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国际结算概述
一、国际结算的含义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International payments and settlements are financial activities conducted among different countries in which either payment are effected or funds are transferred from one country to another for the purpose of settling accounts,debts,claims,etc.)
国际结算是一项综合的经济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支付工具及结算方式的选择与运用;各种商业单据的处理与交接;商品货款及劳务价款的索取与偿付;国际间资金单方面的转移与调拨;短期或中长期贸易的融资与运营;信用担保的提供与应用;国际清算系统及支付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国际银行间资金的转账与划拨等。国际结算实质上是货币的跨国收付活动,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跨国经济行为,是保障与促进国际间各项活动与交往正常进行的必要手段。
参考资料
结算与清算
广义的结算(settlement)是指交易双方因商品买卖、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信贷存放所产生的货币收付行为或债权债务的清偿,即货币的真实收付。它是以真实的货币(现金或银行存款)收付为标志的,也称为交割(delivery),即货币的最终转让。广义的结算可以发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和任何交易上。
狭义的结算专指商业银行代客户所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由于收付款人的账户开在商业银行,所以商业银行从事结算服务。其结算的时间、地点、交易都有明确的规定。
按照国际惯例,广义的清算(clearing)是指交易双方进行债权债务的交换,计算出应收应付差额的过程,属于结算前的准备工作,俗称算账和轧差。按照十国集团中央银行支付与结算委员会的定义:清算是结算之前对支付指令进行发送、对账和确认处理的过程,它包括轧差和计算出最后的收付款项。
狭义的清算专指银行同业间在为彼此的客户服务中,致使银行同业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关系时要轧出商业银行的应收应付差额。狭义的清算主体被限定为银行同业之间。
二、国际结算的分类
引起货币跨国收付的原因很多,所以国际结算的范围很广。为了便于业务操作,在实务中通常把国际结算分为国际贸易结算和非贸易国际结算两大类。
(一)国际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基础,在国际结算中具有主导地位,其结算范围如下所述。
1.有形贸易结算
有形贸易结算指有形贸易(visible trade)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有形贸易即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它是全球经济活动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引发国际债权债务关系与资金流动的主要经济行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间商品交易的数量、品种、金额迅速扩大,传统的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当面两讫的结算方式是无法适应现代国际结算需求的。目前,绝大多数进出口交易,都是由经办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的转移与传递,并借助某种结算方式结清该项国际债权债务,从而实现贸易的最终完结。
现代国际贸易结算是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体系。
2.记账贸易结算
记账贸易结算也称为协定贸易结算。它是在两国政府所签订的贸易协定项下的商品进出口贸易结算,记账贸易结算货币是由双方指定,并用于双方结算,不能多边支付。它虽不涉及现汇的收付,但要通过银行办理记账结算。记账外汇在货币符号前加上CL字样,见表1—1。

3.因国际资本流动所引起的商品贸易或资本性货物贸易的结算
例如,国际直接投资与企业跨国经营,都属于长期资本流动的范畴,伴随资金的投入,也会发生商品的进出口交易。像“买方信贷”就是一种广泛用于国际资本货物交易的中长期资本借贷行为,进口商往往需要通过信用证方式最终实现对买方信贷款项的使用。
4.综合类经济交易中的商品贸易结算
在国际经济交易中,一些经济交易既包含了商品贸易,又包含了非商品贸易。像国际工程承包、“三来一补”贸易、技术服务贸易等,它们既有无形资产的进出口,也伴随着有形资产的进出口。如我国在外承包的一些“交钥匙工程”,从设计、施工、设备出口、技术转让到试车成功,一条龙服务。这种综合类经济交易除了可以用货币清偿债权债务外,还可以用融资款项以及采用抵补、返销、互购、回购产品等方式结算。
(二)非贸易国际结算
非贸易国际结算的主体是服务贸易,它是一国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近几年它在各国国际收支中的比重有上升的趋势,有些国家的非贸易收支数额甚至超过了贸易收支数额。它的结算范围如下所述。
1.无形贸易结算
无形贸易结算指由无形贸易(invisible trade)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它包括:(1)保险、运输、通信、港口、旅游等劳务活动的收入与支出。(2)资本借贷或国际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产生的利息、股息、利润等的收入与支出。(3)广告费、专利费、银行手续费等其他劳务收支。
2.金融交易类结算
金融交易类结算主要指国际间各种金融资产买卖的结算。它纯粹是金钱与金钱的交易,如外汇买卖,证券、股票等金融工具的买卖,期权、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卖等。它们需要更安全、更迅速地进行结算。
3.国际间资金单方面转移结算
国际间资金单方面转移结算指发生在政府及民间的各种援助、捐助、赠款以及各种资金调拨行为。
4.银行提供的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一系列服务与结算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风险保障是确保交易安全与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交易双方除了受到履行合同义务的约束外,还需要第三方为交易提供信用担保服务、资信调查服务、处理应收账款服务、催收追账服务、融资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规避各种金融风险服务等。银行除了为当事人办理资金结算外,还应当事人的要求,开展了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一系列表外业务的服务与结算。
