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铭文的断代及对相关事实的初步研判
(一)曶鼎铭释文
以《集成》为蓝本,将曶鼎铭全文照录如下〔原拓本残缺部分加“ 【】 ”标出,字形变异通假的则以“()”标出,原竖行每一行以“/”分隔〕。
第一段:(5行)
唯王元年,六月既望乙亥,王在周穆王大【室】,【王】/
若曰:曶,令(命)女(汝)更乃祖考卜事。赐女(汝)赤【芾】、【 】/
用事。王在,井叔賜曶赤金。曶受休【命】【於】/
王,曶用茲金乍(作)朕文孝(考)宄伯牛鼎。曶其【萬】【年】/
用祀,子子孫孫其永寳。
第二段:(11行)
唯王四月既省(生)霸,辰在丁酉,井叔在異,為【 】【 】/
事(使)厥小子(究)以限訟于井叔:我既賣(贖)女(汝)五【夫】【效】/
父用匹馬、束絲。限許曰:則卑(俾)我赏(偿)馬;效【父】【則】/
卑(俾)復厥丝束。、效父迺许曰:于王參門【 】【 】/
木。用徵(誕)賣(贖)茲五夫,用百寽(锊)。非出五夫,【則】【 】/
()。迺又(有)()眔金。井叔曰:才(裁):王人迺賣(贖)【用】【徵】/
不逆付。曶母卑弍於,曶則拜首。受茲五【夫】,/
曰(隌)、曰恒、曰劦、曰、曰省,事(使)寽(锊)以告,迺卑(俾)【饗】/
以曶酉(酒)彶(及)羊,絲三寽(锊),用(致)茲人。曶迺每(誨)於【曰】:/
女(汝)其舍(究)矢五秉。曰:弋尚(當)卑(俾)處厥邑,田【厥】/
田,則卑(俾)復令(命)曰:若(诺)。
第三段:(8行)
昔饉歲,匡眾厥臣廿夫寇曶禾十秭,以匡/
季告東宮,東宮迺曰:求乃人,乃弗得,女(汝)匡罰大,匡/
迺首。于曶用五田,用眾一夫,曰嗌,用臣曰疐、【曰】/
朏、曰奠,曰用茲四夫。首曰:余無卣(由)具寇正(足)【秭】/
不出,(鞭)余。曶或(又)以匡季告東宮,曶曰:弋唯朕【禾】【是】/賞(償)。東宮迺曰:賞(償)曶禾十秭,遺(饋)十秭,爲廿秭。【若】/
來歲弗賞(償),則付(四十)秭。迺或(又)即曶用田二,又臣【一】【夫】/
凡用即曶田七田、人五夫,曶覓匡三十秭。[9]
释文第一段记册命、赏赐与作器之事。“王若曰”一句,“是册命的传达之语,此册命极简略”,“言被命为嗣袭祖考的职事”,并给与例行的赏赐;铭文又记载井叔对曶的赏赐,“王在”表明册命礼仪以外的另一场合;而后才是“受休”等惯用语句。白川静先生提出,“赐予分为二节等,是甚为特异的形式”。[10]关于“井叔赐曶”确可作两种理解,一种以为赏赐来自于王,井叔是奉王命赏赐;一种以为“王在”旨在表达事件发生的背景,既然明言“井叔赐”,就是来自井叔的赏赐。联系第二段,井叔与曶出现在同一场诉讼中,本文倾向于后者。第三段所陈述内容相对比较明晰。
(二)时间问题
研究曶鼎,“时间”意味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曶鼎的断代;二是铭文所记事件发生的先后次序。曶鼎的断代问题,王国维、董作宾、唐兰、陈梦家、郭沫若等各家都有研究。王国维《生霸死霸考》把它定为西周中叶物;董作宾、唐兰定为恭王器;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容庚《商周彝器通考》定为懿王器;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吴其昌《金文历朔疏证》定为孝王器。今张闻玉先生又进一步考证认为“唯王元年”是指周懿王元年,并把历朔与气象相结合起来考证,确定曶鼎绝对年代为公元前916年。[11]
