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侯明明是我指导的2017级、2020届的博士,在读期间非常用功,多年来一直深耕司法基础理论,并积累了一定的学术成果。如今,他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经过反复修改,即将出版,我作为导师,为他感到高兴。下面,我就本书谈几点阅读感想。
第一, 从司法供给和社会需求的结构性供需关系来看,司法对于社会的回应问题体现了司法系统开放性的一面,是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如果司法不能很好地回应社会诉求,那么司法和社会的融洽相处就不能实现,我们一直强调的司法公信力提升和司法权威塑造也就无从谈起。其实,司法系统从来不是一个完全封闭的系统,它与外部社会一直进行着信息沟通。从这个意义上讲,本书的主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第二, 本书在“司法回应社会诉求”这一大的问题意识下,将“通过司法的社会回应”这一命题进一步划分为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理论架构和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优化路径。其中,理论架构又囊括了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基本问题指向(回应原因、方式、机理、策略等)、关键性构成要素(司法的社会回应力)、过程实质(社会问题司法化)以及核心价值取向(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的互惠)等内容。优化路径则包括回应能力提升和回应力度控制等内容。可谓自成体系,逻辑自洽。从这个角度看,本书对于司法与社会互动的一般司法理论有一定的知识增量贡献。
第三, 本书在第四章还对“天津大妈摆摊射击案”这一个案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剖析,以此对司法与社会诉求的互动进行了非常鲜活、生动的展示,透过个案来审视司法在回应社会中存在的结构性、系统性以及普遍性问题。这弥补了只是纯粹学理论证的抽象性和一般性,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真正结合、融通。此外,读罢此章的分析,能够明显地感受到作者背后的法治情怀、法治理想和对个体权利的充分关切。这相较于学术研究本身而言也许更为可贵。
第四, 虽然本书在“通过司法的社会回应”这一命题下,突出了司法对于社会诉求的回应,但是它并未舍弃处理司法的自治性和司法的社会回应性之间的关系。作者恰恰将司法的自治性和司法的社会回应性的关系处理贯穿全文,处处注意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平衡的基础之上力求实现司法与社会的和谐相处。进而避免了过分偏向一方的极端。也正因如此,本书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第五,也是最后,在法理学界,一提到“回应”二字,首先想到的就是塞尔兹尼克和诺内特的“回应型法”以及诸多学者就此引申出的“回应型司法”。侯明明博士所撰写的本书就与此有关。但他并不满足于简单地介绍观点或局限于单一的理论模型,而是在综合分析国内外既有的各种司法理论模型(治理型司法、司法多边主义、法民关系型司法、回应型司法、自治型司法、能动型司法等)之利弊的基础上,提出了“反思性司法”这一新的概念或模式,并适当地展开了论述。阐释了“反思性司法”的开放性和封闭性,且结合中国具体的司法情境进行了关于司法改革的方向性前瞻。但是这一展开还是一个初步的分析框架,有待进一步细化。希望侯明明博士在未来能够对这一新概念或新模式不断地拓展,争取产出更多有价值的学术成果。
是为序。
李拥军
2024年6月16日于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