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纠纷典型案例解析(法官说法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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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

相比于传统侵权情形的复杂性,网络侵权的主体相对比较固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细化来说,网络侵权的主体主要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又细化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指选择某类用户上传的信息供公众访问的一方,如为用户发送信息的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聊天室经营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完全控制网页上的信息,因此,其对上传网站的信息负有一定责任,如果网络用户发表的信息侵权,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在某些情形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指除提供内容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提供者,如基础通讯服务、网络接入服务、信息搜索等,主要提供的是互联网技术方面的支持。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不同的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是技术服务,不进行内容方面的审核,如果网络用户上传的信息涉及侵权内容,其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