5.其他非贸易结算业务
国际间非商品经济活动引起的资金跨国流动,产生了各类非贸易结算业务。例如,外币兑换业务、侨汇业务、信用卡及旅行支票业务、买入或托收外币票据业务、托收境外财产业务等。银行开办以上业务的结算服务,为国际间政治、外交与事务性的联系,以及文化、艺术、体育交流及民间往来提供了诸多便利。
知识应用
我国珠海格力电器向港、澳、台地区出口家用空调、中央空调产品,属于国际贸易结算吗?
分析:这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特殊情况。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尽管不是跨国货币收付,但因处于不同的货币区域,故在实务中仍作为国际贸易结算来处理。
三、国际结算的研究对象
(一)国际结算工具
现代国际结算主要是银行的非现金结算,而非现金结算的主要工具是票据。票据在结算中起着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作用,远期票据还能发挥信用工具的作用。这种结算工具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它们被称为国际结算的基石。正是依赖这些票据的使用和传递,资金才会在全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完成转账结算。票据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国际结算的效率和安全,因此票据的要式及种类、票据行为、流通规律等是国际结算研究的第一个对象。
(二)国际结算方式
以一定的条件实现国际货币收付的方式称为国际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要将商定采用的结算方式列入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并予以执行。经办银行应客户的要求,在某种结算方式下,以票据和各种单据作为结算的重要凭证,最终实现客户委办的国际债权债务的清偿。
国际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保付代理、担保业务、包买票据等类型。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与创新,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及银行的服务范围等因素。例如,汇款业务简单便捷,可用于寄售、售定、贸易从属费用及非贸易项目结算。跟单托收则主要用于国际贸易结算,由于其程序简单,费用较低,受到贸易商尤其是进口商的青睐。但由于银行在跟单托收运作中未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托收效果主要取决于商业信用,因此出口商承担了进口商拒付托收货款的风险。为了有效地保障出口商的权益,由银行担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于20世纪初问世并受到国际贸易交易者的普遍欢迎,现在已成为影响最大、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结算方式。此外,为了满足客户除结算货款以外的诸如融资、风险保障、账务管理、信息咨询等需要,又相继出现了担保、保付代理、包买票据等综合性业务。
在国际商务、贸易活动中,为实现最终交易目的,当事人可采用单一结算方式,如以信用证结算货款;也可数种结算方式并用,如以跟单托收结算货款时,出口商为规避风险,可同时通过备用信用证而获得开证银行的信用担保;也可以部分款项用托收方式结算,部分款项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总之,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了各具特色、适用于不同交易需要的国际结算方式。研究国际结算方式的产生、演变、应用、发展趋势及创新是这一学科的第二个研究对象。
(三)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单据的传递和使用是实现国际结算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单据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及结算过程中,既有货物的转移,也有单据的传递。但除了出口商外,其他当事人在进口商最后见到货物之前,一般只能从各类单据上了解货物的情况。例如,发票反映了货物的基本状况,保险单据反映了货物的保障程度,运输单据反映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等。因此,为了使交易得以实现,各当事人之间必然要发生单据的交付转让,从而体现了当代国际贸易交易中的货物单据化和凭单而非凭货付款的基本特征。
货物单据化是银行作为国际贸易结算中介的前提,否则,银行势必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参与监管交易的各个环节。只有在凭单付款的条件下,银行才有可能通过控制单据,进而控制货物,在结算货款、贸易融资、咨询服务等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
单据对于国际贸易债务的清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以跟单信用证结算货款时,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合格与否,成为其能否收回销售货款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出口商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提交正确的单据。
进口国有关当局基于管制进口、征收关税、抵制商品倾销、保障公共环境与卫生等需要,要求进口商提交各种证明文件。为满足进口国当局的要求以使货物顺利入关,进口商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供有关证明,并列入合同条件及信用证条款。
由此可见,对单据的处理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现代化通信技术的发展,货物单据化的事实将有所改变,一些国家已经简化了单据的使用程序。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的问世与推广应用,将引发国际贸易及其结算的传统单据运作体系的重大变革。
(四)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体系
