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什么是学术论文写作[1]
雷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副院长)
非常感谢马允老师的组织,能够在十一放假前一天的下午跟诸位交流一下学术论文写作的问题。作为老师,能够教给你们的可能只是一些自己多年来摸索的心得。很遗憾,当年没人教我如何写作,所以从进入中国政法大学到现在,我已经摸索了18年,而这种摸索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我的体重上升了1/3,头发减少了2/3。所以,为了让在座的各位同学少掉一点儿头发,尤其是我们的女生,我就跟诸位来分享一下这么多年所获得的一点儿心得。当然,有这么一句话,写论文就好比游泳一样,教你千百种游泳的方法不如你自己下去游一回。所以对写作的真正指导,其实应该围绕真实的论文来展开:学生先完成一篇论文,然后围绕它来展开剖析,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展开师生的互动。就像马允老师主持的“鹿鸣工作坊”那样,这是一个比较恰当的方式。当然,“法思写作坊”是以讲座的形式来进行的,它也有它的好处,那就是受众面比较广,老师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将同学们在写作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予以总结,集中呈现出来。但这也决定了它的受限之处,那就是它没法采用上面所说的这种手把手的方式去指导学生。这种指导是由我们法学院的另一个品牌性学术活动“法思工作坊”来完成的。所以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同时参加“法思工作坊”和“法思写作坊”。“法思写作坊”是系列讲座活动,今后我们的各位老师都会从自己的角度针对写作过程中的各个具体主题来展开。所以作为第一讲,我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可能只是一个introduction(引言),一个导入性的东西,主题是“什么是学术论文写作”。
我将重点围绕“学术性”这一点来展开。学术论文跟一般的文章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区别在哪里?我把它叫作“研究与写作的一体性命题”。对于我们做研究的人来说,写作、研究,乃至作为前奏的阅读,都是密不可分的。阅读、写作与研究是一体两面的事情。写作是你的研究和思考的阶段性结果的展现,同时它又可以触发你的进一步的思考。论文既是你研究的载体,也是你进行下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具体来说,我将围绕学术论文写作的三个方面来展开:
第一,学术论文要有问题意识。对于一篇学术论文而言,最重要的或者说占据半壁江山般重要性的,是要有明确的问题意识。学术论文不像小学生写游记那样。比如说,我女儿上个月参加了班里组织的秋游活动,回来后就写了一篇日记,写到今天小朋友们去了哪个公园,看到了什么,我感到很快乐,等等。学术论文不能是这样子的,它不是在记流水账,而是必须有明确的问题意识。问题可以说是学术论文的导火索,你的论文一定是解决问题的。当然问题可能本身具有多层次性,这个我待会儿再说。但是一定要有这个意识,这是第一个。因为学术论文不是记叙文。
第二,学术论文要有自觉的学术传统意识。研究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讲学术的传统。当我们摆明车马、亮出我们立场的时候,甚至当我们在提出一个问题的时候,它一定是在学术传统中来进行的。任何人的研究都不会是从零开始的。你不要告诉我说,你论述的这个问题是亘古未有、盘古开天地式的,那基本是不可能的。绝大多数的时候,我们的前人都在相关的问题上已经做了一定的积累。当然积累有深有浅,古人的思考跟我们现在的思考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区别,这种可能当然存在。但是我们一定要有一个自觉的学术传统意识,或者换一个角度来说,就是方法论的意识。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是在一种什么样的方法论的传统中来进行的?是欧洲的传统还是英美的传统?我写的是一篇法社会学路径下的描述性论文,是一篇分析性的论文,还是说我主要立足于一种规范性的角度?这些都需要明确。因为学术论文不是说明文。
第三,学术论文要有清晰的论证思路。有了问题和传统意识之后,还需要在这个问题的引导下,在这种思考的传统意识中,把你的论证以有组织的方式呈现出来。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因为有时候你想的挺好,但是写出来就不是那么回事儿了。学术论文不是说你想写到哪里就可以写到哪里的。使用发散性的思维和修辞,随着自己内心的想法信马由缰地去写,这是不行的。因为学术论文不是散文。
下面,我将围绕上述三个方面来展开论述。
第一个方面是问题意识。从教八年以来,我参加了不少的论文评比活动,有本科生院,也有研究生院,也收到过各种各样的论文。可以这样说,同学们的论文有一个最大的毛病,就体现在问题意识方面。没有问题意识的论文,主要表现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典型的教科书式的论文。我们知道,学术论文不是教科书,因为它们所面对的受众是不一样的。教科书的基本功能在于介绍基本知识,它面对的是零基础的读者,所以需要面面俱到地去介绍某一个主题的所有方面。比如,涉及“权利”,也就是“right”这个主题时,它会依次去介绍:什么是权利?权利的学说史是什么样的?权利可以分为哪些类型?权利在法律关系中发挥着何种功能?一、二、三、四全部都要介绍道,这就是典型的教科书式的论文。我在评阅我们学校“学术十星”的参赛论文时,几乎每年都会碰到这类文章。有一次,一个女生就交过这样一篇论文,我忘了具体的主题是什么了,但是,她教科书式的写法给我的印象特别深刻。然后在答辩的时候,我就给她指了出来,她一开始还不太服气,认为自己的文章写得非常工整。我对她说你写得的确非常工整,如果把你这篇文章放到一本教材中就是非常完美的一章。可问题就出在这里。这是典型的没有问题意识的体现。因为学术论文不是写给零基础的读者看的,不是去向他传授某方面的知识乃至通识,而是写给学术同行看的。学术同行是被假定为跟你具有相同的知识背景的人,常识性的、通说性的内容根本就不应该出现在一篇学术论文中。你写的东西是要对同行进行智识上的挑战,而这首先就体现在,你要告诉他,我的文章解决的是一个现有的知识没有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个迄今为止有争议的、很重要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再去说我提出了哪些新的观点或者新的论证方式。所以这是第一点,不要把我们的学术论文写成教科书中的某一章。
