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决定
一、决定的用法
(一)决定与决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决定的功能作如下阐述: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定和决议是近似文种,在写作实践中,一定要区分二者的差异性。这些差异性大致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内容有所不同。决议涉及的内容原则性、理论性较强;而决定涉及的内容相对比较具体,实践性更强一些。
二是形成程序有所不同。决议的形成必须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而决定虽然有时也要经过会议讨论通过,但没有规定必须如此。
三是表达方式有所不同。决议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议”,所以较多使用议论;决定则较多用来布置工作、提出要求,不一定要展开充分的议论。
四是成文日期标写有所不同。决议的成文日期,用括号标写在标题下方,有时还要包括会议名称;决定既可以这样标写,也可以像一般公文一样,将成文日期标写在正文之后。
(二)决定的特点
决定是一种权威性很强的下行文。决定是上级机关针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经重要会议或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后,对所辖范围内的工作所做的安排。决定一经发布,就对收文单位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必须遵照执行。
决定在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时,也提出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要求收文单位依照执行。决定通过对原则、任务、措施、方案的确定和安排,指挥下属单位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从而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
决定一般不是向某一个具体单位发出的,行文对象有一定的普遍性。这是由于决定所涉及的事项和解决的问题,具有全局性的意义。如依法行政、西部开发等,都是事关全局的重要问题。即使有时涉及的事件比较具体,其意义也必然是全局性的。
(三)决定的写法
决定的标题一般采取公文标题的常规模式,即“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的写法,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标题中有时可在主要内容部分加书名号,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但标题中一般不得使用其他标点符号。
正文采用公文常用的结构,由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组成。
开头一般写发布决定的背景、根据、目的、意义等。如果是批准某一文件的决定,则写明批准对象的名称。如果是表彰、惩戒性的决定,开头部分则要叙述基本事实,也就是先进事迹或事故情况,篇幅要比一般决定长一些。
主体写决定事项。用于指挥工作的决定,这部分要提出工作任务、措施、方案、要求等,内容复杂时要用小标题或条款显示出层次。用于批准事项的决定,这部分要表达批准意见,如有必要,还可对批准此事项的根据和意义予以阐述。用于表彰或惩戒的决定,这部分要写明表彰决定和奖励种类,或处分决定和处罚方法。
结尾比较简单,主要用来写执行要求或希望号召。
二、决定实例简评
(一)指挥性决定
【例文】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国发〔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
2020年3月1日
【简评】
指挥性决定是发文机关用来部署重大工作的决定,是针对带有全局性的某一方面工作或某一类问题,用来统一思想认识,提出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方针,阐述基本原则,或提出工作的方案、步骤、措施和要求。
这份决定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以及成文日期等部分构成。总体上看,全文结构严谨、逻辑清晰、篇章布局合理,达到了理周辞切的行文效果。
决定常用标准的三项式标题,例文标题与其完全吻合。发文机关为“国务院”,事由为“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文种为“决定”。例文标题凝练地概括了文件的主旨,即“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可以说是题出旨见,令人一目了然。
指挥性决定作为部署某项工作的决定,其正文部分的写作通常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简要说明做出决定的意义、目的、背景和根据等。例文开篇即交代了行文的目的和依据,并用公文首段常用的模式化语言“在……前提下,现决定如下”引出该决定正文内容的写作,这一方面体现了公文用语的规范性,同时也使得文件内容丝丝入扣,合情合理。
