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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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夫妻双方已约定财产权属,是否影响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案例场景

刘某某与张某某于2021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有一天,刘某某在回家途中突然晕倒,导致头部严重受伤,被医院诊断为脑震荡,需要长期定时就医。刘某某的收入不足以承担其医疗费用,于是请求其夫张某某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张某某以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为由,不同意承担刘某某的医疗费用。问:张某某能否以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为理由,拒绝承担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依法分析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需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并以对方有扶养需要为必要条件。因此,只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就自然产生,并不以其他条件为前提。本案中,刘某某与张某某属于夫妻关系,刘某某收入不足以承担其医疗费用,具有需要对方扶养的情形。因此,即使刘某某与张某某约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也不能免除张某某对刘某某的扶养义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专家解析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夫妻之间不仅需要在精神上相互支持,也需要在物质上相互帮助。因此,即使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但一方的财产难以维持生活或需要救助时,另一方仍然需要给予对方帮助,其意在倡导建立和睦、互助的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