责流于形式。
专项工作小组有关人员说,药品地方文号本来就是由省药监局批的,国家药监局只有实质审核才能真正实现监管。让省药监局“自己审自己”,无疑大大降低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