二是决定的内容、事项。对某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尽在其中,此部分写作为撮要显旨,通常采用分条列项式写法,并以概括凝练的语言作为段首或小标题来显示段旨。例文中即从三个方面说明了决定内容,简明扼要,用语凝练。
三是决定的结尾。通常利用最后的自然段强调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或各单位相关的责任,同时对各有关方面提出执行要求。例文最后段落的写作符合这样的要求。
(二)法规性决定
【例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8月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
【简评】
在我国,除了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外,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还可以制定地方行政规章。这些法规性文件在公布实施后,如果需要做局部修改,通常都由制发机关写作决定,在文中逐一说明修改之处,然后用公布令予以公布。例文即是由第7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发出的。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不仅可以使用决定修改、补充、废止有关的法规性文件,而且还可以使用决定来直接发布有关法规。
从上述例文可以看出,该决定的使命是对《烈士褒扬条例》进行修改。
正文有三个层次:一是明确了被修改文件的标题。二是修改条款的具体内容。写作中也做到了按照条款划分自然段,且每一条款的修改都要写明是“删去”、“增加”、“合并”还是“修改为”,以求明确清晰。如例文中“一、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便是很好的例证。三是结尾,一定要写明生效施行的日期。
【例文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
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简评】
从上述例文可以看出,该决定的使命是直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方面的法规。其正文的写作与“修改有关法规性文件的决定”相比有不同之处。
直接发布法规的决定的正文一般包括如下三个层次:
一是正文首先交代制发此决定的原因和目的。并常以“为了……做出如下决定”的句式引出下层内容。例文“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出如下决定”便明确了制发此决定的原因和目的。
虽然“修改有关法规性文件的决定”也可在此部分写明修改的目的、依据,但其常用的写法还是开门见山地直接写出被修改文件的标题。
二是法规性决定的具体条款。要做到层次清楚、语句准确严密。此处发布的“法规性决定的具体条款”是全新的,而“修改有关法规性文件的决定”中的具体条款是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的修补。
三是要求式结尾,或者写决定生效施行的时间要求,或者对有关方面提出要求。例文最后写明了决定生效施行的时间要求,目的明确、态度坚决、责任清晰,这就为顺畅地执行此法规性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修改有关法规性文件的决定”的结尾处一般仅写明生效施行的日期。
(三)知照性决定
【例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简评】
知照性决定是发文机关用来布置安排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并告知全社会或有关方面的决定。它的写作目的只在于发布某一信息,要求一般读者的只是了解,通常并无直接的执行要求。在写作上,它的篇幅相对较短,文字简约。
该知照性决定由标题、正文以及通过的日期三部分内容构成。
由于此类决定一般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在格式上通常省略主送机关、抄送机关等要素,所以常以题注的形式,即在标题之下附加圆括号,内注“某年月日某会议通过”字样,阐述会议名称及通过日期。
此种决定一般篇幅较短,所以要求其用语高度凝练,明确清晰。
(四)表彰性决定
【例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林业
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吉政函〔2014〕1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2日
【简评】
这是一份由地方政府发布的对相关单位和众多人员进行表彰的决定。
表彰性决定是发文机关用来表彰先进的正式文件。被表彰的对象必须事迹突出、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发文机关制发这种决定的目的是树立榜样、引导人们学习先进。
从上述例文可以看出,此类决定的正文一般包括三层:一是表彰奖励的根据、目的;二是表彰奖励的决定;三是对被表彰者提出的希望以及对广大群众学习先进的号召。