以银行为中心的现代电子转账划拨支付体系是国际间资金得以安全有效结算的基础设施。只有通过各国货币清算中心支付体系的良好运行,才能保证国际结算的及时与可靠。此外,跨国支付系统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比如1973年开通的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欧洲的跨国零售支付系统、英国的CHAPS系统、美国的CHIPS系统等,都为全球间资金结算的准确、快捷与可靠作出了贡献。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各国清算系统的主动脉向大额实时支付结算方向发展,而小额支付系统仍采用差额结算。这一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减少资金在调拨转移中的结算风险和时间风险。因为一个运行良好的支付系统,是完成国际结算的重要条件。
(五)贸易结算融资
为了方便国际贸易结算,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与结算相伴而生的是商业银行的资金融通和信用融通,这些融资方式还在不断创新,并且在结算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国际结算的特点
(一)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涉及多边关系,而各国对国际贸易与结算的规定又都不尽相同,做法也不统一,所以在该领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纠纷、矛盾乃至各种信用工具项下的欺诈、滥用权利等现象。为规范国际结算业务,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商业团体、国际组织在国际结算的实践中,制定和修订了各种有关的公约与规则,并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最终得到了国际商贸界的广泛承认和采纳,并成为各国银行处理国际结算业务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统称为“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一般具有通用性、稳定性、效益性、重复性、准强制性等特点。国际结算涉及的国际惯例颇多,主要有下述内容。
1.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和国际惯例
(1)《英国票据法》,它是英美法系票据法的典型代表。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它是大陆法系票据法的典型代表。
2.与结算方式相关的国际惯例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ICC Publication No.600),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世界实行,属国际结算中的最新国际惯例之一,适用于所有在其文本中明确表示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在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此外,与信用证结算有关的国际惯例还包括:2002年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2002年的《关于UCP500等的意见汇编》(国际商会第632号出版物);2003年的《跟单信用证项下审核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等。
(2)《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世界实行。
(3)《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ICC Publication No.458,1992Edition),即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简称URDG458。
(4)《银行间偿付办法》(Bank to Bank Reimbursements),即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于1996年7月1日起在全世界实行。
(5)《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 Guarantees),即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
(6)1998年的《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
(7)2000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
参考资料
国际商会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是国际性的民间组织。它是由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联合会(商业、工业、金融、交通等行业协会)组成,共有7000多个会员。1919年10月在美国新泽西州大西洋城举行的国际贸易会议上发起,1920年6月于法国巴黎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巴黎。它的宗旨是:推动国际经济的发展,促进自由贸易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会员之间的经济往来,协助解决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与纠纷,制定有关贸易、金融、货运方面的规章制度。国际商会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统一规则和惯例。这些统一规则和惯例并非强制性公约,但仍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采用并承诺受其约束。
从20世纪70年代起,我国经过与国际商会多次谈判,终于在1994年11月成为该组织的成员,1995年1月1日成立了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1997年4月,国际商会第32届年会就是在中国上海市举行的。
资料来源:林孝成:《国际结算实务》,11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与单据相关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
涉及单据方面的国际惯例有:《海牙规则》(Hague Rules)、《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a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等。
