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护手册(以案释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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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遗赠时限要知道,否则权益变无效!

李某自小和爷爷生活在一起,跟爷爷的关系非常好。随着爷爷年龄的增长,爷爷和奶奶商量后,便在李某的陪同下,于2007年9月2日去某公证处做了遗赠公证,遗赠协议载明爷爷和奶奶将现在居住的房子于自己百年后遗赠给李某。2010年4月和2016年5月,爷爷奶奶分别去世,由于这套房子一直由李某居住,所以李某继承后也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直到2018年5月,李某要结婚,准备卖掉这套房产换一套大一点的房产,才去办理过户,但被告知要其他法定继承人签字。李某找到爷爷的几个子女商量此事,但他们认为遗赠已过时效,该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事协商无果,便诉至法院解决。

律师说法

李某的爷爷和奶奶作为遗嘱人可以将自己的房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这在法律上叫作遗赠。李某作为孙子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所以将爷爷和奶奶留下的遗产给予李某的话,应当属于遗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遗赠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遗赠无效。本案中,李某明知爷爷和奶奶将房产遗赠给自己,但直到发生纠纷之前,近两年的时间内均未向其他法定继承人表示过接受遗赠,未向其他主管部门主张权利,也未向司法机关起诉,已经过了遗赠认可时效,所以无法认定李某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本遗赠自动失效,房屋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提醒广大老年人注意,如果要将自己的房子遗赠给他人,建议在遗嘱中明确写明两个月的遗赠认可期,避免自己的遗愿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