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遇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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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手时索要分手费合法吗?

程丽与徐刚双方都有家室子女。5年前两人相识后,在没有和自己配偶离婚的情况下,两人抛弃自己的家庭,在一起同居生活。

2022年年底,两人分手,分手时程丽提出让徐刚补偿她5万元“分手费”,徐刚同意支付这笔费用。在向程丽支付了3万元后,徐刚的行为被配偶发现并阻止,于是徐刚向程丽写下一张2万元欠条。后来程丽一直要不到这2万元“欠款”,遂将徐刚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徐刚辩称,双方原是情人关系,没有借贷事实及借贷往来,借条是受程丽胁迫所写。在证据面前,程丽承认借条上的2万元是“分手费”,并坚持认为“分手费”是自身合理诉求,既然徐刚已经写下欠条,那么这笔欠款徐刚必须付清。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目前,《民法典》法条中并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但是出于对民事主体的尊重,民事主体有权利自愿选择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即对于分手费的给付行为,如果实际上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且这种赠与并不存在威胁与被威胁的情况,完全是出于自愿,法律并不阻止;但是给付过程中若存在威胁、胁迫,则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同时,“分手费”应是在双方均未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分手费不仅违反了家庭道德,也侵害了配偶的财产利益。

本案审理法院认为,程丽向徐刚索要的“欠款”,实际上是由“分手费”转化而来,徐刚同意支付,是出于自愿的赠与行为,程丽并未对徐刚造成敲诈勒索。但程丽与徐刚双方系情人关系,徐刚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向程丽支付分手费,违反公序良俗,也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普法小知识

分手后,索要“分手费”这种现象是否合法,我们要分情况讨论:

(1)如果给付分手费的一方完全是自愿的,是给付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对方的压力、胁迫,或者对另一方的愧疚等情感因素作出的违背内心真实意思的行为,这种分手费会被视为给付人的自愿赠与,适用《民法典》中的赠与制度,该分手费有效。

(2)新时代我国对于男女间的感情推崇的是男女之间互相尊重、相互帮助、地位平等,这一观念也成为了《民法典》中公序良俗原则的一部分。情感无法量化,所以分手协议、借款欠条中索要“分手费”的部分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条款。

现如今,婚恋自由观念深入人心,男女间的感情没了,分手在所难免。既然留不住人,那能不能留点钱呢?抱有这种想法,本身在公序良俗上就是难以被支持的,但情侣间如果需要利用这类自愿赠与的方式来“体面分手”,法律也并不禁止,并认可这类赠与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