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上市公司独立性
1.5.1 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上市公司遵循“五分开”原则实质上是为了保持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之间的距离,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上市公司“五分开”原则具体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应分开,以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五分开”原则是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核心。
1.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点评如下。人员分开主要是为了避免人员交叉任职而引发的业务交叉、财务交叉甚至资产交叉等情形。另外,人员交叉任职,中立性大打折扣,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很可能会顾此失彼,这对上市公司来说非常不利。
第七十条 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
点评如下。发起人及股东的资产不得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资产混同,发起人及股东更不能将股份公司的资产据为己有。严格来说,这是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法人独立的基础。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点评如下。股东或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财务体系应当独立运行。财务系统往往涉及资产与债权债务,以及公司运行成本等问题,因此,财务独立很必要。
第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点评如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不应当与股东的机构发生重叠或混同。机构是公司决策的发源地,如果机构重叠或混同,则公司意志不具有独立性,上市公司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点评如下。发起人与股份公司不应当经营同种业务,否则会形成恶性竞争。这是避免同业竞争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