第二种是摘抄式的论文。它最典型的体现就是读书报告。学术论文不同于读书报告,虽然读书报告可能成为学术论文写作的基础。读书报告或者说摘抄式的论文的一个典型体现,就是拿着一本书,跟着这本书的作者的思路走。比如,一本书写了四章,那么他写论文也相应地写了四个部分,四个部分完全可以一一对应起来。如果是这样,那就代表这本书你读得还不够透彻。如果要较真的话,可以说摘抄式的读书报告甚至称不上是一篇合格的读书报告,至少不是一篇优秀的书评。一篇优秀的书评可能还需要以报告人个人的视角,去剖析和分析这本书所要处理的对象,要以读者自己的结构去展现阅读对象的框架,分析它背后的东西。摘抄式的读书只能说是一个比较表层的读书,纯记录式的或复述式的读书。这个问题在我们研究生中也存在。有一次硕士毕业论文答辩,一位我们法理学专业的研究生,写的是德国的一位哲学家的法哲学。这位哲学家的一本主要的法哲学著作有四章,结果他提交上来的论文也只有四章,连有的章节的标题都跟那本书是一样的。我们专业的一位老师,陈景辉老师,他当时就问那个学生,你所读的这本书的作者还活着吗?他回答说,还活着。然后陈老师说,既然他还活着,他自己又出了这本书,我为什么要看你的这篇论文,我直接看他的东西不就可以了吗!我不懂的地方还能联系他问问,我还要看你写的东西干吗!这话说得不客气,但是话糙理不糙。说白了,就是你这篇论文没有价值,而没有价值首先就体现在没有问题意识。
第三种是记流水账式的论文。这一点可能是同学们在做学术史研究时常犯的毛病。比如,法理学的论文,如果写的是学术史,可能会涉及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些片段,或者是西方法哲学中某一派学说的学说史。这里很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我们的同学很容易将它记成流水账,按照时间的节点,如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近代一路下来,一段一段地在历史中去写这个学术的发展,这也是一个典型的没有问题意识的体现。但我要说的是,不管是写法哲学的学术史,还是说直接处理它的某一个主题的发展史,也一定都是围绕问题来展开的。有的同学可能不理解,为什么学术史还要围绕问题来展开?那当然了!因为是问题决定了你要选取哪些学术史的材料,以及如何去组织呈现发展脉络。没有问题意识,你就会发现可供你选择的材料汗牛充栋,令你无从下手。没有问题意识,你都不知道该以什么样的角度和线索去组织论文。正因为问题意识不同,同样一段历史,一百个人会有一百个写法。任何一个优秀的学术史作者,一定会有他的基本问题意识和概念框架。他可以通过问题的切入点和概念框架,对我们理解这段学术史提供新的东西,这才是重要的。比如说很多同学读过魏德士的《法理学》,我们都知道这本书的主体其实也是学术史,从古希腊开始往后一个一个地进行学派的梳理,但是问题线索是什么?魏德士认为,西方2000多年的法哲学历史,核心性的问题和线索是“validity of law”,研究的是法效力的问题。他完全是围绕这个核心问题来组织材料的。正因为抓住了这个重要问题,这本书才成了经典。
以上就是我刚才说的典型的三类没有问题意识的论文。那么,我们不是说要有问题意识吗?什么是“问题”呢?问题肯定是从一定的“主题”中来选取的。你在从事学术研究的过程中,或者在进行写作的过程中,一定会先选择一个主题。你要决定的就是你研究的是哪个领域。这个领域,往大了说就是民法学、刑法学还是法理学。但也可能会稍微小一点儿,在民法学里面我研究的是哪一块,是物权、债权、亲属继承还是别的东西,或者是代理制度。主题存在于领域之中,但在一个领域内部,还有很多不同的主题,它可以进行更细致的划分。比如,债法领域,我们要研究的是其中的更小的某一块,如契约债务或者侵权债务。我们要把主题定位在我们整个法学体系之中,确定主题就是你寻找问题的一个切入点或者说一个抓手。
在确定主题的过程中,作为一篇学术论文,基本上要尽量按照这样的一个要求去做,能不能百分之百地满足,那就是“小、清、新”。第一是“小”。“小”指的是“宁小勿大”。你在为自己确立某个领域的研究主题时不要太大,尤其是写一篇论文的时候,要找的问题,不要太大。当然,最开始做研究的时候,当你什么材料也没有接触到,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而当你开始着手写论文的时候,就需要遵循“宁小勿大”这样的一个原则。有的同学可能会说,这个主题太小了,写不了,写不出来,字数达不到。现在本科毕业论文是8000字,研究生论文是3万字,博士论文是12万字。有很多同学说,我如果主题太小了,字数就达不到。我告诉你,这是不可能的。如果你的思考和研究已经到位了,字数根本就不成问题。对问题的思考真的成熟到了可以动手写作的程度,你刹都刹不住,反而是要考虑删字数的问题,而不是增字数的问题。“宁小勿大”也可以叫“口小肚大”,也就是切入点要小,进入了之后,你可能会发现在你的这个主题上会存在大量的、属于不同层次和不同分支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一个比较小的口子切入,进入一个比较大的背后的问题(群)中去,这完全是有可能的。比如说,我们现在很多论文探讨的一些新的主题,如现在很火的人工智能(AI)。你要研究机器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接触了中文世界的既有成果之后,你会觉得好像也没什么新的法律问题可说了。但是随着思考的深入,你会发现,从这个口子切入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新,它涉及的可能是一个比较基础性的、比较大的法律问题,那就是“法律主体地位”的概念问题。作为法律主体,它需要符合一些什么样的条件,法律主体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关于这方面的材料,很多传统的法学书籍都有所涉及。所以某些主题有的时候看上去比较小,但可能它背后的东西却很大。
第二是“清”。“清”当然指的是清晰。你要研究什么主题一定要非常清晰。不仅你想得要清晰,你表达得也要清晰。比如说,我看一篇论文的时候,先看什么?看标题。标题能够反映你的思考。有时候我看到的论文标题与论文的主题之间找不出任何的关联。有时候可能论文的主要部分写得还是不错的,但你一看他的标题,基本上就没有什么阅读的兴趣了。陈(夏红)老师坐在这儿,不知道他是怎么用稿的,因为我们的很多刊物,投稿量都数以百计、数以千计,甚至数以万计。初审一篇论文很可能只需要三秒钟或者五秒钟,这主要看的就是标题,有时也会扫一遍摘要,如果你没有把你论文的主要信息、论文主题反映在标题和摘要里,那肯定很快就被pass掉了。除标题之外,“引言”部分也得清晰,“引言”部分我也比较看重。它是你切入文章主体的导管,是所谓的凤头,凤头猪肚豹尾,凤头的这个部分非常重要。一个写论文的高手,在引言部分三言两语就会交代清楚,这篇论文要处理的是什么,这个问题为什么重要,论文将如何展开,这部分不需要太长,它只需要具备几个要素,不要在这个部分云山雾罩一堆,这很容易让读者迷失在里面,让读者不知道你究竟要干什么!比如,我曾经有一个师弟写了一篇论文。这位师弟非常优秀,会拉丁语,写的是希腊化时代的斯多葛的辩证法哲学。但我一看他写的引言部分,我就跟他说不行,因为他一上来就开始绕,先说了一堆中国的事,然后又绕到德国,说了一堆德国的事,接着又说罗马的事,最后才到希腊化时代。我跟他说,你这个处理方式不行,学术论文需要的是干脆利落,单刀直入,直接交代出你的问题就可以了。