至于曶鼎铭文所载事件的发生时间及先后次序,王国维、张闻玉皆认为第二、三段所记诉讼事是追述前事。其中第二段所言“唯王四月”,没有表明具体年数,王国维以为四月在六月前,为同一年事;[12]张闻玉先生认为或为同年的四月,或为前王末年四月。至于第三段,有“昔”字交代,应该更早。虽然“唯王元年”究竟为何年并不确定,夏商周断代工程及其他学者也还有各种争议,但笔者认同王国维、张闻玉先生关于追述前事的结论。
(三)对事实的归纳
以《集成》释文为基础,结合其他各家考释成果,除去细节上可能存在的分歧,下列事项可以得到确认:
1.新的周王即位不久(元年六月)即在周穆王太室举行了册命仪式,任命曶接任其祖先世代相袭的职务——卜官,并赐给他与履职有关的章服器物。在另一场合,井叔又赐于曶一些财物。曶领受了王的美好命令,并且用所领受的财物作了该鼎来祭祀他死去的父亲宄伯。
2.在此之前的某个四月,在一个叫“異”的地方,曶出现在井叔担任裁判官的一起诉讼中。因原文残缺,致使出现在本案中的包括曶在内的五个人物之间的关系难以辨明。
3.在过往的某个饥荒之年,匡的属民和臣二十人夺取了曶的谷物。曶两次把匡季告到东宫那里。东宫支持了曶的诉讼请求,并且判令匡季赔给曶数倍于其损失的土地、谷物和奴隶。曶大获全胜。
上述事实向我们展示的是这样一幅历史场景:出身于卜世家的曶,在正式获得王的册命继承家族世代相袭的王朝卜官职务后,用赏赐所得铸成一件高二尺围四尺的鼎以祭祀自己的父亲,并制作了长达400余字的巨幅铭文。依据《周礼·春官》的记载,巫、卜、史、祝乃礼官之属,卜者掌三兆三易之等,占梦卜卦,乃鬼神之事。在这篇堪称洋洋巨制的长铭中,与册命、赏赐、祭祀先考、子孙保用等充满庄严凝重气息的内容并列的,不是祖先或自身以自己的专业技能辅佐王室的功德文章,而是充满俗世气息的两篇诉讼记录。
毕沅对这三段内容做了这样的概括:“第一节盖因王赐曶赤环赤金璑而用金做牛鼎以祀文考宄伯;第二节小子〔〕讼于井叔以金百锊赎五夫曶受五夫而为誓词也;第三节匡众寇曶禾十秭曶告东宫因与匡季为誓词也。”[13]把后两段定义为“誓词”,似乎符合《周礼·秋官·司约》所谓“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以及“凡民之约剂者,其贰在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的相关规定。但西周中后期出现的其他因狱讼或重大财产交易而制作之铜器,往往是一器一铭一事,并无连篇累牍记载多件事的情况。何况“寇禾案”明显是对不确定几年前发生的讼案的追述,应当不是辞誓原文。
从“铭者自铭”,到“著之后世”,既书之宗彝,必有其目的和宗旨。尊王尚祖、高扬血统、表彰功勋、戒律训德?第一段标准册命文书,确有这个意味。后两段讼案所要表达的意图是什么?仅仅是家族大事记?把通过诉讼获得的利益及其依据固定保存于宗庙彝器中,获得一个永不磨灭的权利证书?[14]抑或彰显自己早在正式接替祖先世袭职务之前就已表现出来的捍卫自己家族利益的决心与能力?或者自己与王朝权势集团——东宫(未来的周王)、井叔(王朝重臣)——之间的往来交接?[15]又或者,三者都有?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三段之间不失内在联系。
另外,曶似乎并未受到春秋战国以后儒家所宣扬的那种无讼、息讼思想的影响,对诉讼非但没有偏见,反而显得相当熟悉,甚至用“娴于狱讼”来形容这位后来被正式册命为王朝卜官的作器者,也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