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寻找犯罪侧写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承担,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刑警”。在县、区局一级,设刑警大队;在市局一级,设刑警支队;在省厅一级,设刑警总队,或设立二级单位刑侦局。最近的热门剧《狂飙》,讲述的主人公安欣、李响等人,即是刑警支队的干警。
刑警部门,也是我们院系同学就业的主要去处。有同学问我,刑警队里有什么?刑警部门里自然有刑警。科普一下,有读者以为法医参与刑事案件侦破,必然也是属于刑警,其实不全对,法医通常隶属于专门的刑事科学技术部门。
在我们的刑警队里,没有专门承担犯罪心理画像,或者侧写的岗位。也就是说在我国的刑警队里,没有犯罪心理画像师,更没有侧写师这一说。
那么,这是不是说我们的警队里,就不需要犯罪心理画像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没有专职犯罪心理画像师,但是犯罪心理画像作为刑事侦查的辅助手段,也常常出现在案件调查过程中。
通常会出现在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集思广益进行案件讨论会,老刑警们围坐一桌,大家对目前案件掌握的情况进行汇总,在这个讨论的过程中,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刻画。另一种是由刑警本人领受案件之后,在调查过程中,自己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勘验、汇集、推理,从而分析未知的犯罪嫌疑人到底是什么样,到底是什么人,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刻画。
可以看出,上述两种情况下,犯罪心理画像仅仅作为一种“思维方式”而存在。“犯罪心理画像”作为一种辅助支撑侦查的手段,存在于经验丰富的刑警心中。
第二个问题来了,刑警队里没有犯罪心理画像师,是不是说我们国家就没有犯罪心理画像师?
当然不是。
那么,我们的犯罪心理画像师又在何处?
前面说过了,在刑警队的案件分析中,可能出现一些零散的“犯罪心理画像式的思维方式”,这类方式是经验性的。经验丰富的老刑警们能运用这类方法,行之有效地锁定犯罪,但并不是所有刑警都能熟练运用这种“思维方式”,也并不是一种全面而系统的科学方法。
“犯罪心理画像”作为系统的科学辅助方法,已经在世界各地,包括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明其可以助推案件侦破工作。现实情况是,我们有很多地方都或多或少面临警力不足的情况,为了解放警力,从90年代起,不断有刑警部门尝试引入“外力”,也即是聘请专业犯罪心理研究机构,协助参与到某个具体的刑事个案分析中来。
这类专业犯罪心理研究机构,往往存在于公安直属院校、政法类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参与到案件中侦破中的犯罪心理专家,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分析,作出犯罪嫌疑人特征的大致刻画,出具“专业意见书”,对刑警部门提供参考。
警方外聘辅助人员并不是特例,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存在外聘专业人员解释专业问题,或对特殊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实验的情况。
久而久之,在犯罪心理学科研领域就形成了一小部分这样的人,他们保持着和刑警部门的协助关系,他们出入警队,有的被聘为长年顾问,或者科研合作专家,当发生了棘手的刑事案件时,他们在签署了案件保密协定的前提下,参与到案件的分析讨论会之中,运用纯粹的专业技术,开展犯罪心理画像,为侦查工作提供辅助参考。
有时候,心理学专家有时候还为警队开展心理疏导咨询,当然这业务,得另算。
聘请之律师,须持有律师执照;聘请之笔迹鉴定,须持有司法鉴定执照;甚至聘请翻译,现在法庭也要求必须具备一定资质……
然而,聘请犯罪心理画像,却没有犯罪心理画像的资质或执照一说。倒是心理咨询辅导,还能有个心理咨询师执照。
犯罪心理画像这行当,目前只能存在于实践的“约定俗成”之中。
犯罪心理画像师到底在何处?我只能说,有这么一帮热心正义的人,虽然不是警察,可又希望能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刑警师友们破获案件,这样的人在与刑警队确定聘用关系、顾问关系(更多情况下,这类关系被称为科研合作)之后,在心理学行业里,被称为犯罪心理画像师。
而在确定聘用关系或者顾问关系之前,往往被我们戏称为“热心群众”。
对,想必大家已经看出来了,我们犯罪心理画像师,不在警队里,不在体制里,而在犯罪心理学专业的研究机构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