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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续前题
一个国家若有许多记仇的理由,宗教就应提供许多和解的途径。阿拉伯这个强盗民族,经常做一些相互伤害、彼此不公正的事。穆罕默德定下一条法规[25] :“有人如果宽宥了杀害兄弟的坏人[26] ,可以要求坏人支付赔偿及利息;但是,如果接受赔偿之后还伤害坏人,那就会在审判日受到酷刑的惩罚。”
在日耳曼人中,亲人的仇恨和敌意一代一代传袭,但并非传之永久。一定数量的牲畜可以抵消杀人之仇,被害人全家都会对此感到满意。塔西佗就此写道[27] :“这种做法非常有用,因为对于一个自由的民族来说,敌意相当危险。”我相信,在这些人中间享有巨大威望的神职人员,肯定参与了调解。
马来人没有建立起这种调解机制[28] ,杀人者确信自己定会被死者的亲友杀死,于是放纵自己的狂暴,逢人便伤,逢人便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