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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仅签订居住权合同的,居住权能否设立?
案情
为了更好地照顾年迈的父亲,雷某花钱雇了一位保姆常某,让她照顾父亲的生活起居。父亲常年瘫痪在床,连最简单的吃饭上厕所都不能自己完成,需要人手把手地帮忙。即使工作辛苦,但常某毫无怨言,任劳任怨,不仅将雷某父亲照顾得无微不至,还将家里打理得井井有条。见常某对父亲如此用心,雷某十分感动。经过询问,雷某得知常某是从农村来大城市务工的,由于收入微薄,平时就睡在家政公司里。为了帮助常某,也为了感谢她对父亲的照顾,雷某与常某签订了一份居住权合同,约定父亲过世后,到常某找到固定住所前,可以无偿在此居住。那么,雷某与常某约定的居住权,能否在合同签订后即发生效力呢?
解析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有效遗嘱,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在上面的案例中,雷某为常某设立了居住权并且签订了居住权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同时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居住权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的证明,要想让居住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必须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雷某与常某签订居住权合同后,也应当进行居住权登记,这不仅是为了更好地守法,也是为了在今后产生纠纷时,常某能够通过法律武器更好地保护自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