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1年《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1条第1款第2项中,就对行政机关的职能设置有一条明确的原则性要求,即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也就是说,起草行政法规,必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落实这一原则的最具体的措施,就是在行政法规中涉及部门职能设置的条款中,明确将“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
这一规定在2017年该条例修订时未做改动,并成为随后展开的2018年党和国家机关大规模机构改革的主要核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