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律师一样思考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二节 以理性辅佐证据的方式思考

爱因斯坦有句名言:“科学的全部不过是我们每天思考的提炼。”但是,我们真的知道该如何思考吗?前一节,我们分析了律师修为的方向,这一节,我们将深入探讨一下律师的思维方式。

律师思维所要解决的问题、律师思维的任务,就是获取信息、认知信息、加工信息从而获得解决个案问题的方案。从律师职业的特点上来说,律师工作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在大脑里的无形劳动,另一个是具体的有形的操作劳动。“知行合一”对于律师来说,思考过程是“知”,而“行”则是由脑到手的实践过程。

在微信上传播着一个小幽默。老师问:“树上有10只鸟,猎人开枪打死了1只,还剩几只?”

学生:“是无声手枪,还是其他没有声音的枪?”

师:“不是无声手枪,也不是其他没有声音的枪。”

生:“枪声有多大?”

师:“80到100分贝。”

生:“那就是说,会震得耳朵疼?”

师:“是的。”

生:“在那个地方,打鸟不犯法?”

师:“不犯。”

生:“您确定那只鸟真的被打死啦?”

……

“如果您的回答没有骗人的话,”学生满怀信心地说,“打死的鸟要是挂在树上没掉下来,那么就剩1只;如果掉下来,就1只不剩!”

终于等到学生的答案了,老师强忍着几乎倒地的晕眩感,颤抖着说:“你不用读小学了,直接去当律师吧!”

以上尽管看上去是一个幽默,但事实上蕴含的思维却异常丰富:首先,这个学生有问题的“量”,即他有对信息的全局性思考,考虑到了有关情况对答案准确度的影响;其次,他对最终答案的确定是异常谨慎的,这好比法官在审查证据,要排除不利的条件;最后,他的提问,是简洁而又必要的。总之,的确说明了苏格拉底式思考、体系化思考,这就是高品质服务的保证。事实上,律师就应该达到苏格拉底式的思考,才符合律师的思维特质,但事实并非如此。

律师思维和人工智能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能够体现人类的创造性并在法律程序中验证这个创造。人脑是生理结构,其程序是生物程序;电脑是物理结构,其程序是植入程序。人脑的思维是动态的,会因为法律程序的不同而不断调整转换;电脑是相对固定的,取决于其程序设计。比如,针对委托人陈述的事实,律师提出了独特的解决方案,然后,启动诉讼程序,并最终获得法院的判决,在这一点上,区别于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就目前来说,或许可以提供给律师一个类似的“模糊结论”,但这个模糊结论的终点,仅在于为律师提供关联性的知识并到此为止——律师还要走上法庭进行法庭辩论,那种瞬息万变的思考强度,并不是人工智能所能胜任的。所以,笔者曾经预言,除非机器人能够代替律师完成起草诉状、立案、收集证据并在法庭上辩论,否则,律师的工作就不会被人工智能全部取代。

法律人有独特而又智慧的思维,对于事实认定或证据运用形成了独特的思维习惯。这一点特别鲜明地体现在法官的身上。作为法律共同体,律师思维还具有自己的一些特性。律师思维首先是理性思维。律师服务的独特价值就在于律师具有独特的理性思维。而这种理性思维的品质,决定了律师思维区别于大众思维的根本。

从律师执业的规律上看,抛开繁杂的案件事实,不外乎如下规律:律师对案件信息的摄入,这是案件信息在大脑上的反映;对信息在大脑进行加工处理,形成一个小前提(律师在潜意识里建构的案件事实)并以此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再经过思维加工,寻找帮助委托人处理问题的最佳方案,包括创造条件、防范风险、弥补证据上的不足等。总而言之,体系化、全方位的思考,才能够产生运筹帷幄、决胜千里的自信。而委托人恰恰希望他所委托的律师就是这样:能对委托人的事情既有全局的掌控,又有局部的判断;既有总体的设计,又有细节的安排,尽管不能承诺,但事态的发展似乎完全控制在他手里。

由此可见,律师提供服务的关键点是找到帮助委托人解决矛盾的最佳方案,并通过特殊的职业服务实现这个方案。而这个方案的出台,无论是否因人而异,最终都要经过律师的大脑思维过程。

但,这种思维怎能轻易得来?

