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网络用户的责任承担很清楚,在任何情形下,只要网络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必然要承担责任,这毫无争议。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应承担责任?这不能一概而论。在法律实务中,被侵权者往往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平台一并诉至法院,对于运营庞大信息的网络平台而言,如果其需对网络用户发表的任何内容均进行严格审核,那么对网络平台的要求就显得畸高了。因此,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如果其内容并非处于平台的显要位置,且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对侵权内容进行主动推广,那么在收到被侵权人的删除通知之前,网络平台经营者未注意到涉案微博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得知网络用户侵权后,积极查证并将侵权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披露或将相关侵权信息进行删除,则应认定其已履行适当义务,亦不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但如果网络平台经营者在收到删除通知之后,怠于履行义务,或拒不删除,那么就应该与网络用户一起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还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那就是二者“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也就是说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网络用户之间存在利益链条,此时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不再是一方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网络平台经营者从网络用户的获利中按比例抽取分成,常见于直播平台和网红主播之间的运行模式中,网红主播收到的礼物、打赏等,需上交一部分给直播平台。那么此时如果网络平台经营者试图引用“避风港原则”逃脱责任,则不应该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