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101个职务犯罪立案标准与法律适用(图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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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388条之一

刑法规定

❶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❷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涉嫌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当立案。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涉嫌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当立案。

(3)数额较大是指受贿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①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②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③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⑤多次索贿的;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⑦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重点解读

(1)近亲属主要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或者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可以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3)“离职”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目前的状态是已离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包括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