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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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嫁出去的女儿有义务赡养父母吗?

案情

老于出生在一个思想十分封建的家庭,认为只有儿子才是自家人,女儿都是外人。他的女儿于大从小便受到老于的冷待,于大不明白,自己明明样样都比弟弟于二优秀,为什么却得不到父母的喜爱。久而久之,于大与老于的感情变得十分淡薄,于大结婚后,更是再也没和老于联系过。前几天老于因脑梗住院,于二想要给老于请个护工,但是自己一人负担不起护工的费用,便请于大帮忙。于大却说:“我已经结婚了,不是你们于家的人了,没有赡养义务。”那么,于大的说法正确吗?

解析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便与过去几千年的封建落后思想彻底告别了,男女平等这一原则更是在我国各个部门法中都有所体现。我国公民不论性别,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在我国的《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有成年子女应当对老年人担负赡养义务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被赡养人的子女,无论其是何种性别,都应该依据法律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在上面的案例中,于大作为老于的女儿,从小便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但是,于大并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对老于的赡养义务。即使于大并不能认同父亲的思想,也不能通过逃避赡养义务的方式来“报复”父亲。于大可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扭转老于的迂腐思想,让老于认识到男尊女卑的思想已经被社会淘汰,儿子和女儿都应当是家庭的一份子。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