理性,“是指人在正常思维状态下为了获得预期结果,有自信与勇气冷静地面对现状,并快速全面了解现实分析出多种可行性方案,再判断出最佳方案且对其有效执行的能力”[8]。“理性”的定义,其实概括出了律师的职业特征。所以,律师的职业思维首先是理性思维。

“快速、全面了解现实,分析出多种可行性方案”正是律师工作的概括。任何一位律师都不能面对委托人陈述的事实而无动于衷,总是要给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方案,在这个基础上“判断出最佳方案”。律师提出的方案可能有多个,但必须择取经过反复验证后的最佳方案,并“对其有效执行”,实现这个方案。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性。一个好的律师要与法律共舞,就要把一个复杂事件冷酷地分解为若干个环节,在这个分析和决定的过程中,没有所谓的‘痛苦’‘悲伤’‘不幸’‘羞愧’‘气愤’‘预判’‘震惊’这些感情因素。这个律师要能够‘独立’并且‘封闭’地分析事件每一个环节,一步一步得到结论。而且,通过改变任意一个环节的某个条件,能够得出一系列不同的结论。”亚里士多德甚至还把法律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性,法治的文明已经把暴力对抗化解为法律程序上的语言说理,律师具有超常的理性分析能力,是为委托人提供最佳方案的前提。律师一旦在案件中用感性取代了理性[9],思维便会出现盲点,以至于迷茫在感性与理性的矛盾中难以自拔。

笔者之所以要在此强调“理性”,其实不仅仅是从思维的角度考虑。一旦感性取代了理性,就会使思考的成果受到影响,出现偏差甚至是严重的错误,而且这是律师职业的本质要求,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具有的思维品质。

法官是律师认识自己的一面镜子,法官也是最有资格客观评价律师的人。

李志刚法官在《法官眼中的优秀律师》[10]一文中谈道:“好法官和好律师是惺惺相惜的,当然,并不是说在法庭外的惺惺相惜,而是在法庭上,通过各自的专业素养、法律人的互相尊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理性、配合完成各自的使命和责任。”

“经常开庭,对律师的庭审表现也会有很多感触。好的律师说话语气平和,理性而自信……可是,也有不少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情绪激动,甚至还会和对方的律师及当事人吵起来。当事人情绪激动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人,包括律师和法官,应当都能做情绪的主人。我一直觉得,法律人在法庭上吵起来,甚至用一些贬义词攻击对方,都是很失身份、很失职业尊严的行为。”

这就指出了律师欠缺理性之后的行为方式。

法治的文明是建立在理性的思考与行为之上的。如果律师的感性超越了理性,那么往往会使自己的行为方式出现偏差。理性的本质就是否定与怀疑。推理正当性来源于思维的理性。理性是正当推理的前提。当律师以“理性辅佐证据的方式”思考,然后加入律师的另一技能——论证,合理的逻辑推导便会得到符合预期的结论。当然,经历了这个思维过程,律师的哲人气质便会应运而生。

律师理性思维的任务,是运用综合的法律知识、经验、技巧回应委托人提供的事实信息,通过辩证思维,运用逻辑推理,反复检阅所提出的方案,并确定方案。至于如何实现这个方案,则是实务的技能问题。

所以,长期的思考习惯成为职业思维,律师思维的任务就是为法律论证提供专业人士的理性思考、获得有效可行的方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真正价值,是委托人能从律师那里得到解决问题的专业方案。

实践中,律师在解答法律咨询时最能体现这一点。咨询者有一个问题,百思不得其解,但到了律师那里,律师解答的内容,绝对不是完全回应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而是告诉委托人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一旦这个方案在律师的大脑里转化成语言,律师的服务产品就成形了。而委托人所要获得的,就是这个经过律师思考后的法律服务“产品”。

律师个体化差异、律师最宝贵的资源以及最有价值的法律服务,就体现在律师思维上。大脑加工出来的法律方案是否能被司法裁判所验证为正确,是检验律师思维的标准。当然,这必须排除一些其他因素的干扰。但可以形成共识的是,律师的工作分为两部分:一是肢体完成的有形劳动,二是大脑里运作的脑力劳动。而脑力劳动远比有形劳动艰苦和困难。

所以,深刻地领会理性、证据、论证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律师迈向成熟阶梯的奠基。这不仅解决了律师应该如何思考的问题,而且还体现了律师思维的品质:系统化、全方位。如果是思维的广度,那么理性辅佐证据的思考方式就决定着律师思维的精准度。因为律师的职业决定、论证是律师的最核心的技能,论证则必然要求律师的思考不是盲目的,而是“理性辅以证据”的思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