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败的交易:企业家的法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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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

(1)公司

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是不同的。股东认缴出资,是股东对公司做出的承诺,意味着股东愿意为公司出多少钱。实缴出资则是股东已经为公司出了多少钱。所以,注册资本高,并不意味着公司就“有钱”,因为股东可能只是开了个“空头支票”,并没有实际向公司注资。

我国最早开办公司是“实缴制”的,就是说股东必须真金白银拿出足额的钱(注册资本)才可以设立公司,所以最早一批公司的经济实力还是比较强的。但随着经济发展,很多人没有启动资金但也想开公司。国家为了刺激经济,从2014年开始采取“认缴制”——股东想要开公司,只需要“认缴出资”即可。简单地说,就是注册资本没到位,但公司可以先开起来,股东只要在承诺的出资期限届满前把认缴的出资额出到位即可。这个政策一开始,对创业者来说是个巨大利好消息——没钱也能开公司了!一时间,公司如雨后春笋大批涌现,一方面确实带动了经济繁荣;但另一方面也产生极大问题——由于不需要实缴,设立公司成本极低,于是市面上出现大量空壳公司、皮包公司。这些公司毫不负责任,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

为了遏制这一现象,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出了《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将现行的“认缴制”改为“股东必须在五年内缴足出资”。但是,会议并未通过该草案。截至本书付梓,该草案仍在征求意见中,尚未有定论。

如果该草案得以通过,那就意味着,以后创办公司,股东需要在5年内将其认缴的出资金额出资到位。这一举措,会极大提高公司的资产能力,同时也意味着,设立公司的门槛又提高了。

鉴于新政策尚不明朗,且即使新政实施,亦需要较长的时间来“整顿市场”,现在市面上还是存在大量的空壳公司。故提醒各位企业家,在订立经济合同之前,应当认真审查对手公司的资本情况,了解其注册资本是多少、股东实缴出资是多少。如果注册资本高、实缴资本低、出资期限很长,那么应当引起注意,要进一步考察对方的资产能力及履约诚意。一旦真的遭遇违约,要及时申请该公司破产。根据《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将加速到期。即是说,虽然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还没到,但股东不再享受期限利益,应当立即补足其认缴出资,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案例4

空壳公司

2019年1月1日,A、B投资设立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A认缴60万元,实缴0元;B认缴40万元,实缴0元。出资期限均为2045年1月1日。甲公司后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未履行,依合同需支付乙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甲公司无力支付。经调查,甲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财产。

【案例分析】

既然甲公司是空壳公司,即使乙公司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也执行不到任何财产。故此时乙公司可直接申请甲公司破产。破产程序中,A、B的出资义务会加速到期,即是说A、B要补足100万元出资,加大了乙公司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在认缴制下,虽然股东没有实缴出资,但是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仍然有意义。在调查企业信息时,应该予以关注。股东认缴的额度、是否有出资的能力,都是调查中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2)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投资人、普通合伙人的经济实力尤为重要。在调查时要对他们的个人经济情况进行了解。

对有限合伙企业应给予特别的关注。因为有限合伙人是有限责任,有些合伙企业为了壮大企业声势,故意拉进来财力雄厚的人做有限合伙人,而对外只声称其为合伙人,不提醒甚至刻意隐瞒其“有限”身份,迷惑生意伙伴。将来一旦合伙企业欠了债,债权人要求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时才发现,资产雄厚者是有限合伙人,而普通合伙人并没有资产来承担企业欠下的巨额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