第三是“新”。我们现在整天说创新,论文要写出新意来。在我看来,一篇论文的“新”体现在三个方面,如果能够做到其中一个,我觉得就已经很好了,已经达到了创新的要求。其一是“论题新”。这是最直接的新,也许你写作的主题是社会新产生的某种现象、某个新兴的领域。这意味着,在这一方面前人论述得不多。比如说,我们现在推进的各种司法改革,中间出现了一些新举措,以前没有。那么对论题新的论文而言,会有一个便宜可占,也就是因为前人说得少,所以这个主题你可能先写了,抢先写了,那你的论文可能就会成为后续研究绕不过去的文献。其二是“视角新”。旧的主题可以从新的角度切入。这就像同一道菜,用不同的方法,炒出来的味道是不一样的。研究的材料还是这一堆,但是如果我们提供一个新的、不同于前人的角度,也可以写出新意来。其三是“材料新”,这个可能与一些特定的主题相关。比如,对于中华法系的研究,现在出土了一堆新的考古文献,如以前的睡虎地秦简出土了,然后我们借助于新材料研究旧主题,对新提出的一些论点提供佐证,或者对基于旧材料的旧主张进行反驳。这里的“材料新”也包括相对的材料新。也就是说,可能这些材料以前就存在,但是我们没有关注过。比如说,对于某一个问题,以前的学者基本上囿于中文的材料,或者英语的材料。现在可能对于同一个问题,你发现了其他小语种的材料,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它们对这个问题有自己不同的论述,你借助于这些语言资料来论述,当然也可以为我们带来新的东西。
这就是我说的主题。当然,主题只是一个研究的领域,它还没有成为一个问题。问题是要从主题中提炼出来的,论文的主题必须以问题的形式提出来。论文是解决问题的,所以论文首先要提出问题。我们在处理一个主题的时候,可能会提出不同的问题。比如,都是研究法律推理这个主题,但是我和你所发现的问题可能是不一样的。比如,我可能关注的是法律推理的独特性问题,法律推理是法律领域所独有的推理形式吗?这是我的问题。而你关注的点可能是法律推理的具体应用,如法律推理的应用过程是不是真的像传统学说所讲的那样,能够做到逻辑严谨和分明了?这是你的问题。问题是牵引你去写这篇论文时的提纲挈领的抓手。对于写学术论文而言,要争取一篇文章只提出一个问题,只解决一个问题。当然,问题和问题之间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联,特别是在同一个主题内部,你在写作的时候往往会发现,这个问题关联着另一个问题,这当然有可能。但是作为一篇符合规范性要求的论文,特别是有字数限制的论文而言,你不需要雄心太大,能够把其中的一个问题说清楚,我觉得就已经非常不错了。至于其他的问题留到以后研究再去做。所以写一篇论文,用比较极端的话来说就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我说过写论文不是写教科书,不要求你四平八稳,面面俱到,交代出所有问题,你要做的是围绕一个问题单兵突进,能深刻到哪一步就深刻到哪一步。2008年我参加教育部联合培养博士项目去德国访学的时候,跟我的联系导师有比较多的交流,其中令我印象非常深刻的地方,不是他的理论对我个人的实质观念有什么影响——可能我的法哲学立场跟我的联系导师有很大的不同,而是他的论文写作方式,可以说是极其的清晰、极其的明确。他会在一篇论文的一开始就交代,我所研究的主题存在哪些问题,今天这篇文章我要解决的是哪个问题,我将如何去解决它。
所以对于一篇论文来说,大家可以去问问自己,能不能提炼出一个带问号的问题,如果找到了这个问题,那恭喜你,你基本上已经进入了学术论文写作的状态。如果你找到了,就把它放在引言部分,甚至你可以直接用它来做标题。像陈景辉老师,他这几年发表的论文题目基本上都是带问号的,如“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吗?”“习惯法是法吗?”,还有最近发表的“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应该从哪里出发?”当然我们有一些期刊可能不太喜欢以这样一种方式设计标题,但他比较厉害了,他定的题目连期刊也不敢改。我们可能做不到,但也应该围绕问题进行表述上的调整。当然,我刚才已经提到了,也许你要研究的问题被细化为不同层级的子问题。这当然是可以的,这也代表了你对这个问题思考的程度。你可能是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去解决它,那就可以将你要解决的问题分为一层、两层、三层、四层。但是不管怎么样,你必须将这些层次化的问题统合于同一个问题之下。如果实在统合不了,如你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问题是平行的、处于同一个层级的,那你只能进行切割。在你写的这篇论文中,只能处理同一个层级的一个问题。如果是不同层级的,那就统合在一个问题之下。
当然,到这里还不够,这只是一个形式上的带问号的问题。一篇真正的学术论文要有学术上的贡献,它不能只提出一个形式上的问题,它还必须是一个实质性的问题,什么意思?形式上的问题只是单纯的question,对于这种question,大家的答案可能不存在分歧,但也可能存在分歧。如果出现一个question的时候,可以提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备一定合理性的答案,这时这个question才是具有实质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problem。说白了,对于problem可以进行合理的争议。一旦你找到了这样的问题的时候,就是真正具有学术价值的问题。具体来说,这里有三点。
第一,没有争议的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虽然我们也可以用问号去表达它。比如说,“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部是在昌平吗?”这有什么好回答的,因为没有争议。再比如说,“中国政法大学是不是中国最优秀的法律院校之一?”这还有什么好问的,也没有争议。当然这不是绝对的,因为可能对于某个问题,一直以来存在着通说,但你不赞成通说,你要挑战通说。这个当然也是可以的,但是要这样做,就要具备充足的理论勇气,你要为此做好足够的准备,要有强大的理论支撑。所以对于我们初学者而言,轻易不要去做这样的事情,除非你在这个领域已经进行了十几年、几十年的研究。
