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财富传承现状
欧美发达国家向来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从公元前2500多年古罗马帝国时期兴盛的“遗产信托”制度,到13世纪英国的“尤斯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一直延续至今。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思想已逐步发展成为一套日益完善的对私有财产进行管理、信托、继承、慈善和交易的财富传承制度体系。
虽然欧美发达国家注重保护私有财产,由此保障了更多富人的钱财不受损失,但是因为征收遗产税而导致财富缩水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美国是一个“全球征税”的国家,同时采用“属人”原则,而非“属地”原则。也就是说,只要符合“美国税务居民”条件,其全球财产和收入便需要向美国政府进行申报。[8]然而,倘若没有提前做好税务筹划,这些资产或多或少都会面临一些潜在的税务风险。美国的联邦遗产税采用总遗产税制度,遗产税由遗产本身支付,即先征税再分配遗产。其以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包括现金、证券、不动产、保险、信托、年金和其他资产。[9]在总遗产税制度下,遗嘱执行者或遗产管理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先用遗产缴纳遗产税,继承人再继承缴纳了遗产税后剩余的遗产,也就是继承人实际上继承的遗产就少了,继承人虽然不是纳税义务人但却是税负的实际承担者。[10]
于是,众多富人为了有效减少遗产税的征收税额,就会选择另外一种方式:设立信托,将一部分或全部资产转移到信托中。在信托中,这些资产不再是以个人名义持有,因此无须缴纳遗产税。并且美国对公益信托实行税收优惠。在慈善信托设立环节,美国给予委托人所得税较大程度的抵扣优惠。符合条件的慈善信托基金可以申请获取免税资格。[11]
一般而言,赠与税和遗产税申报必须在原财产所有者身故之后的9个月内提交,并以现金、支票或电汇等方式缴清税款之后,才可以进行遗产分配。如果无法在9个月内按期提交,可以提交4768表格[12]申请,获得最长6个月的延期。倘若遗产继承人的现金不足或无法按时缴清税款,则会面临无法继承遗产的风险。
美国的税务体系虽然庞大而复杂,同时税务部门执法严苛,但美国法律也赋予了个别金融工具缓税/免税的功能,比如人寿保险、慈善捐赠等。美国法典101、803以及IRS 7702等条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身故理赔金免缴收入所得税,保单内的收益免缴资本利得税。这意味着,持有美国人寿保单而获得的收益可以免缴资本利得税,身故赔偿金在受益人继承时也不需缴纳收入税。如果资产量足够大的话,还可以将大额人寿保单装入信托,与信托结合使用。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让这部分资产完全免税,并能对冲其他资产带来的赠与税和遗产税等税务风险。与此同时,还可以实现财富隐私和风险隔离等需求,起到“欠债不还、离婚不分、遗产税不给”的效果。
即使是美国人最为津津乐道的洛克菲勒家族,兴旺也才不到100年,而英国霍华德家族作为英国最富有的家族已经有500多年历史了。在很多人看来,美国超级富豪家族的寿命并不长,这主要是由美国的遗产税政策造成的。但英国的遗产税税率比美国还要高,仍挡不住最富有家族一代代地传承和占据巨额财富。其主要原因,就是英国富人相比美国富人更好地通过人寿保险实现了遗产规划。
由于私有财产是英国社会各个群体关注的焦点,英国社会尤其重视。但是近些年的一些数据表明,财富传承的有效性危机引发了英国家庭的关注。
近些年,越来越多的英国家庭因为未能提前规划好遗产税(IHT)而付出了巨款。英国国家统计局(ONS)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英国在2022/2023年征收的IHT收入高达惊人的70.9亿英镑,比上一年增长了17.2%。
研究表明,房产增值和通货膨胀的共同作用推高了缴纳遗产税的家庭数量和金额,但更多是由很多家庭未能提前规划而造成的。目前,英国遗产税的零税率区间(nil rate band, NRB)已被固定在32.5万英镑,并将一直维持到2028年。这意味着个人的总遗产价值在32.5万英镑以下时,不需要缴纳遗产税;而当超过这个数额之后,遗产将以标准税率的40%纳税。
英国作为信托的起源国,在运用信托作为财富管理的手段上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巨大的借鉴价值。英国信托在整个发展过程中逐渐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已逐渐由“个人型无偿信托”转变为“现代法人型营业信托”。但时下,英国信托业仍然偏重于个人信托。在信托内容上,以民事、公益信托为主;在信托的标的物上,主要为土地和房地产;在信托的监管方面,个人信托业务由法院监管,而法人信托的监管则需要英格兰银行和证券及投资委员会来负责。在英国,设立信托的条件较宽松,不动产可以作为信托的财产,而信托运作的主体,也就是受托人,可以是个人。
总体来说,私有财产保护这一规则使得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富人的财产得以留存,但是高额的遗产税让富人不得不提前筹划。家族财富传承的手段越来越趋向于保险、信托、慈善基金等,而不是通过单一的遗嘱、赠与或者法定继承的方式来进行。
以下案例佐证了这一点。
案例【迈克尔·杰克逊家族信托:实现合理避税】
目前,境外的高净值人群更倾向于选择以家族信托为传承工具,即使遗嘱继承、慈善基金、保险等传统的法律手段在境外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也已具有相当成熟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