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国际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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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之谬论

国际法学者自然地从国家间关系的角度考虑这种秩序。无论国家的性质如何,不管是民主国家还是神权国家,政治开明的国家还是高压专制的国家,倡导平等主义的国家还是主张精英主义的国家,国家都是最重要的社会单位,国家内部的规则和价值观是对个人行为的主要外部约束。

以国家为重点是一种初步的假设,是一种选择和描述,而非考察现实中世界各地人们如何互动而得出的结论。在实践中,人们组成、加入或生来就属于一系列不同的群体:家庭、部落、城市、行业、宗教、教派、政党、省、民族、邦联、国家、地区等,不胜枚举。个人拥护、放弃或者拒绝拥护这些群体,于是形成了自己的身份。

图1 为确保各国能够共存,哪些规则是必要的

如果在某个时候或某些情况下,影响最大、最主要的区别是我们居住在哪个城市或地区,或者我们的宗教信仰是什么,或者我们支持哪支足球队或使用什么计算机操作系统,我想每日新闻、政治辩论和成文历史等关于社会生活的公共叙事会反映这种关注点的差异。确实,同时存在不同的关注点,这是正常的:电视上本地新闻节目在全国新闻和国际新闻之后播放;全国性报纸、地方报纸和小道消息体现了人们不同的社会利益圈子。如果有人仅仅生活在社会生活的某个层面,那么他可能是个圣人或特别乏味的人。但是,有些人关心国际事务,全国性报纸或国际性报纸塑造了他们的世界观,至少对于他们而言,政治和经济组织的主要单位仍然是国家——独立的主权国家,其本质特征是国家不听命于其他任何机构,国家在自己同意和赞同的基础上与其他群体发展关系,而不是基于义务或上级机构的指示。

国家具有的这种独立性,最突出地表现为政治原则。当权者在与其他国家的当权者打交道时,通常会确认并遵守国家主权平等和独立的原则。这些原则决定了哪一方可以例行地命令另一方做事,而且可以预料对方会出于义务感而服从命令。警察、地方政府机构、军队等通常遵守本国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发布的命令,但不会遵守任何其他国家或机构的法律和命令。来自其他地方的指示被视为“丧失主权”的迹象,就像中世纪的医生将易怒和嫉妒视为胆汁过多的迹象。主权意味着所有国家都是平等的:每个国家都有权拒绝其他国家发号施令。

当然,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通常都遵从地区超级大国或全球超级大国的意愿,就像个人虽然在原则上享有独立的尊严、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却往往会特别尊重雇主、警察、劫持者和其他能够让自己获得重大利益或遭受重大伤害的人。

至于多大规模、范围的社会团体可以被视为一个独立国家,答案在一定程度上是武断的。有些团体本可以分别成为单独的国家,却组成了一个国家。各个州,例如夏威夷、加利福尼亚、阿拉斯加和新罕布什尔,组成了美利坚合众国,就是一个例子。另外一个例子是在1991年之前组成苏联的各个共和国,例如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相反,苏联、南斯拉夫和苏丹的解体表明,已经存在多年的某个国家可能分裂成两个或多个较小的国家。

许多国际冲突的根源正是这种国家划分的武断性。车臣分离主义者认为,车臣不应作为俄罗斯的一部分。泰米尔猛虎组织认为,斯里兰卡北部应成立一个单独的国家——泰米尔伊拉姆;乌克兰分离主义者希望脱离乌克兰,重新加入俄罗斯。另一方面,有些人则认为应当在欧洲内部推行联邦制,将欧洲联盟的成员国组合成一个联邦制国家。

无论多大规模、何种性质的社会单位,其分离和组合很少是革命性的。这类变化通常是通过政府机构之间逐步转移特定权力来实现的:某些权力从中央政府下放到地方政府,权力从成员国转移到欧盟委员会等等。随着时间的推移,某些社会单位变得越来越重要,而其他单位的重要性则降低了。千百年以来,欧洲城市、公国、国家和欧盟的相对力量起起落落,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各种法律规范着这些社会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内部结构,以及诸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之类的问题;欧盟法律规定了欧盟的结构及欧盟与成员国政府、立法机关和法院的关系,以及欧盟与非欧盟国家的外部关系等等。国际法侧重于独立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这是社会生活结构和政治生活结构的众多方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