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节 宗教如何对世俗法律产生影响
宗教和世俗法律的主要目标都应是使人成为好公民。如果其中一个偏离了这个目标,另一个就更应坚持这个方向。凡是宗教较少加以约束的地方,世俗法律就应严加约束。
以日本为例,由于那里占主导地位的宗教几乎毫无教义可言,既不讲天堂也不讲地狱,为弥补这一欠缺,法律不但制定得十分严厉,而且执行得一丝不苟。
宗教的教义如果认定人的行动受命运支配,那么,法律规定的惩罚就应严厉,治理者就应时时保持警觉,使那些没有管束就放纵自己的人受到约束。不过,倘若宗教确立的是自由的教义,那就另当别论。
伊斯兰教的宿命论源自精神的懒惰,而宿命论反过来又导致精神的懒惰。有人说,这是真主在圣谕中规定的,我们无须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用法律去唤醒沉睡在宗教中的人。
如果宗教谴责应该为世俗法律所许可的某些事,而世俗法律却许可应该被宗教谴责的某些事,那就很危险了;因为这种情况表明,和谐与公正的观念始终缺失,这种缺失会从一方蔓延到另一方。
试以成吉思汗的鞑靼人[15] 为例,在他们看来,把刀子扔进火里,把身子靠在鞭子上,用缰绳打马,用骨头击碎另一块骨头,这些都是罪行,甚至是重大罪行;可是,背信弃义、抢掠财物、伤人杀人,这些却都不构成罪行。总而言之,如果法律把无关痛痒的小事看做大事,那就会产生一种弊害,即把大事看成无关痛痒的小事。
台湾人相信有一种地狱[16] ,不过,这个地狱是用来惩罚以下这些人的:在某些季节中没有赤身裸体的人、不穿丝绸而穿布衣的人、拾牡蛎的人、做事之前不先问卜于小鸟的人。所以,他们不但不把酗酒和调戏妇女视为罪恶,甚至反而认为,子女们的放荡行为能博得神明的欢心。
法律如果宽恕一个偶发事件,它就会因此而无谓地失去对人的最大推动力。印度人相信,恒河水具有圣化的效能[17] ,死在恒河岸边的人可以免受阴间的酷刑,并且可以居住在极乐净土。因此,印度人从偏僻的角落把装有骨灰的坛子带到恒河边上,投入河中。生前是否品德高尚又有何妨?只要死后让人扔进恒河就行了。
既然相信有一个能得到好报的地方,自然就会相信也有一个会受到惩罚的地方。倘若希望得到好报却并不惧怕受到惩罚,世俗法律就无计可施了。对于确信自己能在阴间过好日子的人,立法者是无能为力的,他们根本不把死亡当作一回事。倘若有人确信,官员给他的最重刑罚之日,正是他好日子开始之时,法律又有什么办法去约束这样的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