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遇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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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恋爱期间双方买房,分手后,房子怎么分?

王常和梁芳恋爱同居长达9年,生育了一女和一子,两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却一直未登记结婚。

3年前,双方以梁芳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首付15万元,贷款金额40万元,期限20年,不动产登记信息载明:房屋为梁芳单独所有。

2022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选择分手,在分割财产过程中,对这套房产的分割产生分歧。

梁芳表示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且首付款及月供均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据此认定该房产属于她的个人财产,拒不分割。

随后,王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分割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案中,王常和梁芳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夫妻之实长期生活在一起,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共同生产生活、共同抚育子女长达9年之久,应认定双方系同居关系,且房产购买于二人同居期间。

因此,法院判定此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另外,该房产价值较大,梁芳若无法提供其收入状况具有独立支付首付款及按揭款能力的相关证据,则无法证明该套房产归其单独所有。

在法院的要求下,梁芳始终无法证明自己具有独立支付首付款及按揭款能力。

同时,法院认为,王常与梁芳虽非家庭关系,却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双方对同居过程中形成的财产均以不同方式作出贡献,无法区分贡献之大小,因此无法认定双方出资额之多少。法院最终判定:此房产应视为王常与梁芳等额享有,各有50%份额。

普法小知识

恋爱期间,情侣共同买房要慎重。为避免发生纠纷,我们可以记住以下几点:

(1)双方决定共同购房时,应该对购房目的、出资情况、产权归属等情形提前作出约定,最好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固定。特别是在购置房屋带有彩礼、嫁妆性质,或房屋限购政策下仅一方享有购房资质等情况时,可以通过事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各自所占份额的方式明确双方对房屋享有的权利等。

(2)支付购房款过程中尽量避免大额现金交易,而是选择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等有交易记录的方式进行购房款支付,并备注好“购房款”,以作分割时的出资证明。

要知道,热恋期间买房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是在做决定时也一定要三思。为了避免昔日的恋人兵戎相见,情侣之间对共同购置的大额财产尤其是房产提前做好安排,对分手时财产的处置约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才能避免在分手时难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