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行动
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地方各个领域推进低碳化发展和气候适应型建设,其中减缓气候变化主要包括低碳产业、低碳建筑、低碳交通和低碳消费四个重点领域。政策制定的核心是降低能源消耗,调整能源结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对于不同领域的节能减排问题,分别采取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分类渐进推进行业和部门的低碳化。
一、减缓气候变化主要行动
(一)低碳产业
在低碳产业方面,各地都根据发展实际,制定更加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产业政策。运用强制性和激励性政策手段,推广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高碳型传统产业,大力发展低碳型新兴产业,同步推进产业存量和产业增量的低碳化,推动技术减排和结构减排。以强制性政策措施完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准入、退出机制,遏制高能耗产业过度发展,加快淘汰过剩行业的落后产能,控制高碳产业碳排放的增量和总量。通过排放禁令、排放标准等产业规制,强制关停规模小、能耗高、排放大的企业。通过工业项目审批的节能审查、区域性产业限批等行政手段,从投资环节限制不符合低碳环保要求的企业进入。
地方在推动产业低碳发展领域,采用强制性和激励性政策相配合,促使企业实现技术升级和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强度。通过行政处罚,对未完成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企业处以高额行政罚款,并限期治理。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奖励,鼓励企业研发、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以激励性政策措施,加大对低碳型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网络和高端制造等具有低碳特征的新兴产业,以产业结构的升级,达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效果。
(二)低碳建筑
在低碳建筑方面,各地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完善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标准体系的要求,地方从建筑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等各环节,推广应用节能技术,逐步推进城市建筑的低碳化。完善建筑行业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研究推广绿色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限定建筑报建的能耗准入条件,强制新建建筑必须达到建筑节能标准,以遏制高碳建筑的增加。完善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经济激励政策。对绿色建筑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办法,鼓励绿色建筑的建造和购买,提高绿色建筑在城市建筑中的比重。不少城市还制定完善针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加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财政投入;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与建筑使用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承担建筑节能改造成本,并获取相应补贴和部分节能收益。完善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的支持政策。推进热电联产等分布式能源的发展,制定建筑和家庭太阳能发电的相关配套政策,推广地源热泵、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应用。
(三)低碳交通
在低碳交通方面,各地积极探索城市交通运输低碳化的促进政策。完善交通运输节能环保的标准,强化交通运输设施和装备的低碳环保要求,加快低碳交通运输技术研发和节能环保交通运输装备应用,鼓励和引导居民绿色出行,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导、广泛应用节能环保运输装备的城市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设的财政投入,优化设计城市综合交通系统,推进交通运输智能化建设,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从而降低城市交通系统的能耗和排放。在公共交通中推广应用低能耗、低排放交通运输装备,不断提高城市公交车辆、出租汽车中新能源车辆的比例。完善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支持政策。通过财政补贴、税费优惠等政策手段,加大新能源、节能新技术研发和应用的资金投入,积极发展纯电动、混合动力、氢燃料等新能源汽车,完善鼓励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配套政策。加大鼓励居民绿色出行的政策引导。一方面,不同城市根据各自情况,采取不断提高汽车排放标准、限购与限行、征收排放费等措施,控制尾气排放;另一方面,坚持推行公共交通低票价的价格政策,引导公众更多地选择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
(四)低碳消费
