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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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后,子女能否向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

案例场景

王某甲与张某原为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王某乙。后因感情不和,王某甲与张某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一、王某甲与张某自愿离婚;二、王某甲和张某名下的房屋1套归王某甲所有,王某甲一次性支付张某补偿费20万元,张某协助王某甲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三、婚生女王某乙归张某抚养,王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至王某乙年满18周岁止。”又过了2年,张某以生活成本提高和学习费用增加为由,要求王某甲每月增加费用400元,但王某甲不同意。张某随后将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每月的抚养费数额。

依法分析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对于未成年子女共同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如果未成年子女确需增加抚养费,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一方增加抚养费数额。相关具体的处理方式,可以由未成年父母相互协商,也可请求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上述方式均未能达成协议,可以请求法院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专家解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立了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抚养义务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受一方或双方的经济条件、是否再婚或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等因素的影响。同时,支付抚养费是履行抚养义务的直接体现,且所约定或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是基于当时的双方经济条件、子女抚养成本。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双方的经济条件和抚养成本等因素也会发生变化,由此,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情况的变化,要求不直接抚养一方增加抚养费。相对应的是,法院应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结合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生活成本等情况,确定相应的增加抚养费数额。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明确了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