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父母在儿子结婚前为其全款购买的房屋,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吗?
案情
邱某和安某是夫妻,共同经营了一家小商铺,虽然是小本买卖,但好在生意红火,这些年也攒下了不少积蓄。两人的儿子小邱也顺利地大学毕业,并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工作后不久,就将女朋友小王带回了家。老两口对这个未来儿媳很满意,与两个年轻人商量后,便定下了两人的婚期。儿子终于要成家了,邱某和安某商量后,决定拿出二人的积蓄,在市里为儿子全款买一套婚房,并在房产证上写上了小邱一人的名字。小邱结婚几年后,与小王一直没有孩子,再加上工作调动时常出差,与小王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最终决定离婚。离婚时,小王主张分割婚房。那么,小王分割婚房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解析
在本案例中,小王分割婚房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关键在于婚房是否为小邱与小王的夫妻共同财产。小邱的婚房由邱某夫妻全款购买,并且在房产证上登记了小邱一人的名字,房产证作为公民不动产权的权属证明,表明该房产仅为小邱一人所有。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在子女结婚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外,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也就是说,邱某夫妻购买的房屋仅仅是对小邱一人的赠与,应认定为小邱的个人财产,是不能成为小邱和小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小王分割婚房的请求在法律上无法得到支持。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