第二,有的问题有争议,但是可能其中某一些回答并没有合理理由的支持。这里要注意,不是说对于一个问题有争议,别人不同意你的观点,它就是一个实质性的问题了。他不同意,要有不同意的理由。也就是说,我们面对的情况是,正方和反方都有自己一套看上去能够说得通的理论。比如说,在法理学研究领域,无论支持的是实证主义的法概念,还是非实证主义的法概念,学术史都已经积淀了好久,它们有自己的理由来支持,都是理性的。所以,不是说随便有个人表示不同意,它就是一个有价值的问题。所以,有一些“争议”不是真正的理性的论战,它可能只是摆明了立场,却没有提出理由。有一个问题存在,正方和反方都有自己的理由,他们之间发生的是合理的分歧。能用来说服对方的,只能是他理论本身的说服力,看他有没有能力提出新的理论或新的论据去说服对方。
第三,真正的问题要具备理论意义或者实践意义。要使得讨论的问题有意义,至少要注意这样几点:首先,是要防止“稻草人谬误”。“稻草人谬误”是批判性思维中的一个谬误,什么意思?就是,你可能自认为找到了一个理论的靶子,你说我要打倒它,因为前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是不对的,结果却发现,你找的压根就是一个假问题,别人压根就不是在讨论你所指出的问题。这是什么?是自己竖立了一个靶子,自己再打倒它。有一次我参加北京大学的一个博士生论坛,有一篇论文讲的是指导性案例,就非常典型地犯了这样一个错误。他说既有的研究(包括我的研究)混淆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和它的适用问题。别人的既有研究我不敢说,但是他所引用我的那篇文章根本就没有涉及指导性案例的适用问题,所以他说我混淆了这两个问题,就是一种“稻草人谬误”。也就是说,他竖立了一个虚假的靶子,他在复述别人论文观点的时候其实已经转移了真正的讨论对象,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对别人的观点进行批评。这样的做法一定是站不住脚的。这是同学们在做研究和写论文时一定要避免的,也就是在找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忠实地去对待他人的主张和观点。扭曲他人的观点和问题意识,然后在此基础上推进你的研究,这肯定不是严肃的学术态度。
其次,是要防止“范畴错误”。有一次,一篇我们法理学的硕士论文,在匿名评审阶段交到我手里,差点把我气乐了。他写的是什么东西呢?雾霾。他探讨北京雾霾的成因,最后找来找去,说这是由于近代自然法思想的转变带来的结果。我很无语。后来我同情地理解了一下,我或许知道他为什么这么写了。因为这位同学的导师是做自然法研究的,他可能受他导师的影响也想做自然法方面的研究,但为了增强一点现实的意义,就找了雾霾问题作为切入点。他的基本思路是这样的:现在的雾霾是怎么形成的呢?雾霾是我们破坏自然的结果,人类的欲望穷无止境,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破坏自然。为什么会破坏自然呢?你看,因为从古代自然法到近代自然法思想有一个很大的转变,原来强调人类跟自然和谐相处,现在主张我们要去利用自然了。你非得牵强附会地去说,好像有那么一点儿道理。但这非得扯上自然法吗?离开自然法就说明不了这个问题了吗?更何况,这么做,很显然就犯了逻辑上的“范畴错误”。因为自然法理论在本质上是一种规范理论,有人认为它是一种法伦理学理论。规范理论研究的是理由(reason)和证立(justification)。也就是说,自然法理论是用来为某个问题提供证立的理由的,无论是古代的还是近代的自然法,它们只是理由的内容和证立的方式不同,任务是一样的。比如,近代自然法最明显的任务是证立个人的权利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国家(政治社会)的正当性。而成因(cause)的研究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学研究,它是一种描述性理论。你要证明近代自然法的想法与雾霾的关系,就要用社会学的方法进行考察,列数据,找现象之间的关联(我不知道这个能不能成功)。但无论如何,这个路径与自然法理论本身的任务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你不能把两者放在一起来说。
最后,我们要找准同一个层面上的难题。难题是有不同层面的,如果都有理由来支持自己观点的双方所针对的不是同一个层面上的问题,他们之间就难以进行有效的对话。所以,问题的定位要准确。有时候,看上去大家讨论得很热闹,但他们不在同一个层次上说话。比如,两个理论,它们的问题意识和解决问题的方向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你非得把两者拉在一起,然而却说我要提出第三种观点超越它们。那对不起,你肯定错了。比如,守法义务和法律的正当性就是两个层次的问题。今天关于守法义务,主要讨论的是两个问题:第一,公民首先有没有守法义务?第二,如果有的话,义务来源于何处?也就是说,为什么公民有守法的义务?今天很多的学说,像什么同意理论、公平游戏理论、自然责任理论,还有团体性义务理论等,都是针对这个问题的。但是在很多的文献中,我们会发现,有人在论证守法义务的来源(有时表述为“原因”)时,在论证法律本身的正当性时,把法律本身正不正当和我们有没有守法义务联系在一起,这是一种典型的转移问题层次的做法。法律的正当性标准和守法义务的来源完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果把它们联系在一起,会产生荒谬的结果,那就是,根据某个标准,一部法律是正当的,我们要支持它,所以我们就有遵守它的义务。根据这个标准,另一部法律是不正当的,我们就没有遵守它的义务了。但如果这样处理的话,那还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守法义务的问题本身吗?就没有了,因为有没有守法义务完全是依据具体法律的内容来确定的。更何况可能法律的正当性就不存在唯一的判断标准,我的标准和你的标准可能不一样,如果将法律的正当性与守法义务问题混在一起,就会发现,对于同一部法律,可能根据我的标准是正当的,对我来说有遵守的义务,而根据你的标准却是不正当的,对你来说就没有遵守的义务了。这当然是不能接受的。
