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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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与职工签订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吗?

案情

某市的一家建筑公司因为一栋大楼要及时完工,临时招聘了一大批建筑工人。王某也在该建筑公司应聘成功,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建筑公司只与王某等人签订了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却还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王某一直在外打工,在很多公司工作过。因此对于该公司签订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就约定试用期的行为提出质疑。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称这是公司的规定,公司要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责,必须层层把关。所以,在招聘工人时必须约定试用期,这样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但是,王某还是觉得这样做是不合理的。因为他记得自己听一个朋友说过,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企业是不可以与职工约定试用期的。那么请问,该建筑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时是不可以约定试用期的。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由此可知,在实际生活中,有两种劳动合同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因为这两种劳动合同本身期限就比较短,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试用期限的约定是严格限制的。在本案中,既然建筑公司与王某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只有三个月,那么依据法律的规定,就不能再约定试用期。所以,建筑公司与职工约定试用期是错误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