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统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建设:西城法院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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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统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背景

(一)新时代呼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繁简分流机制”改革

当前,我国处于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结构出现变动,利益格局相应调整,习俗观念日日维新,由此引发大量民间纠纷。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这些民间纠纷涌入司法领域。诉讼虽然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一方面,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解纷需求,另一方面,以单一的法律手段未必实现得了、解决得好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因此,扩大矛盾化解途径、丰富纠纷解决方式成为社会共识。

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开展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和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一方面,引导发挥多元社会主体在矛盾化解和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将争议解决在诉讼之外、立案之前;另一方面,优化内部审判资源,在诉讼前端探索繁简分流,把简单案件筛选出来交给速裁法官集中快速审理,把疑难复杂案件转入专业审判庭室精研细审,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二)党中央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提出新要求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该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多元解纷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做出了准确的定位,即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要求通过诉前导诉、案件分流、程序衔接,把纠纷有序分流至诉讼和非诉讼解纷渠道,并通过司法确认来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和权威性,使大量纠纷在诉讼前端就得以真正解决。

统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和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是整合诉讼内外两类解纷资源,将司法体制改革成效体现到办案质效提高和司法公信力提升上面的重要途径,不仅有效地破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难题,更有助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法院回归“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能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