那么,问题意识来源于哪里呢?我们经常会说写论文要有灵感,但是灵感这个东西不是说你坐在这里拍拍脑门,它就出来了,问题意识只能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个是生活,也就是来自于我们对生活的观察,比如,对日常生活现象进行反思。我们有的时候不缺乏体验,缺乏的是你对体验的反思。同样的这个体验,可能有一些人就会敏锐地发现它背后的问题。有很多我们的前辈学者,虽然他们在就学的年龄没有机会接受完整的专业教育和学术训练,但是其中有很多人都具有非常敏锐的现实问题意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他们通过自己的观察发现了一些可能一般人没有发现的问题,然后围绕这些问题做出了学问。对于生活中的问题,我经常举的一个例子是道路边的交通限速指示牌。你跑到城市的路边,经常会发现立着一块牌子,上面画一个圈,中间写着60或80,我们都知道它的含义,它代表在这条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时候,车速每小时不能超过60公里或者80公里。这是常见的现象。但是我不知道同学们有没有想过,这样的一个现象,它可能会跟我们法律的运行产生什么样类似的地方。交通限速指示牌其实表达出了一条禁止性的规则,那就是,在本条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每小时不得超过60公里,这是一条规则。而法律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以规则化的方式来运行的,法律的主体是法律规则。那么,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法律要用这种方式去运行?比如,设想一下这个情况(这是在我翻译的一本书Thinking Like a Lawyer里面举的一个例子):现在是一个星期天的上午,阳光明媚,我开了一辆皮卡,在一条限速每小时60公里的路上行驶。路上没有一辆车。我是一名老司机,开车技术非常好。这辆车的性能也非常好,没有任何瑕疵。结果我一脚油门速度就上去了,每小时开到了80公里、90公里,甚至100公里。这个时候从一个岔道上驶出了一辆警车,把我拦住了,警察拿出了测速器给我看,说:“你看,你超速了,要接受处罚。”这个时候我跟他说,警察先生,我知道我超速了,但是政府规定这个限速规则的目的不就是安全驾驶吗,那我现在就在安全驾驶啊。我的开车技术非常好,我没有危及自己的人身安全,也没有威胁他人的安全(因为现在没有别的车辆),规则背后的目的我都达到了,所以你不能处罚我。警察会不会接受我这个理由?警察会怎么办?很简单,他会拿着测速器,指指那个指示牌说,看到没有,你超速20码了。别扯别的,掏钱吧。如此简单,为什么?难道法律规则没有它的目的吗?难道法律规则的运行不正是为了实现它的目的吗?那为什么有的时候,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违背它的目的还是要被认为是违法的呢?为什么当规则对我产生了这种不利后果的时候,我依然要去服从它呢?为什么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要以这样僵硬的方式来运行?著名法哲学家约瑟夫·拉兹,刚刚获得“唐奖”的法治理论的大家,在他的一篇文章Reasoning with Laws中,把这种现象叫作规则的不透明性,认为规则和它背后的评价性理由之间存在着gap,以此来揭示法律的特性。对于生活中的这种事件,你看得到,经过了学术训练,你也应该想得到,这就是产生问题意识的地方。当然对于我们学法律的人来说,还有一类非常容易把握问题的抓手,那就是热点案例,从热点案例切入推进对理论问题的思考。这个当然很多,如近两年发生的于某案和昆山的龙哥案(反杀案),提出的是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的思考。当然,对于同一个案件,不同的人的切入点可能有所不同。对于正当防卫这个主题,可能有不同的问题存在,它们在这些案件中都可以展现出来。包括有的可能是一般理论性的,如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问题,有的可能更贴近实务,如正当防卫在中国的实践问题。
除生活之外,问题意识还可能来源于书本。学生的问题意识主要是来源于书本这个方面,它有可能是来源于经典作家和经典文本提出的问题。有的时候你可能想省点脑子,那你就去看别人发现的问题。法哲学从希腊开始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了,一辈又一辈的著名学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并且试图去解决它们。那你通过阅读这些著作和文本,顺着他们的思路去把这些问题找出来。这里面有几点要注意:第一点是一定要阅读经典文本。这一点就需要跟老师去积极地沟通。因为我们的很多老师在某些方面是术业有专攻的,他在很多的文献上已经琢磨了十几年、几十年了。所以根据他过来人的经验,会有鉴别作品好坏的能力。对于初学者来说,可能有很多同学还没有足够的鉴别力去做判断。我们都知道,现在市场上各种书都有,包括翻译过来的书也是良莠不齐,有的是国外一流学者的书,但也有可能是二流学者,甚至是三流学者的作品被翻译过来。有可能一个老师正好去国外做法学,碰到这个学者,他就把书翻译过来了。但那个学者可能在整个西方法学界是不入流的。所以需要鉴别经典的作者和经典的文本。当然对于这样一种研究,有的同学可能会担心什么呢?他们会说,老师你现在提倡问题导向,那研究一位经典作家或他的一部经典作品,会不会变成人物研究呢?这里我要告诉大家的是,人物因问题而伟大。任何一个人物之所以可以成为经典人物,不是因为他长得帅,也不是因为他嗓门大,一定是因为从这个学术史的角度来看,要么他提出了某一个新的难题,要么他在回答既有难题的道路上往前推进了一步,哪怕是小小的一步。所以只要能做到这两者之一,基本上就可以成为经典作者,他们的文本就是经典作品。你做研究不是就人物研究人物,不是让你去对这些人物佩服得五体投地。你要透过他去发现他所理解的那个问题,和他对这个问题所做的贡献,这才是重要的。所以对于经典文本来说,我们不需要崇拜。学术永远是平等的。当年我上研究生课程的时候,我有一位同学叫马驰,还有一位同学叫张书友。有一次我们在课堂上讨论一个问题,马驰先发言,然后张书友接着上来说,关于这个问题我梳理了这样几种观点:哈特是怎么说的,拉兹是怎么说的,马驰是怎么说的。结果大家都在下面笑,说你怎么把我们同学抬高到跟哈特、拉兹一样的地位了?但是仔细一想,这没有什么可笑的。学术需要的是平视,而不是仰视,当然也要避免俯视。经典作家、经典文本的主要作用就在于两点,其一是通过它找到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其二是告诉我们前人的比较有影响力的思考,他走到了哪一步,这就可以了。这些经典作家的论述对于这个问题的推进过程中,哪些道路是行不通的,是没有希望的,那你就不要再去走它了;哪些道路可能需要进一步地去走,是有希望的方向,那你就在他终止的地方接着往下走。
