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农户经营分化的时代性主题
1.1.2.1 21世纪新时代农户经营分化的政策环境
21世纪以来,围绕“三农”发展的一系列政策连续实施,对农户经营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1)“三权分置”改革
1998年,全国普遍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即土地承包期满30年以后仍可归农户使用,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30年期间的农户土地使用权仍可转移,但不是通过行政手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而是通过土地市场机制在农户之间进行流动。在这种情况下,农民集体将拥有最终所有权。这顺应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对当时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形式作了一次优化安排。[39]
2017年,为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央政府决定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30年内,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不会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不会改变。这样,农民拥有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一方面,可以沉下心来搞生产,激发农业投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巩固基础农户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保障了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获取收益、流转和抵押土地经营权、担保等权利,将“不动”的土地转化为“流动”的活资产,有力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为吸引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发挥新型经营主体的引领作用创造条件,同时有利于保护和实现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使有条件的农业人口放心落户城镇,加快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格局。[40]政策在结合城乡要素的前提下,推动农户的组织分化,推动农村的人地关系结构、农业种植结构、农民农业与非农业就业结构、农业资源利用结构的优化,最终向优化农户经营分化方向发展。
(2)“两免一补”政策的划时代意义
始于2005年的国家对农业税赋的彻底免除及补贴政策的同时实施,彻底解除了压在农户正常经营分化头上的两块石头。首先,“两免一补”政策(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的实施,解除了城乡二元经济社会体制的第一道围墙,特别是农业税的取消,彻底解放了农民对国家的不平等的赋税义务,农民在经济社会上的人格权开始与市民处于同等地位,为逐步取消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的差别奠定了基础;农民的自由迁徙权和城乡居住选择权得以确立,为农民的身份重新认定、职业分化开辟了先河,成为农户社会分化、经营分化的重要一步。其次,农业税的取消,将其派生的各种税费的载体彻底消除,使向农户伸手要钱的体制彻底崩塌,也为随后的惠农补贴政策的出台创造了条件,为愿意“缘田亩”、能够“缘田亩”的农户从事农业经营解除了约束、提供了支持,也为不愿“缘田亩”、不善“缘田亩”的农户从事非农经营与务工解除了农地流转的约束,这本身既是促使农户经营分化的条件,也是农户经营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以农业税取消为核心的“两免一补”的“干货”基数,直接推动了农民财富的增加,为农户经营分化提供的源源不断的经济来源,实际上成为催生农户经营分化的直接支持。
(3)新农村建设及现代农业推进
始于2005年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现代农业推进,在调整农业结构、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保障务工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市场要素、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等方面持续发力,大大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经过10多年的支持与投入,我国已经培育出了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示范性企业,同时农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也实现了广泛发展。农户经营分化实现了全方位发展。首先,根据农业优势功能区、农业优化功能区、生态农业优先发展区、生态农业保护区的功能要求,一大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粮食经济优先发展带、生态特色农业主体功能区陆续发展,为农户种植结构的调整做出重要贡献。其次,在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保、子女教育城乡统筹的推动下,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农村人口迁移在数量上及转移程度、性质等方面都呈现与以前不同的状况,人的迁移与地的流转加速,为农村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农地适度规模化发展创造了条件。