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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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后,其还有赡养义务吗?

案情

老谭一直没有结婚,为了以后有人养老,便抱养了隔壁村老牛的儿子小旭。小旭学习不好,小学没读完就辍学了,每天到处乱逛,也不跟老谭学着种地养活自己。小旭十八岁时,听别人说进城打工可以挣不少钱,就瞒着老谭悄悄进了城。进城后,小旭本以为可以轻松找到工作,但是他没有文化,只有工地愿意要他。小旭嫌弃工地工资低,又辛苦,便琢磨起了歪点子。他每天到路边“碰瓷”,假装被车撞伤,向车主索要医疗费。没过多久,小旭就被警方抓获了。老谭得知小旭竟然瞒着自己去违法犯罪,一气之下和小旭解除了收养关系。几年后,老谭因病致残,失去了生活来源,走投无路,只能又找到小旭,请求他给付赡养费。那么,小旭对老谭还负有赡养义务吗?

解析

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还能够请求其负担赡养义务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也就是说,养父与养子之间解除收养关系后,并不是从此就一拍两散、毫无关系了,如果养父与养子之间已经形成了实际的抚养关系,当养父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后,养子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赡养义务。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谭一人辛苦将小旭抚养长大,虽然后来因为小旭的违法犯罪行为,两人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是老谭对小旭的养育之恩仍旧是不可磨灭的。当老谭失去劳动能力后,小旭理所应当向老谭伸出援手,这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要求,更是道德上的要求,是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的要求。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