在低碳生活方面,各地通过完善促进低碳消费的政策体系,促进社会消费行为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城市低碳消费政策的推行应循序渐进,按照认知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可承受性、可接受性的“5A”原则制定和实施,以综合性的政策引导、推动城市社会生活的低碳化。以社会手段倡导低碳生活方式。运用信息、宣传、教育等政策工具,培育公众的低碳意识,使公众认知、认同低碳生活消费的理念,营造低碳消费的社会氛围。通过地方政府行为的表率影响、低碳社区和园区的典型示范、低碳企业的模范表彰等,发挥榜样在引领社会行为中的作用,开展低碳生活全民行动,引导市民自觉选择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以经济手段激励低碳消费行为,通过低碳节能产品消费补贴的奖励政策,如新能源汽车、高效照明产品、节能家电等补贴,鼓励市民购买低碳节能产品,扩大低碳节能产品的消费市场。探索采取税费等手段,对高能耗产品征收消费税,限制高碳产品的市场规模。以行政手段规范低碳产品消费。完善能效标准、能效标识和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并不断提高相关标准。推进实施“领跑者计划”,研究确定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的“领跑者”先进能效指标,并适时将其纳入能效标准中。例如北京发布《“绿色北京”行动计划》,绿色消费模式和低碳生活方式正在逐渐培养和形成,低碳消费倡导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绿色产品消费群体占到近五成。
二、适应气候变化主要行动
2017年,中国发布了《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启动了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2017年初,中国正式启动28个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创建工作。各试点采取了一系列适应气候变化的举措,取得了积极成效。试点城市通过识别自身的气候风险,制定并出台各自的《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根据所在城市面临的气候变化主要风险和问题,从技术支撑、城市规划、建筑、交通、能源、水资源管理、地下工程、绿化防沙等方面组织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
防灾减灾是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领域。地方针对强降水、高温、干旱、台风、冰冻、雾霾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修改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设计和建设标准;加强气候灾害管理和防御,积极应对热岛效应和城市内涝;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实施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增强城市绿地、森林、湖泊、湿地等生态系统在涵养水源、调节气温、保持水土等方面的功能;健全政府、企业、社区和居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的适应气候变化管理体系。这一系列的行动显著提升了地方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水资源管理是中国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优先推进的领域之一,开展了河湖水整治、排水管网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等一系列行动,如浙江省形成五级联动的“河长制”体系,做出“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的“五水共治”重大部署,建立全民治水长效机制,筑牢高标准生态屏障。
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活动
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活动也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举措之一。首先,政府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合作顶层设计。从国家战略层面提出了多个中外城镇化领域加深合作的框架性文件,与其他国家的政府、城市、企业、机构等,在具体领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2012年《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共同宣言》从城市群、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服务和城市管理等14个方面推动中欧城市、企业在城镇化领域的务实合作。2014年,中国与英国签署《关于加强绿色、低碳城镇化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支持中英两国在绿色、低碳城镇化方面开展联合研究、企业投资、经验借鉴和产业园区等形式的合作;与德国签署《中德合作行动纲要:共塑创新》,深化中德工业、城镇化及农业等领域的创新合作。
地方各城市积极参与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合作和交流。2015年,深圳、广州、武汉、延安、金昌等城市参加了第一届中美气候智慧型/低碳城市峰会,签署了《中美气候领导宣言》,加入了城市达峰联盟,积极开展在低碳城市规划、低碳交通、低碳建筑和适应气候变化等方面的合作,其中武汉市还通过举办C40城市可持续发展论坛以及C40年度专题研讨会,主动利用国际低碳交流平台,提升城市影响力。2016年,北京市通过成功主办第二届“中美气候智慧型/低碳城市峰会”,充分利用峰会的交流平台和交流机制,宣传中国近年来的低碳发展成果,借鉴美国州、市在低碳转型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扩大中国城市管理者的国际化视野,触动城市低碳转型的内生动力。同年,首届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高层合作论坛在浙江宁波举行,以“城镇化与包容性增长”为主题,发布“宁波倡议”。
在低碳城市建设方面开展务实合作。中国与欧盟联合开展了“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合作项目”,与芬兰合作开展了中芬合作共青数字生态城、中芬(丹阳)数字生态园区、中芬生态谷和中芬北京移动硅谷生态创新园等生态合作试点项目。2017年,世界银行“通过国际合作促进中国清洁绿色低碳城市发展”系列项目成果交流会在北京举行,引导和促进国家第三批低碳试点城市的建设工作。2018年,中欧可持续城镇化合作项目落户景德镇,旨在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