在这个基础上,农户的农业/非农业,以及农村内/外的经营分化呈现加速的发展趋势。最后,人地的重新配置、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不管是在法律权属上还是在实际农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均实现了质的突破,从2005年到2019年,我国农村常住人口由7.4544亿减少至5.5162亿,户均耕地规模由7.26亩增长至12.02亩,农村的常住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由2.46亩增至3.67亩,劳均耕地面积由5.39亩增长至10.40亩(见表1-3)。农户规模经营开始进入常态增长模式,各地也探索出不同的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和地方性实用模式。[41]
表1-3 2005—2019年中国农村人口及耕地规模变化
续表
与种植经营分化、农/非农分化、规模经营分化相适应,一大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涌现出来,并逐步发展成熟。从2012年到2019年,我国家庭农场由7.23万家发展至71.6万家,其中营粮型家庭农场由2.63万家增长至28.4万家。从2012年到2019年,专业合作社由63.4万家发展至220.3万家(如图1-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步入了快车道。
图1-5 2012—2019年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发展趋势
数据来源:根据调研所得。
(4)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乡村振兴战略
经过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规划与推进,农户经营分化进入加速阶段。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一环来抓,进一步强调优化产品产业结构,着力推进农业提质增效;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引领现代农业加快发展;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夯实农村共享发展基础;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农业农村内生发展动力。优化农业资源和要素配置,加强农业主体建设和人才保障,强力推进“三大调整”——调优产品结构,突出“优”字;调好生产方式,突出“绿”字;调顺产业体系,突出“新”字。以改革为核心,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实现“三大激活”——激活市场,激活要素,激活主体。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得市场对农业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进一步深化,农业农村发展的社会经济要素进一步丰富,农业农村发展的农户主体潜能进一步被激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农业农村新动能的培育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对农户经营结构、农户经营规模及主体组织发育是一次大的推动。
2017年下半年,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基础上,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村第一、第二、第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和鼓励农民创业、就业,拓宽增收渠道。2017年以来,农户的种植结构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在农产品结构上,围绕优特农产品做文章,过剩的、无效的、处于质量边缘的农产品逐步减少,甚至退出种植和供给市场,将国家的价格补贴和市场的行情波动传递给基础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户种植结构调整上,本着有效农产品结构调高、低端农产品结构调低的原则,突出“优质专用”大宗农产品和“特色优势”引导农户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在大的农业结构范围内,引导农户实现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口粮与饲料粮种植结构的调整与切换,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将优化农业生产方式作为调整农户种植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调高农户绿色种养业、生态修复农业、低环境扰动农作物的比例,突出绿色,引导农户进行结构调整。围绕产业体系优化和农村新兴产业创新,着力开发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通过促进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深度融合,将农户经营结构整合进新兴产业体系中,到2020年,各类农村旅游、农产品电商、农村电子商务、现代特色农产品开发较2017年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农业产业结构、农户经营结构朝着全面优化与升级的方向发展。
1.1.2.2 农户经营分化的现实基础
