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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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赡养问题

1.声明断绝父子关系后,儿子可以不赡养父亲吗?

案情

老黄的儿子小黄从小就是个不让人省心的孩子。初中时,小黄又逃课又早恋,老黄隔三差五被老师请到学校谈话。对小黄,老黄是打也打了骂也骂了,但是小黄依然我行我素,根本不把老黄放在眼里。高考后,小黄好不容易考上了专科学校,拿了导游证。毕业后,小黄顺利进入一家旅行社工作。老黄本以为自己操心的日子总算到头了,可谁知,小黄突然告诉老黄,他不慎踏入了网赌的深渊,如今欠下了十五万的赌债。老黄一气之下,线上线下地到处声明与小黄断绝父子关系。小黄得知后,便对老黄说:“等你老了可别指望我养你!”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小黄对老黄还有赡养义务吗?

解析

具有血缘关系的父子之间,天然互相具有扶养义务,这是无法通过个人行为加以排除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子女赡养年老的父母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的强制规定。

《民法典》第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上面的案例中,老黄到处声明与小黄断绝父子关系,小黄也扬言不再赡养父亲,他们的行为都违反了法律关于父子间扶养义务的规定,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由此可见,老黄断绝父子关系的声明并无法律效力,小黄也依然对老黄负有赡养义务。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