第二点是对阅读对象的反思问题。有的时候,对于经典文本,你不仅要正着读,还要反着读,也就是通过阅读这些作品,你去发现它没有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或者它推进问题思考的时候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如果你能够做到这一点,说明你真的是在带着脑子读书。比如说,我们在阅读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作品时,会发现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给我们描述了这样一幅图像:法院的法官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根本就不是像形式主义所设想的那样按照法条去裁判,他们总是先有结论后去找法条,能够决定结论的不是书本上的law,而是生活中的规则,它可能来自经济因素,也可能来自其他的社会因素,如政治因素的考量,这些因素才能真正决定裁判结论,法条只是一个事后的包装。那么读了他们的这些作品之后,如果你去进行反思的话,可能会发现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这些法律现实主义者在分析问题的时候,基本上选取的样本都是上诉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的案件。而我们都知道,一个案件要进入上诉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它一定是争议比较大的案件。也就是说,在某种意义上,它甚至可能是一个疑难案件。这里,我们可能就会反过来问一问,难道所有的法院都是按照现实主义者所描述的这个样子去作出裁判的吗?在现实中,可能有90%的案件都是easy case,在基层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就解决掉了。他们也是这样做的吗?如果不是,90%的案件从他们的理论中就消失了。这里恐怕会有一些问题,所以他们描述的模式能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案件裁判是有问题的。
第二个方面涉及学术传统意识。学术传统非常重要,不同的历史脉络、立场、方法和主张可以形成不同的传统。对于研究者来说,可能存在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缺乏学术传统的意识。缺乏学术传统意识就比较容易流于“浮光掠影”和“拿来主义”。所以你可能看到,某些人写的论文看上去很好看,里面有康德、有黑格尔、有菲尼斯、有弗兰克,等等。有这样一篇博士学位论文(我记得当时是我做的答辩秘书),作者引用了999个脚注,很好看,材料很丰富,但是最大的问题就是,他并没有在某一个学术传统中去研究问题。很多时候是想当然的,会把跟他所论述的主题、他想要表达的内容表面上相似的话全部拿过来用了。他没有问,他所引用的这句话作者是在什么背景下说的?那个作者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和他是不是同一个问题?这都不管,完全是“六经注我”的这样一种态度。所以对于这样一种写作而言,引用前人的文献只不过是在做一个包装,说得难听一点甚至就是在凑字数。所以,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对于我们的写作和研究而言,我觉得是需要有“身份识别度”和“门派意识”的。这不是贬义词,而是褒义词。我记得有一位老师(他是一位期刊编辑)曾经跟我说过,他接触过很多学界大咖的论文,很多学术论文他不用看名字就知道是谁写的,因为这些人已经形成自己的风格以及一定的学术脉络,比较容易识别出身份。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我觉得可能我们的研究和写作已经入门了。所以真正的研究不是外观式的,英美挺好的,来一点儿;德国挺好的,来一点儿;现代主义挺好的,来一点儿;后现代主义也不错,再来一点。学术研究和写作要以参与的态度加入前人的讨论中,不管是中国的还是西方学者的讨论。刚才我提到拉兹,假如你用了拉兹的说法,那不是为了好看而来给你做包装的,你要看看拉兹的学说对于你关注的问题讨论有没有道理,对你有没有说服力,你觉得他做得不够的地方在哪里,而令你信服的地方在哪里。你要有这样的一种态度。
关于学术传统,基本的一个套路就是从经典文献出发,围绕问题展开学术史的考察。这也是我经常举的一个例子:我估计在座的同学可能有一些读过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法理学硕士研究生复试答辩的时候,经常会问的一个问题是,除法理学教科书之外,你还看过什么相关的书籍?听到过最多的回答不外乎两本,一本是博登海默的《法理学》,另一本就是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然后我说挺好,那我问你一个问题,为什么是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而不是博登海默的《法理学》被称为21世纪英美传统中最重要的著作?为什么说哈特是一流的作者,而不说博登海默是几流的呢?那么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为什么重要?你如果只去看他这一本书,你是发现不了的。很多同学看完这本书,不外乎两种反应,第一种反应是:他写得不错,第二种反应是:也不过如此。为什么你没有感觉?感受不到它是21世纪最重要的法理学著作之一这种评价?因为你不了解哈特所处的学术传统以及他在这个传统中所处的位置!了解学术传统就是经典作品的前后左右,这样才会有一个立体化的图景,你才知道他究竟在解决什么问题,他对解决问题贡献了什么,为什么沿着他的路径向前发展是一种有希望的方向。这个是重要的。比如,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的前后左右是什么呢?这个“前”就是奥斯丁。我们都知道,哈特这本书有三章都在写奥斯丁,奥斯丁是法律实证主义的鼻祖。那么,奥斯丁要解决什么问题?他为此提供的理论有什么问题?哈特是如何进行补足的?再比如“后”,“后”指的是他的后人,他的学术继承人。如果去看哈特的学生和再传弟子的作品,就会发现,他们都是在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取向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他们又分化出了所谓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的阵营。那么你得看看为什么会有这种分歧。这一定是因为哈特的理论也存在问题,还有某些问题没有解决或者解决得不够好,所以后人要去发展它。但无论如何,哈特的理论都是他们的起点,起点一定是由哈特提出的成为他们最低共识的某些主张。而正是这些最低共识证明了哈特的经典。还有“左”和“右”。“左”指的是哈特的拥护者或者说跟他立场相近的作品。比如,在我个人的阅读范围内,可以找到丹麦学者、斯堪的纳维亚代表人物之一的阿尔夫·罗斯的作品On Law and Justice。这本书出版于1958年,比哈特的《法律的概念》(1961年)要早三年出版。我发现它里面很多的论述跟哈特是非常接近的,但是这本书没有传播开来,所以影响力远远比不上哈特。