(1)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高速发展趋势
21世纪以来,特别是2006年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我国农民工从2005年的1.27亿人增加到2019年的近3亿人,本地农民工和跨省市的外出农民工的流动及迁移对农村家庭的渗透率为近100%(见表1-4)。
表1-4 2005—2019年城乡从业人员及农民工本地/外地转移结构表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现代农业建设实施以来,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及各类人口迁移出现了陡然增长的态势,2005年全国的农民工人口为1.27亿,2006年达到2.01亿,较2005年增长了58个百分点,到2019年达到2.91亿,较2006年增长了45个百分点。2005—2019年我国本地/外地农民工总量及结构如图1-6所示。
图1-6 2005—2019年我国本地/外地农民工总量及结构
数据来源:根据调研所得。
(2)农村劳动力转移催生农户经营分化
2006年,我国家户分离人口涉及家庭为1.4亿户,其中有1.1亿户对农村基本的两块地——承包耕地及宅基地有“分置”变动。2011年,我国农户分离人口所涉及家庭为2.1户,其中1.8亿户有两块地的“分置”变动。2019年有1.7亿户,其中1.3亿户有两块地的“分置”变动。3个年份户单位变动比例分别为78.6%、85.7%和76.5%,耕地面积变动比例分别为30.9%、33.6%和35.8%。农民工非农务工年收入分别为18615元/人、23067元/人和36074元/人,占当年农户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8.7%、41.2%和58.4%。随着农户非农经营收入占比的不断提升,农户与农地脱离系数也在上升。[42]
随着农户规模分化的层次与高度不断提升,农地资源享赋与农户农地转入参与行为呈现的“马太效应”不断展现,根据文长存等的研究[43],2006年,按照农户家庭承包地拟合比0.31~0.69、0.70~0.89、0.90以上的分类标准,基础农户接近0.7~0.89的基准规模占比为56%,耕地面积占比为37.4%,0.31~0.69的社居性农户的占比为23%,耕地面积占比为11.2%,而高于0.90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及主体占比为26.4%,耕地面积占比为51.4%;2011年,按照农户家庭承包地拟合比0.31~0.69、0.70~0.89、0.90以上的分类标准,基础农户接近0.7~0.89的基准规模占比提高至62%,耕地面积占比为31.5%,0.31~0.69的社居性农户的占比为26%,耕地面积占比为8.1%,而高于0.90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及主体占18.9%,耕地面积占比为60.4%。2017年,按照农户家庭承包地拟合比0.31~0.69、0.70~0.89、0.90以上的分类标准,基础农户接近0.7~0.89的基准规模占比提高至66%,耕地面积占比为29.4%,0.31~0.69的社居性农户的占比为27%,耕地面积占比为7.8%,而高于0.90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及主体占18.9%,耕地面积占比为62.8%(见表1-5)。可见在三类主体数量异动的背景下,适度规模经营却在向前发展。而且“在农户经营规模分化的基础上,还会呈现在经营规模分化与非农业生产劳动投入之间的差异化选择,但这种选择优势呈现非农化劳动投入递减、规模化集聚效应递增的同步效应”。[44]
表1-5 农户与农地拟合比变化及农户规模分化变动表
(3)农户组织分化的常态化趋势
城乡间要素流动的常态化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及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为标志,农户分化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常态。[45]一方面,传统农户由同质性的纯农户逐渐分化为纯农户和兼业户等不同生计策略类型的农户[46];另一方面,种粮能手通过土地等要素的聚集成为规模大户[47],既巩固了基础农户的主体地位,也催生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同时,现代农业企业的发展既是农户经营分化的一部分,也为农户经营分化提供动力支持。
1.1.2.3 农户经营分化的时代性主题
经过近40年的发展,中国农户已经由家庭承包经营初期一统天下的小农户变成了异质性很强的多元农户群体,农户经营分化呈现许多新的特征,也引出了许多时代性的主题。
(1)农户经营分化的决定性因素
农户经营在不同的时代背景、社会制度、土地制度、自然资源条件、人地关系、历史条件、生产力基础、历史文化传统、政策导向等综合因素影响下发生不同的分化,不同的分化可以通过规模状态、生产结构状态、主体分布状态、城乡选择状态、区域结构状态等体现出来。
第一,时代特征。在农耕文明的上万年历史进程中,无论是原始农业、古代农业、近代农业的时代分期,或是传统农业、混合农业、现代农业的演化过程分期,还是原始采集渔猎、沟洫农业、精耕细作的中国农业特殊历史分期,抑或是自给型农业、商品型农业的市场二分法分期,传统农业、转型农业、现代农业概念是通用的,是可以涵盖农业发展时代特征的。
传统农业在中国维持了几千年,而且在不少边远地区,传统农业还有相当大面积的分布。[48]在东部沿海、几大城市圈周边、东北平原的部分区域,现代农业的特征亦有明显的显现;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发展形态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之中,带有很强的精耕细作的历史印迹,具有中国农业现代化推进的时代色彩。“传统农业是完全以农民世代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为基础的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需要改造传统农业,需要改造传统农业的原有的技术水平”,需要改变原有农业生产要素的累加状态和组合配置。这个累加状态和组合配置的改变既有农业生产要素自身的演化,也有在外部改造力作用下的曲线改变过程,本书称之为传统农业的经营分化,即“打破过去常规”的过程[49]。因此,中国农业的经营分化必须首先表现为小农户的经营分化,而小农户的经营分化必须被置于传统农业改造与转型的大背景下。[50]
