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详解与实务:条文解读+实务应用+案例详解(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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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介

会计法,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共7章52条,依次是第1章总则;第2章会计核算;第3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4章会计监督;第5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6章法律责任;第7章附则。

《会计法》所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规定了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1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这样就确立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也就是说,如果某单位会计信息失真,出具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首先就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其次才是会计人员的责任。

2.具体规定了会计核算的规则

《会计法》对基本记账规则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①对会计核算的总要求;②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③对会计凭证的要求;④对设置、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⑤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要求;⑥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⑦对会计记录文字的要求;⑧对会计资料保管的要求。

3.确立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法》对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以及国家监督进行了如下具体的规定。

(1)要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即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法》第27条提出了4点要求,单位要进一步研究如何把它具体化,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的内部控制制度。

(2)重申了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会计法》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3)国家监督主要是指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是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的主管部门,要对各单位实施如下的监督: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各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③会计核算的合法性;④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4.有关会计人员的管理规定

《会计法》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等问题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对会计人员的地位和责任做了实事求是的安排。《会计法》解释了会计人员既是单位的会计员,要给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又是国家的监督员,要代表国家进行会计监督的双重身份,避免会计人员处于两难的境地。

(2)不再实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会计法》第38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上述规定不再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及教育培训提出了要求。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即会计人员要提高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5.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惩治

在《会计法》的法律责任部分,明确列举了多种会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会计核算中的10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戒手段,主要有罚款,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