在表彰奖励决定部分,若表彰奖励的个体或单位数量过多,一般选择其中某一个体为代表,然后在此个体名称后加“等”字以及表彰奖励的总计数量,这一方法使得正文的写作更趋合理,如例文中“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业局等10个单位”、“王××等100名同志”便是如此,达到了表意清楚的目的。表彰奖励的名单通常以附件形式出现。
(五)处理性决定
【例文】
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
【简评】
处理性决定一般也称惩戒决定,与表彰奖励性决定相对应。从上述例文可以看出,处理性决定的正文一般有如下三个层次:一是惩戒处理的根据、原因及目的,通常要简洁清楚地介绍事故或错误事实及其原因、后果和危害;二是处罚决定,要写明处分、处罚的名称;三是结尾,可以提出普遍性的要求。
该例文堪称处理性决定例文中的经典之作。例文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本身入手,交代了火灾事故的原因、后果及危害,并在此基础上利用较大篇幅写作处理依据和具体处理事项,最后提出普遍性要求。在结构上符合处理性决定的写作要求,在内容上无任何冗余累赘之处,在篇章布局上做到了最优化,在词汇选用上符合处理性决定的用语要求。
(六)变更性决定
【例文】
关于撤销××市房产管理局×市房管〔20××〕47号文件的决定
20××年×月×日
【简评】
变更性决定是发文机关用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时使用的决定。
公文应发挥其法规约束、领导指导、宣传教育、公务联系以及依据凭证作用。在实际行文中若出现与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文件,或由于工作疏忽带来文件关键内容的严重错误,其不但不能发挥公文应有的作用,反而会给日常工作的开展带来诸多不便。在此情况下变更性决定便应运而生了。
从上述例文可以看出,变更性决定的正文主要包括撤销文件的缘由,做出的具体撤销决定(要严肃郑重地宣布撤销文件的全部内容还是其中的某一部分内容)。有的变更性决定还用专用尾语“特此决定”做结。
该例文标题在引用拟撤销文件名称时,仅引用了发文字号,这一点不仅符合标题引用规定,也使得在文本上介绍的东西能够很好地应用到现实写作中。这在简化引用对象的同时,使现行公文标题的主旨更清晰。
三、决定写作小结
(一)表达方式要恰当
写作法规性决定、指挥性决定,由于内容比较复杂,在表达方式上应当以说明为主,适当结合议论。说明文字用来表达决定的具体内容、事项与要求,而议论文字通常用来明确篇或段的主旨,起到突出核心内容的作用。奖惩性决定常用说明文字表述事物经过,当涉及事物的性质、意义、后果或影响时才涉及议论性文字。
(二)结构形式要多元
决定结构形式的多元化是由决定内容的多样性所决定的。
法规性决定可分为“修改有关法规性文件”的决定以及“直接发布有关法规”的决定。前者虽分条列项来写,但内容比较单一,即将原法律、法规中的某些条款“修改为”或“删去”等,思路简单,一目了然,一般篇幅不长。后者通常按照决定的背景、目的、决定事项以及决定要求这一思路进行写作。由于发布的是全新的法规,所以在具体决定事项部分,通常采用“撮要分条式”写法,一般内容较多,篇幅较长。
知照性决定由于内容单一,文字简短,所以多采用“篇段合一”的结构形式。指挥性决定作为部署某项重大工作的决定,其篇幅通常长于其他类别的决定。其内容较知照性决定充盈,篇幅较长。
奖惩性决定要视表彰奖励或惩处的对象的多少来安排结构。若对象数量过多,自然采用附件形式,反之,则正常行文即可。
变更性决定旨在有依据地交代变更原因及具体变更事项,但作为撤销某一文件时常用的文种形式,其篇幅一般较短,能清楚地表述事实即可。
(三)文种使用要区分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通知适用于“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的事项”,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因为这三个文种都具有向下级机关布置安排工作,提出工作的原则、要求和做法的共性,因此有必要对其使用情形进行区分。
容易与另两者混淆的决定是指挥性决定。指挥性决定往往是发文机关就带有全局性的某一方面工作或某一类问题(往往是一项新工作或者新举措)做出重大安排而形成的明确而又具有原则的决定。它通常要统一思想认识,提出工作任务,确定工作方针,阐述基本原则,甚或提出工作的方案、步骤、措施和要求。立足全局、事由重大、内容相对比较原则、篇幅一般较长是指挥性决定的特点。
易与另两者混淆的通知是指示性通知。指示性通知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布置带有普遍性的工作、做出相应指示时使用的通知。其所布置的工作或者是对一项已开展的常规工作进行补充完善,或者是对此前通过指挥性决定提出的具有方向性、原则性的新工作或新举措做出具可操作性的具体安排。事由可大可小、内容可重可轻、要求明确具体、便于下级执行,是指示性通知的特点。
意见行文方向灵活,可以上行、下行和平行。而以独立文件形式直发的下行意见与指挥性决定、指示性通知最为相似,都可以向下级机关直接布置工作。三者的不同在于,指挥性决定和指示性通知都是把上级机关确定成型的原则想法或具体做法交代给下级机关,要求其贯彻执行;而下行意见通常是针对没有先例和经验的新情况或新问题提出见解、方案与处理办法,它具有方向性和指导性,是告诉下级机关工作的原则和方向,一般没有十分明确的具体要求,下级机关可结合实际情况相对灵活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