第二,社会制度。制度是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的一系列规则范式的总称。这种规则包括人类社会的经济规则、社会规则和政治规则。因此,制度包括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的变化会导致生产力要素组合方式发生变化,进而导致生产力各要素组合发生变化;社会制度的改变直接改变了农业生产关系的三大要素,因此社会制度的最大变化是农业生产关系的改变。[51]社会制度通过直接改变农业生产关系作用于农业生产力的方式,影响农业生产者与农业生产工具、土地的结合方式,这就是典型的农户经营分化。
中国几千年的农业立国的社会制度是封建社会背景下的私有制经济,不管是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还是小农土地私有制,或是地主/小农(自耕农)混合的土地私有制,均标识着不同时期农业经营分化的状态与程度,影响着不同时期农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决定着不同时期中国精耕细作的发展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国一改农业社会制度的长期私有化的形态,变土地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农业生产关系出现了根本性的变革,农业经营分化受制于农业生产关系,进而改变了分化的方向、形态与路径。
第三,土地制度。土地制度在农业生产经营的实体性制度中居首要位置,因为土地是农业生产力系统中唯一具有自然属性的劳动资料,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及生产关系角度讲,土地制度分为公有制与私有制;与土地经营权、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相联系,土地制度可以分为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小农土地所有制,租佃制,混合土地制度,纯粹的小农私有制,小私有制下的互助合作制,合作化、大集体土地所有制,全民土地所有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三权分立下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制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来看,土地制度的变化既有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从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也有与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密切相关的土地私有制主导下的混合所有制经营——小农土地私有制主导下的互助合作经营——社会主义改造后的合作化——“大跃进”后的人民公社化——大包干后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当前正在推进的“三权分置”下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转变,均是从生产关系变迁、生产力演化等方面考量中国农业土地制度的环境,对农业经营分化的作用很大,而农地制度最终落脚到与农户的结合,因此农业经营的分化最终会向农户经营分化传导。[52]
第四,自然资源。土地首先作为自然资源(岩土圈)而存在,一定质量的土地,其整作化程度,土地的气候条件、光热、水、大气(作为生态圈而存在)条件,加上土地上的动植物分布、生物群落(生物圈),构成了土地自然资源状况的基本要素。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通过人类活动及农业生产开发,产出人类社会所需要的符合一定质量及数量要求的粮农产品,这样土地就进入了社会性要素及农业经济的投入产出要素范畴。
岩土圈的土地自然资源,其面积、土壤类型、地形状况对农业经营分化的影响很大,如地处平原地区与地处丘陵地区的土地首先可能有粮作/经作、水作/旱作的结构之分,平原区更易连片种植,其规模化经营水平可能更高,而丘陵或山区土地农业的种植结构可能更加多样化,土地利用更加微型化与细碎化;作为生态圈的土地对农业经营产生的影响更大,东北的腐殖质的黑土、华北平原的黄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的水稻土,对作物的栽培与选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农户经营分化的区域性特征
我国不同地区的农业形态、农业类型不同,其农户分化形态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见表1-6)。
表1-6 我国31个省份农户经营分化比较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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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东部发达地区的农业、农户的经营分化。东部发达地区在20年前基本上实现了土地资源的资本化转型,在农业生产不断萎缩的情况下,第二、第三产业快速发展,农村土地(不管是经营性用地还是住宅性用地)资产的价值很大,东部发达地区的农业、农村形态催生的农户经营分化是面向城市的、工业的,其土地的资产性价值不仅能够容纳更多的金融资本,而且能够产生较大的人力资本配套吸引。[53]农村、农业与农户分化的特征与城市化、工业化的产业经营具有基本相同的动机,或者说东部地区农户对农村、农地的经营目标、经营模式、经营效率有向城镇居民靠齐的趋势。