当然这两本书也有差别,哈特把自己的学说定位为所谓的“社会描述理论”,而罗斯是一个心理学取向的学者,他们的哲学根基完全不一样。通过对比阅读,你可以自己去发现两种路径的优劣。再比如“右”,这是指哈特的反对者。你不能光看说他好的作品,还得看说他不好的作品,不然的话,你的理论没办法丰富起来,你也没办法明白它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很多时候两本立场相反的书,我们单独去读其中一本,都觉得讲得挺有道理的,只有放在一起对比阅读,才会明白里面的对立所在,也才会有助于你选择自己的路径。另外,有的时候你的确是抱着批判的态度去读一本经典作品,但你就看了他这一本书,然后花费了大量脑细胞找到了一条反对他的路径,结果发现已经有理论家对他进行过类似的批评了,这不是浪费精力吗!哈特最大的反对者是德沃金。我们知道德沃金是哈特课堂上的学生,既是他最优秀的学生,也是他最坚定的反对者。德沃金在哈特退休之后继承了哈特的教席。所以你得去看看这位学者是怎么批评哈特的。因为正是在他的批评之下,为了回应德沃金,实证主义才分化出了两种阵营。我相信,做完了前后左右这种学术传统的研究,你对经典人物和经典作品的理解就会变得立体化和深刻化,那你写出来的东西肯定是不一样的。
最后我稍微来谈一谈第三个方面:学术论文的论证问题。论证是一个你得把你想要说的东西有组织化地表达出来的一种方式。对于学术研究而言,光想是不够的,还要写出来。我说过,想和写很多时候是两回事,当然它们可以相互促进,特别是写可以促进想。但是仅仅停留在想的层面是不够的,你不要觉得,这个问题我想明白了,所以就不写了。等你真正动笔写的时候,你会发现可能你想的还不够到位,或者你顺着你论文的结构和思路写下去的时候,会发现写到某个点上就写不下去了,因为你根本就没想到这一点,或者想到了却没想清楚。所以我们要把思想的火花转化为学术的表达,很多同学都不缺乏思想的火花,特别是一些很勤奋的同学,经常会有思想的火花。我看了一点儿东西,甚至我想到了那么一两句话,我觉得它以后会成为经典名言,所以我得意扬扬了。但是作为一篇论文,光有思想的火花、光有那么一两句经典的话是不够的,它需要有一个整体的展现,需要有学术化的语言规范地去表达和论证。
对于一篇论文的论证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论文的框架。框架就好比是人的骨架。材料都是血肉,骨架才是最核心的东西。光有血肉,没有骨架,那是一堆肉泥。只有骨架先立起来了,填上血肉才能丰满起来。刚才提到的骨架,其实就是你整个思考推进和展开的过程。我刚才提到,一篇论文最好围绕一个问题来展开,围绕一个问题来展开层层递进的论证,不要搞并列式的,要搞递进式的。当然不能说每篇论文都一样,但是大体的思考方式应该是这样的:第一,你在论文里要解决一个什么问题?第二,在这个问题上,前人说的是什么?当然你可以进行类型化梳理,正面观点,反面观点,或者说A类型、B类型、C类型等。第三,他们说得怎么样?在你所处理的这些观点,或者说类型中,哪些方面可能是有问题的?为什么?第四,你能接着说些什么?基本上就是这样一种思路。所以按照这种思路,论文具体分为几章要根据你论文的内容而定,但是基本结构其实就是这样三段,像八股文那样:
第一部分是引言。引言部分的基本功能有两个。第一,界定和提出你要解决的问题。第二,简要交代既有研究及其不足。有时候,对于你要研究的这个问题,其实已经有很多研究了。当然在引言部分不需要详细地去展开对既有研究的论述,除非你就是要写一篇商榷性的论文,你的目的就在于反对其中的某一篇文献或者某几篇文献的观点。如果你写的是一篇主要以正面立论为主的论文的话,那么对于既有研究,只需要在引言部分做简要的交代和类型化处理就可以了,同时要指出它们主要的不足。为什么要有这个部分?道理很简单,你要向读者证明你写这篇论文的意义何在:既然别人已经进行过这么多的研究了,那你说它还有什么意义?这就必须指明既有研究的不足,别人的不足就是你的起点。第三,说清楚你要研究的问题和研究方法的层次性,以及本文的限定。这里说的问题的层次性指的是问题的性质:我写这篇论文是为了解决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是个概念问题、经验问题还是价值问题?是一个一般理论问题还是一个以实际应用为主的问题?这些要界定清楚。通常情况下,最好一篇论文只涉入一个层次。另外,你这篇文章采取的主要方法是什么?描述的方法或者说社会学方法(如量化统计方法),是分析的方法,还是评价的方法?当然有可能一篇论文会涉及多个方法,但是你一定要清楚的是,你自己在哪个部分用的是什么方法。如果你跟他人之间有分歧有争议的话,一定要在同一个方法层面上进行pk,不能在不同的层面上进行较量。比如说,我刚才提到“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有人列举了法律思维的很多特征,以证明法律人拥有有别于普通人的思维。你要反驳这个观点,就会说没有像法律人一样去思考这件事情的人,法律人的思维没有什么独特性,原因是现实中找不到像法律人那样去思考这件事情,法律人做事的方式和普通人没有差别。然后,又出来了一个人,说法律人的思维还是存在的,因为他一直在鼓吹或者说在倡导法律职业化,而对他来说,法律人的思维的独特性就是促进职业化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因为法律职业群体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建立共同的法律思维。这里我们看到,三个人都没有在同一个方法层面上说话。第一个人是在分析层面,你是在经验层面,而第三个人却是在(隐含的)评价层面。这样的对话或者辩论是说不到点子上的。经验只能对经验,分析对分析,评价对评价,这才是针尖对麦芒的讨论。第四,有的论文,尤其是篇幅比较长的论文,可能在引言部分的最后,还要交代一下后文的主体架构。因为它能够让读者提纲挈领地理解你正文的思路,第一部分写什么,第二部分写什么。特别是学位论文,它需要有这个部分。
第二部分是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当然是要详尽展开的。基本上来说,我觉得正文就是这样的两种写作模式(这可能不完全是穷尽式的,我只是针对法理学的写作而言):一类是先破后立,另一类就是埋头苦干了。也就是说,第一类是先与他人的观点进行商榷,然后再去立论;第二类是直接从本身的问题出发,做纯粹正面的推进,单线突进、层层推进。当然,论文由于论述的问题和内容不一样,在这个部分很难概括出一个非常精确的模式。但是我要提醒同学们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一个是要强化整体意识,要围绕主线去展开论述。我刚才已经说了,想和写是两回事。有的时候你想到的某些东西不需要马上写出来,你要照顾到读者展开思考的顺序。一篇文章的前后部分很多时候是存在关联的,这个毫无疑问,但是你没必要在最开始的地方就交代出所有的东西。你要根据论文的逻辑线索,合理地去分配篇幅,某些内容放在后面可能比放在前面更好。你也要讲究一定的美感,我刚才说的“凤头、猪肚、豹尾”就是古人关于文章篇幅分配的形象表述。你不要一上来,就在引言部分先写了3000字,然后正文也才写了3000字,那肯定是不合适的。你需要在一开始先抑制你的表达。
