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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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被宣告破产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吗?

案情

金某在2017年6月大学毕业后,就到某奶制品公司上班,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五年,每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工作满一年后,年底双薪。2020年年初,因奶制品质量问题,国家加大了对奶制品企业的监督管理,金某所在的奶制品公司因质量不合格,遭到了罚款处罚,并被责令停业整顿。同年6月,该奶制品公司重新营业,但是销售业绩远不及停业之前,该公司无法再继续运行,只好宣告破产。在破产之前,奶制品公司与金某等人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问题发生争议,金某认为应当按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之前承诺过的年底双薪的部分。但是公司却主张以4000元为标准计算。那么,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也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指的“一个月工资”,仅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具体到上述案例,奶制品公司与金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只需按照上一月份发给金某的工资标准即可,即是以公司主张的4000元为准。金某要求以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