第二,东北大农场的农业、农户的经营分化。在东北平原从事大规模粮食经营的农户,由于东北平原地广人稀、城镇化率高、开发较晚、国有农场发育面广等,经营带有很强的农场化经营的特色。因此,东北地区的农户经营朝另一个方向分化:大规模经营,组织化程度高,种植结构趋向单一,农业/非农业经营分开两边,兼业化弱。[54]
第三,西部牧区及黄土高原区农业、农户的经营分化。作为传统四大牧区之一及黄土高原区,其农业经营以畜牧业及杂粮种植为主,农户经营分化呈现另一类形态,种植结构分化不仅是背向粮食的,也是背向杂粮的,即朝向生态维护性农业及保护性耕作分化。[55]非农分化则是背向农业的,但不是背向乡村的;其规模经营分化特别是粮食规模经营分化较不明显,但由于多样化的品种结构,组织分化较强,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为迅速。
第四,中部地区农业、农户的经营分化。以鄂湘赣和豫皖为代表的中部地区在我国从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转型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农户经营分化既具有传统中国农耕立国、粮安天下的代表性,又对与时俱进的农户现代分化具有指向性。[56]中部地区农户经营分化从种植结构上看有粮/经结构分化的协调与平衡,更有对粮产品的品质结构升级和乡村产业结构的现代化改造;从农业与非农业经营分化上看,中部地区是分化最明显的,这与中部地区人地关系紧张有关系;中部地区的非农转移强度之大、类型之完善、转移半径之大在全国最突出,对农地流转、非农收入占总收入比、兼业化、粮食经营倾向产生的影响也是最大的。[57]中部地区农业规模经营分化程度比东北地区低,比东部地区高,与西部地区的成都平原地区基本相当。中部地区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种植的结构分化最能体现中国特色。
(3)农户经营分化与农户粮食生产主题
“小农户”源于中国人地关系黏着性[58],是自雇目标倾向下的小农发育的典型代表,与西方庄园制下的领主经济有区别。中国的小农户即使存在经营分化,也是以生存机会最大化为第一位的[59],在这种情形下,农户的经营分化难以开展,经营方式只能在简单生产条件下,按照简单再生产的经营模式不断复制[60],是以粮食生产为主体的口粮供应下的简单经营方式的复制,因此形成了以粮食生产经营为主的单一种植业化,是对土地高度依赖、自给性强,商品贸易发育迟缓、经营规模较小,精耕细作与粗放式耕作兼具、单个农户同质化经营的特殊分化路径。粮食几乎成为农业生产与农户经营的唯一目标,而粮食的自我供给也构成了东方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普式图谱。研究中国农业问题、中国农户经营问题和中国农村可持续发展,无论如何也绕不开粮食生产与经营问题。
第一,农户经营分化与“谁来种粮”的问题。关于小农户的农业生产与粮食产出及供应,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粮食话语。传统时代,有“天下粮仓”“四海无闲田,农户犹饿死”“使其缘田亩”的粮食问题,而“民以食为天”“仓廪实而知礼节”“粮安天下”等粮食主题则构成了中国传统农耕文化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农业先后经历了个体小农、互助式小农、合作化小农、大集体、个体农户经营的恢复、市场化条件下的个体农户转变等不同的农户经营阶段。不同时期农户(或者不同农户集成的不同的经营组织方式)经营最关心的就是粮食经营的地位、如何经营粮食、经营粮食的意愿等永恒话题。
当前,在农村非农化快速发展、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老龄化的情况下,农户将劳动力配置倚重在外出务工、农户非农化经营、农业非粮化经营、农户兼业化的现象异常突出。我国农村常住人口逐年减少,由2000年的8.3亿减少到2019年的5.6亿,其中劳动力人口由4.1亿减少至2.2亿,以妇女和老年人为主体的半劳动力人口由0.73亿增长为0.92亿。随着农户经营的分化,特别是农户的农业/非农业经营分化加剧,农村劳动力人口呈现以非粮、非农经营为主的特征,农村半劳动力人口、老年人口则成为粮食生产的主力军。[6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粮食经营意愿及新型职业型粮农的涵养则成了重要问题。
第二,何种农户来营粮的问题。我国基础农户的经营耕地面积比例已经由2000年的96.3%,降为2010年的93.4%,再降到2019年的89.7%。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呈现包含基础农户、三大新型主体及产业化农业企业的三大类结构。但是95%以上的粮食仍然是基础农户生产出来的(东北地区除外)。这说明在农户组织分化中,基础农户还是倾向于粮食经营的;在农户的经营规模分化中,产业化程度越高、经营规模越大,则其越背向粮食生产的经营。
第三,营何种粮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农户粮食经营结构。按照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安排,近年来,农产品的品种结构与品质结构不断调整。其中,基本口粮结构没有明显的变化,最大的变化来自玉米产量。2014年,在三大主粮中,水稻的产量为2.065亿吨,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37.0%;到2019年,水稻的产量为2.096亿吨,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34%,这说明,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层次在于调整粮食产品结构,而粮食产品结构调整的基本层次在于对基本农户的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粮食生产结构在未来将面临新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