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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同居析产不能均等分割[4]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01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无子女。2002年1月24日,被告张某以个人名义用3万元的价格购得弓长岭区安平街某小区10 #楼3单元6层1号住宅楼一处。原、被告为购置该房屋在耿某处借款13000元,上述借款已由原、被告偿还完毕。另查,原、被告用于同居生活在耿某处借款2000元、在赵某处借款8000元。
生效裁判认为,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据此判决:一、坐落于弓长岭区安平街某小区住宅楼10#楼3单元6层1号房屋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所占房屋份额折价款51069.2元;二、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债务10000元(赵某8000元、耿某20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00元,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