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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是由设立人承受,还是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设立人是指申请设立法人,并在法人的设立过程中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在公司法中,一般称法人的设立人为发起人。在法人的设立过程中,设立人依法筹办法人设立的各种事务,其在法人设立过程中的行为,直接影响到法人能不能成立,以及成立以后法人的状况。所以设立人对设立法人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
设立人在法人的设立过程中,应当履行好作为设立人的责任,使法人能够顺利地成立。法人成立后,将依法继受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但是如果法人没有成立,在设立活动期间产生的民事责任义务,要由法人的设立人承担,因为设立中的法人还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无论因何种原因不能成立,设立人都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由于信息不对称,第三人往往不知道设立人的行为目的,不知道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之后成立的法人之间的关系。所以,为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