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治国家的原则更多的是为彼此差异的社会与经济势力创造出一种可能性,
使得它们对于政治意志形成过程的合宪性参与,
能够作为社会国家秩序形成的评判标准而发挥功效。[1]
——[德]康拉德·黑塞(Konrad Hes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