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提出的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它包括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的异议。
考察路径
许多考生容易忽视对级别管辖也可以提出异议。(2012-3-78A)
一、管辖权异议主体
1.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是被告一方提出异议。
2.一般认为,原告在下列几种情形下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1)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可对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3)起诉后案件被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或者发生管辖权转移的。
3.第三人一概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无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理论释疑]关于第三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自行主动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该第三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而且,即使受诉法院实际上对该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并不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受诉法院也因此而获得了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2)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第三人认为受诉法院对其参加之诉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并有权以原告的身份向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也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
一般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的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2011-3-95AC),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在涉外民事案件中,提交答辩状期间是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另有特别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2019客观)(2016-3-78ABC)
1.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未作处理的,不得进入实体审理。而且由于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并非作出即生效,在裁定未生效之前,法院不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2.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法院主管不合法的便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3.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其中,对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原告也可以提起上诉。
4.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对该裁定再审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真题链接](2016-3-78)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其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救济措施?[11]
A.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受诉法院对管辖权的归属进行审查
B.向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上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
C.在法院对管辖异议驳回的情况下,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在法院对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以管辖错误作为法定理由申请再审
四、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指本不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当事人放弃管辖权异议或者超过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限未提管辖权异议,且进行了应诉,法院即获得了对该案的管辖权。
构成应诉管辖,需要同时具备三大条件:(2017-3-36)
1.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此处系指,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若答辩期满后提出管辖异议,视为未提异议。
2.被告作了应诉答辩。被告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提出反诉,均可认定为构成应诉答辩。所谓答辩,既包括答辩期内的书面答辩,也包括开庭后的口头答辩。
3.法院对案件的应诉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注意]应诉管辖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缺一不可。根据《民诉解释》第35条之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自行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五、管辖权异议与撤诉的关系
根据《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之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可见,法院对撤诉申请的审查,优先于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2010-3-50)(2008川-3-37)
[1] ACD。理解两个“并非”:并非所有中院都管辖专利案件,并非所有专利案件都在中院管辖。
[2] AB。刘某离开住所地超1年,原、被告地均有管辖权,A、B项正确。移送管辖不得二次移送,D项错误。
[3] B。D县法院有管辖权,不是因为D县是约定的合同履行地,而是因为应诉管辖。
[4] C。公司解散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5] ABCD。四地皆与本案有实际联系。
[6] BC。适用合同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是乙公司所在的F省E市D区,合同履行地是合同约定的W省Z市Y区,两地可管辖。
[7] AC。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任选一个法院起诉。
[8] C。A项,双方都是军人或军队单位才由军事法院管辖;B项混淆了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合同本身与合资企业、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D项体现了专属管辖,而非管辖恒定。
[9] ABC。因管辖恒定,故A项违法。B区系侵权行为地,也有管辖权,不应移送。C项“报请审理”之说违法,应是移送管辖。
[10] ABCD。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是均由原告地法院管辖,A项错。B项所指诉讼中被告地无管辖权。C项应属于移送管辖。D项应属于协议管辖。
[11] AC。管辖权异议应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属于可上诉裁定。管辖错误不是法定申请再审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