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护手册(以案释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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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收养关系解除的,养子女对养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赵某夫妇曾在20世纪70年代收养了10岁的王某为养子,并将王某抚养成人。1985年,王某结婚,但仍与赵某夫妇共同生活。但在赵某夫妇退休之后,由于生活琐事,王某与赵某夫妇发生矛盾。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时,赵某夫妇与王某于2010年签订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王某支付赵某夫妇2万元作为补偿。2018年6月,赵某夫妇认为王某是由他们抚养长大的,现在他们年老体弱,没有生活来源,要求王某支付生活费。但王某认为自己与赵某夫妇已经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所以拒绝支付生活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有义务支付生活费尽赡养义务呢?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回到本案,虽然赵某夫妇与王某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王某也支付了协议约定的2万元补偿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赵某夫妇已经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在这种困难的情况下,王某作为他们曾经的养子,仍然需要向养父母支付生活费,以尽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