另一个是在写作论文各部分的时候,要时时回顾与主线的关系。这一点特别是大家在写毕业论文、篇幅比较长的论文的时候,是一定要注意的。时时回顾,这肯定是重要的。为什么重要呢?大家脑子里要有这根弦:我这篇论文论证的主线是什么?将某些内容写上去是不是多余的?一篇博士学位论文要求12万字,如果你脑子里没有主线这根弦,你就会发现写了前面会忘后面,写到后面会忘前面,写到5万~6万字的时候,你再回过头来一看,不知道飞到哪去了,除非你有极强的把控能力。这不是开玩笑,这是真的,我们会遇到很多这样的情况。所以你写论文的时候,一定要把论文提纲放在旁边,不管在写哪个部分的时候,你都要问问自己:去掉这个部分对主线有没有影响?如果没有影响,直接扔到垃圾堆里就可以了,因为你写论文不是为了凑字数。在这里其实有学者已经总结出了这样两套准则,我们可以来看一下,这是一位老师在他讲课的时候提到的。
第一套叫作“苏二条”,也就是苏格拉底提出的两条法则:(1)概念要用得清楚明白,不能含混不清,不能模棱两可。一方面,在我们的论文中会用到大量的概念,尤其是有一些从日常语言中来的概念。对于这些概念,尤其是你这篇文章的核心性概念,一定要在最开始就规定下来,哪怕这个概念的使用存在争议,你至少在这篇文章要统一用法。你需要有一个可操作性的定义。为什么这么说呢?是因为我们如果不对它加以界定的话,很多时候你会发现(这也是我在阅读文献的时候经常碰到的),这个概念在前文中的所指和后文中的所指已经发生偷换了,这就很容易造成一种很不严谨的态度。偷换概念会使得论文的论证力下降。前面你在为它进行这种辩护的时候使用的是这种含义,后面换一种方式辩护时又使用另外一种含义了。相当于你在任意揉搓这个概念,这肯定是不行的。而一旦当你清晰地界定这个概念时,对一些思考你会马上清晰起来。比方说,我要为死刑辩护,而你反对死刑。结果你们辩护了半天发现,你说的死刑包括死缓,而我说的死刑指的是死刑立即执行,是不包括死缓的。另一方面,论文最好是少用修辞,尤其是发散性修辞。写论文不是写诗,要少用修辞,修辞是不精确思维的体现。任何比喻、任何修辞,都不可能与被比喻和修辞的对象是百分之百相同的。很多时候,我们的论文为什么写得像散文,就是因为用了太多的修辞和比喻。我们可能会用比喻和修辞去掩盖我们论证上的跳跃,我们诉之于所谓的心理上的共鸣和同感,但它不是真正的理论论证。(2)话与话之间要经得起推敲,不要有逻辑跳跃。如果你像我刚才所说的,概念清楚明白、思路清晰的话,那么你论文的起点到最后的结论之间存不存在跳跃,是一目了然的。论证的每一步都要有序展开,不能有逻辑跳跃。一位西方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学者,叫作科享,他针对“苏二条”又提出了另外的两条,更加实用一点。他是这样说的:当你写下每句话时,要想想:(1)这句话是否有助于说明你的论文的论点(立场或问题)。(2)这句话是否有助于你的论证,为你的证成或反证提供帮助。如果没有这两种作用,就删掉这句话。当我们写完论文,在修改的时候不妨拿这些标准去比对一下,看看你这个论文至少在分析方法的这个功底上做得怎么样。
第三部分是结语。结语最主要的是有这样的一个功能,就是总结回顾全文,提炼全文的主张。当然,如果你这篇论文涉及的问题比较多,而你的论文可能只是处理了其中一个,那么你也可以做一点适当的引申,点出文章尚未解决的问题,以及未来可能研究的一个方向。
这就是论文的三个部分。我还有最后的几点建议:
第一,我还是要说,论文是写出来的。论文是真的要动手去操作的,所以还是要勤加练习。我们可以从参加研讨课或者兴趣小组的读书报告开始,在这个基础上去完成我们的课程论文、学年论文,一直到最后的毕业论文。真正的好论文,很多时候都是在一遍又一遍地修改过程中产生的。这需要你们跟老师多做交流,像马允老师就在手把手地教学生写作。
第二,长时间地积累和短时间地写作。写论文的时间其实不需要太长,长的是前期积累的时间。我碰到的一些同学曾跟我说,“老师,我论文写不出来,像挤牙膏一样一点一点地挤”。我经常跟他们说,你不要急着动笔,你先去阅读我推荐给你的材料,阅读完了之后,产生了一定的想法,也不要急着去动笔,你要把它规范化和体系化。规范化和体系化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你论文的框架。至少要确定三级框架以后,你再去写。可能框架出来后我得给他修改好几遍,在这个过程中他就把以前不清晰的东西弄清晰了。用这样一种方式,在基本想清楚了之后再写,其实后期写作的时间并不长。
第三,我推荐大家还是要读一点批判性思维的作品。批判性思维非常重要,可以帮助我们避免论证的谬误。这些谬误充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包括在我们的一些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就像我刚才提到的“稻草人谬误”和“范畴错误”。谬误有很多种,除这两个之外还有像“合成谬误”“分解谬误”“人身攻击的谬误”等,它们都有可能出现在我们的论文中。哪怕是大家、名学者,也可能会犯这类错误。因为有很多的谬误在日常生活中其实大家都在用,但是我们不觉得它是一种错误。但是经过理性的反思和批判之后,我们会发现它真的是一个谬误,它的论据和想要支持或反对的主张之间在很多时候没有逻辑上的关联性,这个我就不具体说了。这里推荐一下人文学院逻辑学研究所的朱素梅老师翻译的《批判性思维》这本书,它是由美国的两位学者写的,写得就非常好。
第四,闭门造车之后,要开门辩论。一篇论文,写的时候是个人的事,但是写完之后如果发表了,或者作为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了(也会上网),这个时候它就成为一件公共的事情了。论文是写给别人看的,所以我们要有心理准备,因为它会面对批评。所以为了避免被批评得太厉害,写完之后我觉得需要找几个人帮你来看一下,可以是你的同学,也可以是你的老师,这样可以帮助你发现论文的不足,强化你的论证,即使帮你看论文的人起到的是反作用也没关系。比如说,他越批评、你越坚持自己的观点,那也不错,至少可以补强自己的论证。
这些就是今天我给大家所讲的关于学术论文写作的一点建议,只能说是一点心得,希望能对以后的系列讲座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本篇文章节选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于2018年9月28日举办的“法思写作坊”系列讲座第一期,本次讲座主持人为马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与谈人为陈夏红(《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张冬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