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规定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限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price terms)、报价术语(quotation terms)、交货术语(delivery terms)。
贸易术语用三个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以下概念:(1)出口商品的交货地点;(2)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3)进出口双方各自应办的进出口手续;(4)进出口双方各自应负担的费用及应承担的风险。
贸易术语必须在理论上订立两个临界点。第一个是交货临界点(critical point for delivery),又称风险临界点(critical point for risk),货物运到这个临界点,从法律观念上可以认为卖方已经尽到交货责任,将货物交于买方,故在这个临界点以前货物遇到风险发生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在这个临界点以后货物遇到风险发生损失由买方承担责任。第二个是费用临界点(critical point for cost),在这个临界点以前发生的运费由卖方负责,在这个临界点以后发生的运费由买方负担。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将所有的术语分为四个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为“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为“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为“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见表1—2)。

(二)使用可兑换货币进行结算
一种货币只要不受一国货币当局的限制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即为可兑换货币。任一可兑换货币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它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2)它对国际间经常项目(即贸易与非贸易项目)的支付不受限制。(3)该货币国的管理当局不采用或不实行多种汇率制度或差别汇率制度,如进口时采用一种汇率,出口时采用另一种汇率;贸易采用一种汇率,非贸易采用另一种汇率等。
可兑换货币又称自由外汇,可以通过银行账户划转,便于资金调拨和运用,也有助于及时转移汇价变动的风险(即外汇风险)。
不是所有的可兑换货币均可用于国际支付和国际结算。现在世界各国各地区的货币大体分为四类:国际贸易及经济活动集中使用的货币称为通用货币,它主要指美元、欧元和日元;完全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大约在60种;有限自由兑换的货币在30种左右;完全不能自由兑换的货币有近百种。一种货币属于哪种情况绝非固定不变,它随着各国(地区)经济实力、外汇储备和对外贸易额的消长而有所变动。
参考资料
洗钱(money laundering):通过有组织的活动来掩盖大量以贩毒、走私军火、贪污、偷税漏税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资金,通过“放置、伪装、整合”使其以合法资金的身份进入流通体系的犯罪行为。
支付协定(payment agreement):也称清算协定,是两国政府之间由于进出口贸易和其他往来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通过在两国中央银行或其指定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收付记账,不必逐笔支付外汇而签订的协议。
参考资料
国际标准化货币符号
为了能够准确而简易地表示各国货币的名称,便于开展国际间的贸易金融业务和计算机数据通信,1970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首先提出要制定一项国际贸易单证和信息交换使用的货币代码。1973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技术委员会在其他国际组织的通力合作下制定了一项适于贸易、商业和银行使用的货币和资金代码,即国际标准ISO.4217三字符货币代码(见表1—3)。1978年2月,联合国贸发会议和欧洲经济委员会将三字符货币代码作为国际通用的货币代码或货币名称缩写向全世界推荐。国际贸易界、金融界反应积极,很快接受了这套三字符的货币代码。
通用货币: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能起到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储备、国际干预作用的货币。


(三)实行“推定交货”的原则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普遍实行“推定交货”的原则。所谓推定交货,又称象征性交货,是相对于“实物交货”而言的。从表面上看,一笔贸易是商品的买卖,而在实际操作上却是货运单据的买卖。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货运单据就是货物,可以买卖、抵押、抵债、转让、流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流通证券。商业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只处理货运单据而不管货物。
货运单据,经过配套“优化组合”成为货物的“全权代表”,国际贸易结算的实体和依据就是这套货运单据。资金融通往往也要以货运单据为质押,贸易商与银行之间凭货运单据商议并安排各种融资实务和融资便利。
随着国际贸易竞争愈演愈烈,奖出限入之风盛行,各种各样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及反保护主义措施纷纷出台,货运单据自然受到影响,表现为货运单据的复杂化。有些进口国对货运单据提出种种苛刻要求,有些进口商甚至对之倍加挑剔,这就给推定交货原则的实现带来一定的困难。
推定交货原则的实质就是货物单据化,以货物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常称为“以单代物”。
(四)商业银行成为结算和融资的中心
国际性的商业银行在国际结算中发挥了“两个中心”的职能,它们既是国际结算的中心,又是国际信贷的中心。两者密切结合,相辅相成,彼此促进。结算业务促进了国际信贷的拓展;反过来,国际信贷的发展也促进了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国际结算的顺利实现。国际贸易、国际结算和国际融资三者有机结合在一起。这一过程使商业银行的业务进一步国际化,使银行在结算和融资中的作用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